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這重要批文的現實意義驚人(多圖)
 
——搗毀活摘器官的人體倉庫
 
梁新
 
2015年8月16日發表
 



習近平夙夜在公一千天,確實如此!



北京人權律師王宇爲被迫害的法輪功修煉者辯護,雖因此全家遭迫害,
依然不爲所動,被譽爲「最有良知的律師」。

【人民報消息】2015年4月1日,以習近平爲組長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主要內容是5月1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這決不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法制條款,這是將江澤民押上絞刑架、套在其脖子上的那根絞索。

6月1日,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有一個通知,但沒有對外。8月4日才以《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爲題刊登在最高檢察院網站上。

這個通知的內容一共三段,前兩段是黑色重體字,以視重要:

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


現將我廳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這個通知是配合和延續5月1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但是,一些省市領導依然知法犯法,對抗習中央的指示,故意迫害大批人權律師,在國際上製造惡劣影響。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書記、前大連市長、市委書記薄熙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北京人權律師王宇抗議剝奪她會見當事人的權力。
2014年4月15日,北京人權女律師王宇在大連中山法院代理一起涉及佛法信仰的案件,被法院法警違法暴力對待。法官和法警都聲稱,他們不講法律。

王宇曾代理多起維權案件,包括範木根案、曹順利案、尹旭安案及伊力哈木-土赫提案等。轟動國際的案件是參與2014年建三江事件,同時爲法輪功學員出庭進行無罪辯護。

2015年7月2日,王宇律師代理的法輪功案件在河北省三河市法院開庭,期間衝進7、8名法警將王宇從3樓拖到1樓,並扔到法庭外。7月9日凌晨王宇被綁架,丈夫和孩子被控制,一家人失去自由至今。

最高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6月1日的通知成爲一紙空文。不但如此,江集團還變本加厲的把各地200多名人權律師無理綁架和羈押。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人對習近平的憎恨。

8月4日,各大官網轉發了最高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6月1日的那個試行通知(注:全文附在文章的後面)。另外,着重刊登了最高檢的重要消息,題目是「最高檢緊盯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內容是刑事執行檢察廳下文規範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

一般讀者看這些文件會感到比較枯燥,但對於那些身受其害的無辜者卻是極其寶貴的。他們會逐字逐句的反覆閱讀,因爲習中央制定的這些政策不光對受害者本人的處境和生命至關重要,而且關乎着他們的親人。再往深處說,還關乎着社會的安定,國家的興旺和民族的未來。就這麼大的事。

8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下發《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下稱《工作規定》),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刑事訴訟中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作出具體規定。下面讓我們來看看:

《工作規定》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的具體衡量標準




這是粉碎江血債集團的活摘器官人體倉庫的具體措施!

1、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省級檢察院負責督辦;

2、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督辦。督辦將指定專人負責。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爲超期羈押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爲久押不決案件。

《工作規定》規定的具體糾正措施

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派駐檢察室」承擔發現、預防、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等職責。

超期羈押包括下列情況:

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

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

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看守所沒有及時書面報告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

「派駐檢察室」對不執行指令的部門的處理辦法

「派駐檢察室」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等,可以採取提出口頭或書面建議、以本院名義提出書面檢察建議、以本院名義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進行檢察監督。

「派駐檢察室」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辦案機關在七日內未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沒有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手續的,檢察機關要及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上一級檢察院要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上一級機關通報,並監督其督促辦案機關立即糾正超期羈押。

根據《工作規定》,「派駐檢察室」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決的,要及時報告或通知辦案機關對應同級檢察院,對應同級檢察院要及時以本院名義督促辦案機關加快辦案進度。久押不決案件同時存在超期羈押的,與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院要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重要巡視內容

爲強化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力度,《工作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看守所進行巡視檢察時,要把派駐檢察室開展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作爲一項重要巡視內容。

各省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定期對本地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半年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這個《工作規定》的現實意義

最高檢的這個試行《工作規定》不只是爲了全國範圍內受迫害的無辜被羈押者能夠脫離苦海,也是爲了給那些繼續幫着中共和江澤民血債集團行惡的人一個回頭是岸、金盆洗手的機會。

2015年7月24日有一個國際新聞,發生在羅馬尼亞,一家法院判處一名曾虐待政治犯的前蘇聯時期獄長亞歷山德魯.維西內斯庫(Alexandru Visinescu)20年徒刑。儘管89歲的維西內斯庫表示自己當年只是執行監獄總局的規定,但法官認爲他在管理監獄過程中造成12名政治犯死亡,這已構成反人類罪。


