中國大陸投資者的必修課
 
作者:任建
 
2003年11月2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每個在中國投資的人都知道要了解中國大陸的法制法規和商業及文化環境,以確保自己企業的正當運作順利進行。在無論政府工作成果還是企事業的經濟效益,甚至學生考學、畢業成績等等都被勒令與法輪功掛鉤的情況下,美國化妝品公司玫琳凱(Mary Kay Inc.)在中國的遭遇告訴我們,法輪功真象已經成爲每個投資者必須要了解的一項內容。

總部位於德克薩斯州的美國化妝品公司玫琳凱在中國有12萬名推售員,其中有些人便是修煉法輪功的。

2003年9月,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一次督導就職演講中,身爲法輪功學員的發言人講述了自己的修煉過程,並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由於一記者的舉報,有三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抓捕。之後,「610辦公室」(注1)脅迫玫琳凱公司與他們保持一致,否則公司在中國的正常經營活動將會受到干預。在壓力下,玫琳凱的深圳分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必須簽署一份行爲規範保證書,內容包括不修煉法輪功,不說法輪功好等。如不簽署,則自動離職。已有人因拒絕這份承諾書而被迫離職。

一位在中國大陸非常成功的民營企業家曾經向有意前往中國大陸投資者建議說,西方商人在中國大陸投資,「成功的祕訣是不要背叛自己」。他說,許多前往中國的投資者都是十分成功的商家,請思考一下爲什麼西方的經濟比中國的發達,自己能夠取得成功的關鍵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到中國去投資時背離了這些關鍵的因素,有什麼理由相信自己還能取得成功呢?那不是等於背叛了自己嗎?

玫琳凱公司因爲受到中共「610辦公室」的壓力而對員工有此荒謬要求,但是該公司的做法在國際上引起強烈關注。2003年11月17日,三位頗具影響力的美國國會議員——美國國會外交關係委員會副主席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資深民主黨黨員湯姆-蘭託斯(Tom Lantos),以及中東及中亞小組委員會主席伊莉娜-羅斯-雷婷恩議員(Ileana Ros-Lehtinen)致信玫琳凱公司董事長兼執行總裁羅傑斯先生,要求玫琳凱公司立即廢除其中國分部要求銷售人員在提到法輪功或任何其他宗教、精神、政治運動的「行爲規範聲明」上簽字的決定。

這使得玫琳凱公司必須對法輪功事件有清楚的了解,不但要了解中國官方現行的對法輪功的一系列打壓政策和「610辦公室」或國家安全部可能出示的所謂法規,還要了解這些政策和法規不但違反了中國憲法,而且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不但要了解「610辦公室」會對法輪功修煉者實行什麼樣的迫害,還要了解實行這些迫害的責任人現在正在或者將來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起訴和制裁;不但要了解拒絕或配合「610辦公室」的要求會給公司現在帶來什麼後果,還要了解這些拒絕或者配合是否符合自己公司的基本道德底線以及是否使該公司觸犯中國憲法和國際法。

* 迫害者正受到追查和法律起訴

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一些主要責任人,如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前政法委書記羅幹、前北京市長劉淇、現任中共政治局常委、原山東省委書記吳官正、原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遼寧省副省長夏德仁等分別因實施酷刑、羣體滅絕、反人類、剝奪生存權、剝奪自由權和人身安全、剝奪免遭任意被抓、被監禁的權利、剝奪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等罪名在美國、西班牙、芬蘭、冰島、法國、比利時、莫爾多瓦、亞美尼亞等多個國家被起訴。

另外,「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www.upholdjustice.org)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成立,該組織旨在國際範圍內廣泛、深入、系統地追查迫害法輪功的一切罪行以及相關的個人、機構和組織,包括江澤民及其領導下的直接迫害法輪功的各級610系統;包括中國的國安部、公安部、法院、勞教所、涉嫌的精神病醫院;包括對法輪功進行誣陷、造謠和栽贓的新聞媒體及喉舌;包括直接或間接參與對法輪功修煉者及其家屬進行精神、肉體和經濟迫害的人員。

