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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傳召李光耀上訴高庭 新加坡歷史首次(圖)
 
2006年8月19日發表
 

王宇一在初級法庭前。(大紀元)
【人民報消息】8月16日,在傳喚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和內政部長黃根成等人出庭供證的要求被初級法庭拒絕後,當事人就這一決定上訴高等法庭,上訴通知書 (Notice of Appeal) 獲得接受。新加坡人權律師拉維說,「爲傳召政要而上訴高等法庭,這在新加坡歷史上是第一次」。

據大紀元記者如疆8月19日新加坡報道,當事人之一王宇一表示,長期處於新加坡這樣一個扭曲的司法環境下,遇到人權迫害的案件,律師通常是儘量使當事人獲輕判,很少考慮推翻控狀的可能。「我發現一些本來存在的司法途徑逐漸被人們遺忘了。今天在面對這起抗辯時,我們應當一起回憶和利用那些我們本來就被賦予了的司法權利」。上訴學員將等得到初庭法官的拒絕理由 (Grounds of Decision)後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今年7月10日,新加坡警方決定以「無準證集會」 的罪名分別提控2005年10月22,23兩日在新加坡鬧市區分發真相傳單的9名法輪功學員。10月22日的案件涉及5名學員,23日的活動涉及6名,其中兩名同時涉及兩日的活動。

6人案王宇一7月28日向法官提出傳召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和內政部長黃根成等6人出庭供證的要求,8月7日王宇一按照法庭程序向初級法庭提交了傳喚證人的申請。

初庭法官拒絕傳喚申請 未給具體理由

王宇一向記者講述了當時遞交申請的情況。她說,法官一看到申請表格就拒絕了,說這些證人與案件無關。後來她再次提交申請,並按要求呈上說明其中每個證人涉案的報告,但還是未獲批准。

「開始法官只是一一詢問所傳證人是否出現在10月23日的現場,我回答說沒有,她說那就不相關。這時我問法官,『涉案證人是否必須得出現在現場?』,她說倒也不是,我就請她暫時離開這個話題,先仔細閱讀我的申請。」

法官仔細閱讀後,答案仍是否定的,但拒絕給出理由。「我看出她的顧慮,問她是因爲我提的理由不能使您信服呢,還是因爲這些人身份地位特殊,使您爲難呢?」。法官回答說,新加坡法庭在審批傳召證人的申請時,向來只看事實,從不考慮證人的身份地位。

「法官最後說,雖然她拒絕了我的申請,但是還允許我回去修改報告再次呈交。但我說這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因爲她沒有給出任何具體評論,我也不知從何改進。」

當事人簡述傳喚理由

據了解,申請中關於李光耀的部分,當事人提出在法輪功學員多年與警察的接觸中,常聽他們說,「我們了解也同情你們,但是沒辦法,這是『上級』壓下來的任務,不做就飯碗難保」 之類的話,申請人認爲這個「上級」 包括李光耀本人,需要他在庭上澄清。

據媒體報道,李光耀多年來一直大力推動中新之間的經濟合作。

起訴法輪功學員的事件往往發生在他與中共高層互動頻密的時候。如2004年4月兩位女學員因15個月之前的活動接到訴狀,那段時間李光耀和李顯龍都先後訪問中國,媒體也公佈了多項計劃中的經濟合作。這次的起訴則發生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610頭目李嵐清到訪新加坡的這段時間,而李嵐清這次訪問新加坡並接受國立大學名譽學位是李光耀一手安排的。

對於另一個被傳召的證人,內政部長兼副總理黃根成,申請中表明,他分別在今年1月23日和7月14日通過媒體公開展示對小部分學員採取行動的理由、計劃和決心。他說:「警方將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維持法紀」。當事人認爲,這之後發生的事情顯然都在他的計劃之中,他是直接參與策劃起訴行動的內政部負責人。

所傳召的其他證人都是警察部隊和東陵警署的警官,他們都曾與當事人直接接觸過,有的曾多次接觸。

王宇一說,「我所傳召的證人如果都到庭的話,大家可能看到,爲討好中共而安排的這樣的一起訴訟是如何由最高層李光耀,經過內政部、警察部隊行動局、東陵警署一級一級下達的,如果中間缺了哪個環節,這根鏈條就不完整了,故事就有遺漏。因此我堅持他們全部出庭」。

「目前我已送上了6位證人,還有兩三位是10月23日在現場執行任務的警察,我還在設法獲取他們的姓名,以便提出申請」,王宇一補充說。

新加坡歷史上第一次

新加坡人權律師拉維就這次事件發表評論說,「爲傳召政要而上訴高等法庭,這在新加坡歷史上是第一次」。

王宇一說16日遞交「上訴通知書」時發生的情況,也證實了拉維所說的:「櫃檯人員開始不敢接受,說她在這個部門工作了幾十年,將要退休了,還是第一次看到這種申請。她後來請示了法官,肯定了這是符合程序的做法,才接受了我的申請」。

對於這個現象,王宇一說:「法律的內涵是維護社會公正,司法程序的規定也要發映這一點。但是長期處於新加坡這樣一個扭曲的司法環境下,遇到人權迫害的案件,律師的做法通常是向控方陳情,儘量使當事人獲輕判,很少有律師考慮爲被告抗辯到底,推翻控狀的可能。久而久之,法庭演變成了討價還價的場所,而不是維護正義的場所。」。

她表示:「我發現一些本來存在的司法途徑逐漸被人們遺忘了。今天在面對這起抗辯時,我們應當一起回憶和利用那些我們本來就被賦予了的司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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