89歲的前蘇聯時期獄長維西內斯庫
被判處20年徒刑。
在1956年到1963年期間,維西內斯庫在臭名昭彰的政治犯監獄Ramnicu Sarat做獄長。在那裏,衆多知識分子和政治異議人士遭到酷刑折磨,許多人甚至沒能活着走出來。

檢察官指出,Ramnicu Sarat監獄的犯人遭受的酷刑包括被關在冰冷的牢房、被關禁閉、不讓吃飯、有病不讓送醫和被毒打等。在維西內斯庫執掌監獄期間,約138犯人在他的監督下服刑。

還有一個例子,1963年著名的德國法蘭克福審判,審判對象是在奧斯維辛集中營工作的22箇中下層軍官,多爲黨衛軍與蓋世太保成員,其在集中營中的工作爲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等。審訊全程有359名證人被傳喚到庭,其中包括210位集中營倖存者。

審判原則很簡單:服從上級命令即是「謀殺共犯」。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爲自己僅從事看管或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法庭並沒有網開一面。

根據德國刑法第211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佈,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爲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

而且,1979年德國聯邦法院規定,因種族原因殺人無追溯時效限制,自此德國對於納粹罪行無視時間,一追到底。

2015年5月1日起,習中央決定,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執行沒執行呢?有的執行了,有的不執行,有的反其道而行之。

有媒體報導,信奉「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及其家屬投寄大量控告江澤民的信件到最高檢、最高法,但起碼有一半以上被各級機構、郵局扣留,還有的當地公安局和派出所出動警察去抓人。

這些小官兒和小警察們怎麼這麼傻,你們沒長大腦啊?!

江澤民偷竊國庫、銀行,享有「中國第一貪」的不是你們啊,是江綿恆。

一文不出、強佔上海黃金地段的也不是你們啊,是江澤民的倆兒子江綿恆、江綿康。

與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劉雲山的兒子劉樂飛一起海賺黑錢的,也不是你們的兒子啊,而是江澤民的孫子、江綿恆的兒子江志成。

就是今年新年,江澤民也沒有帶着你們去海南東山嶺發誓要東山再起,而是江一家三代去了啊。

衆所周知,薄熙來、周永康們都是江的替死鬼,他們被抓後,江澤民希望趕快把他們滅口,不要成爲自己罪行的旁證。連受益者薄瓜瓜都氣憤不已,隔着太平洋跟江叫板「要死我們一起死!」

在江的眼裏,你們……你們算是哪棵蔥?!

現在,習中央下了一個又一個文件、規定,此時此刻你們應該明白,這可都是針對江去的,也是給你們一個與江決裂的千載難逢的機會。

機不可失、失不再來。△

(人民報首發)

附:最高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6月1日的試行工作規定全文

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爲預防和糾正刑事訴訟中的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切實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羈押期限的,爲超期羈押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超過五年,案件仍然處於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階段的,爲久押不決案件。

第三條、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遵循對等監督、分級督辦、方便工作、注重預防的原則。

第四條、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糾正。

派駐看守所檢察室在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中承擔發現、預防、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等職責。

第五條、發現看守所未及時督促辦案機關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建議。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提出書面檢察建議。

第六條、發現辦案機關沒有依照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覈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七條、發現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向看守所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糾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八條、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看守所沒有及時書面報告人民檢察院並通知辦案機關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向看守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九條、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後,派駐檢察室應當立即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覈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十條、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後,辦案機關在七日內未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也沒有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手續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報告。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覈實後,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通報,並監督其督促辦案機關立即糾正超期羈押。

第十一條、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決的,派駐檢察室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通知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及時以本院名義督促辦案機關加快辦案進度。

第十二條、久押不決案件同時存在超期羈押的,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立即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第十三條、超期羈押超過三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督辦;超期羈押超過六個月和羈押期限超過八年的久押不決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督辦。

第十四條、督辦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可以採取電話督辦、發函督辦、實地督辦等方式;可以協調辦案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聯合督辦;必要時,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提請同級黨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內司委研究解決。

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看守所進行巡視檢察時,要將派駐檢察室開展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的情況作爲一項重要巡視內容。

第十六條、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當定期對本地區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印發,同時抄送省級黨委政法委、人大內司委、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每半年對全國檢察機關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第十七條、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負有監督職責的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應當發現、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而未發現、報告、通知、提出糾正意見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對於造成超期羈押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報經檢察長批准,以本院名義書面建議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的辦案機關,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

對於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存在超期羈押或者久押不決的,派駐檢察室或者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發現後,應當及時通知該人民檢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6月1日)起試行。(轉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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