* 制止國家恐怖主義--投資者的選擇

「610辦公室」在非法抓捕了玫琳凱公司三位法輪功學員之後,對該公司進一步施行壓力,強迫其在對待法輪功問題上與「610辦公室」保持一致,否則該公司在中國的正常經營運作將會受到干預。

玫琳凱公司在「610辦公室」的壓力下,要求在職及新進員工必須簽署一份「行爲規範承諾書」,明確表態不煉和不支持法輪功,否則將失去公職。據來自中國的內部消息,已有玫琳凱僱員和銷售人員因拒絕簽署這樣的承諾書而失去了他們的工作,另有一位僱員因講話傾向於法輪功,在最近一次公司會議期間被中國當局扣留,目前下落不明。

即使玫琳凱公司在規定中說不簽署者自動離職,而沒有說公司會因員工信仰問題而解僱他們,區別只是名詞而已,造成的傷害是一樣的,就是法輪功修煉者會因爲個人信仰而失去工作。而在這件事情中,玫琳凱公司直接參與造成了這種傷害。這種傷害一方面使得拒絕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失去工作,另一方面可能使得有人因爲怕失去工作而不得不違心地簽署條約,不敢說出他了解到的真象。這後一種實質是精神迫害。

在中國,很多人都多少了解一些法輪功的真象,也知道一些迫害的殘酷和非法,而迫害者又很怕他們的行爲被曝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衆意見可以自由地表達出來,國際媒體可以自由地報導並覈實,輿論的壓力和公衆道德的譴責很大程度上可以抑制惡行,減少迫害。但是現在說法輪功好都會失去工作,使得人們對這個話題避而不談。這本身就是精神控制,這種精神迫害的對象是全中國人。造成的後果是人們不敢在公開場合談論和官方宣傳不一致的有關法輪功的話題,甚至因爲怕舉報,怕網絡警察監視跟蹤等而不敢去接觸了解這方面知識,這種恐懼是長期實行國家恐怖主義所造成的。反過來由於普遍的恐懼而造成的迴避和沉默,又加重了要突破這種精神控制所面臨的壓力。因此如果配合「610辦公室」要求員工簽署所謂承諾,本身已經成爲精神迫害的受害者,但同時又是在加重造成民衆心理恐懼的因素,成爲國家恐怖主義的幫兇。

即使在一個沒有員工修煉法輪功的公司,如果公司方面放棄自己的道義原則而順從類似上述「610辦公室」的要求,實質上已經是在參與精神迫害,成爲實行國家恐怖主義的幫兇。鑑於「610辦公室」對中國民衆的精神控制已經牽扯到每一個在中國的人,在公司環境中刻意地迴避法輪功問題的做法,也是在無形中給突破恐怖主義增加難度。

當迫害者威脅一家美國公司在中國分部配合他們的非法的、恐怖主義的要求時,每一家在中國投資的公司都因此而面臨一個不可迴避的選擇:是制止國家恐怖主義的蔓延還是幫助它的蔓延?這選擇是道義上的,也很可能有法律上的後果。

* 美國公司可能因海外人權侵犯而承擔責任

加州聯合石油公司(Unocal)和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Shell)被訴案是西方公司在海外經營中違反人權而受到起訴的例子。

在某某狀告加州聯合石油公司(Unocal)一案中,原告是緬甸農民,他們要求賠償,因爲在加州聯合石油公司在緬甸進行的一項管道工程中,他們受到了負責管道沿途安全的緬甸軍隊的多種駭人的侵害,包括強迫勞役、強迫搬遷、強姦和其它酷刑、以及其它侵犯人權的行徑。美國洛杉磯地區聯邦法庭於1997年同意審理此案。該法庭得出以下結論:根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公司及其行政主管可以爲其在外國犯下的違背國際人權準則的行徑承擔法律責任;而且美國法庭有權對此類起訴做出判決。

在維瓦(Wiwa)起訴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Shell)一案中,原告根據「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針對在尼日利亞發生的人權侵犯行爲提起法律訴訟,並指稱被告行爲還違反了「詐騙腐敗組織集團犯罪法」(RICO-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2002 年2月28日,法庭判定原告的指控符合「外國民事侵權索賠法」對索賠的要求,並且原告可以根據RICO法提出指控,因爲荷蘭皇家石油公司/殼牌同尼日利亞軍方合作採取的行動符合該條例對謀求不義之財的規定,而且他們從事這些行動的部分目的是爲了推動向美國出口廉價石油。

根據美國的法律規定,美國在海外經商的公司受美國法律的約束。例如1977年的「外國舞弊行賄行爲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 as amended,FCPA)。1997年美國和 33個國家簽署的「反對在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務員的行爲」的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協定。美國於1998年批准了這項協定並制定了實施法律。

詳情請見明慧網2003年11月9日報導「美公司因海外人權侵犯而承擔責任有前案

* 了解法輪功真象是保障公司長遠利益的需要

幾乎每一家成功的西方企業都對員工有一定的行爲規範,以確保公司行爲正當合法,符合道德水準。鑑於在中國目前對法輪功迫害的程度之深,範圍之廣,現行政策法規本身的非法性等因素,讓每位員工全面了解法輪功真象,對每一家有中國僱員或與中國有合作關係公司來說,已經是保障公司長遠利益和在中國合法投資經營的需要。

如果正常的經營必須要用非正義手段來維持的話,這個經營的前途能正常多久?這個社會的前景又將會如何呢?

如果大家都從自己做起,明智地堅持理念、堅持原則,那麼恐怖與欺騙就將失去市場。

事實上,當邪惡「610」的要挾真正被光明磊落的信仰所藐視時,感到害怕的是迫害者,因爲他們才是名符其實的違法者。他們企圖維持黑暗時表現出的蠻橫,不過是想在滑向深淵底部的過程中多抓幾根救命稻草;他們對善良法輪功學員發泄出的殘暴,不過是已經喪失本性的生命在飲鴆止渴時的反應。迫害善良、仇恨「真善忍」者,是最怕真相、最怕自己的行爲曝光的,從裏到外都是最虛弱的。

正如美國國會議員在敦促玫琳凱公司廢除要僱員在違反人權的「行爲規範聲明」上簽字的決定的信中所說,「中國政府無疑會因此而感到不快,可是玫琳凱公司在中國這樣一個面臨失業率持續上升的國家僱用上萬名中國公民,中國政府除了默許玫琳凱公司符合道德原則的決定外,別無選擇。」

單從一個公司的力量看,或許顯得還不足以抗衡集權者利用全部國家機器所操縱的這場迫害,但是正義的聲音從來不是孤單的。在玫琳凱事件中,國際媒體的關注、美國議員的敦促都是對正義力量的支持。中國古人說,「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如果我們都自覺加入世界上尊重人權的正義力量,那麼就會有更多人一起來抵制對人權和信仰的迫害,其結果必將是正義力量的不斷充實及最終戰勝邪惡。

無論爲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還是道德聲譽,在中國的投資者顯然需要修習深入了解和正確理解法輪功這一課,因爲十一年來,特別是1999年7月以來的四年中乃至未來,法輪功的「真善忍」理念對中國社會方方面面產生的深刻影響都是無法估量的。而只有崇尚道德、尊重「真善忍」,中國社會才能穩定發展、才能在重重危機中找到較爲光明的出路。

[注] 610辦公室:江澤民等爲迫害法輪功的蓋世太保組織。1999年6月10日,在當時的國家主席和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的指使下,在中共各級機構成立「610辦公室」,類似中共文革期間的「中央文革小組」。「610辦公室」被當時的獨裁者賦予了凌駕於憲法之上的非法權力,對數以千萬計的大陸法輪功實行「名譽搞臭、經濟截斷、肉體消滅」政策。1999年7月20日以來,「610辦公室」積極從社會中鑑別法輪功修煉者,然後加以恐嚇、監視、跟蹤、逮捕、綁架、洗腦、酷刑甚至虐殺等等迫害。並將學生考試、招工就業、居民住房等等均與法輪功掛鉤,導致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的親屬也飽受沒有穩定經濟來源、家庭破裂、失去親人的痛苦。這些做法完全違反了中國憲法中明確規定的中國公民有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條款,也違反了中國簽字的國際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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