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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这重要批文的现实意义惊人(多图)
习近平夙夜在公一千天,确实如此! 北京人权律师王宇为被迫害的法轮功修炼者辩护,虽因此全家遭迫害, 依然不为所动,被誉为「最有良知的律师」。 【人民报消息】2015年4月1日,以习近平为组长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主要内容是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王宇曾代理多起维权案件,包括范木根案、曹顺利案、尹旭安案及伊力哈木-土赫提案等。轰动国际的案件是参与2014年建三江事件,同时为法轮功学员出庭进行无罪辩护。 2015年7月2日,王宇律师代理的法轮功案件在河北省三河市法院开庭,期间冲进7、8名法警将王宇从3楼拖到1楼,并扔到法庭外。7月9日凌晨王宇被绑架,丈夫和孩子被控制,一家人失去自由至今。 最高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6月1日的通知成为一纸空文。不但如此,江集团还变本加厉的把各地200多名人权律师无理绑架和羁押。以期引起不明真相的人对习近平的憎恨。 8月4日,各大官网转发了最高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6月1日的那个试行通知(注:全文附在文章的后面)。另外,着重刊登了最高检的重要消息,题目是「最高检紧盯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内容是刑事执行检察厅下文规范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 一般读者看这些文件会感到比较枯燥,但对于那些身受其害的无辜者却是极其宝贵的。他们会逐字逐句的反复阅读,因为习中央制定的这些政策不光对受害者本人的处境和生命至关重要,而且关乎着他们的亲人。再往深处说,还关乎着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未来。就这么大的事。 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工作规定》),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下面让我们来看看: ◎《工作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具体衡量标准 这是粉碎江血债集团的活摘器官人体仓库的具体措施! 1、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
检察官指出,Ramnicu Sarat监狱的犯人遭受的酷刑包括被关在冰冷的牢房、被关禁闭、不让吃饭、有病不让送医和被毒打等。在维西内斯库执掌监狱期间,约138犯人在他的监督下服刑。 还有一个例子,1963年著名的德国法兰克福审判,审判对象是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工作的22个中下层军官,多为党卫军与盖世太保成员,其在集中营中的工作为看管犯人,进行甄别与讯问等。审讯全程有359名证人被传唤到庭,其中包括210位集中营幸存者。 审判原则很简单:服从上级命令即是「谋杀共犯」。 在审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的命令」,而且因为自己仅从事看管或者甄别犯人的工作,并没有亲手杀人,故而不能构成犯罪。法庭并没有网开一面。 根据德国刑法第211条关于谋杀罪名的规定,法庭宣布,如果被告人是出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因为服从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的管理运作的,即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 而且,1979年德国联邦法院规定,因种族原因杀人无追溯时效限制,自此德国对于纳粹罪行无视时间,一追到底。 2015年5月1日起,习中央决定,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执行没执行呢?有的执行了,有的不执行,有的反其道而行之。 有媒体报导,信奉「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及其家属投寄大量控告江泽民的信件到最高检、最高法,但起码有一半以上被各级机构、邮局扣留,还有的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出动警察去抓人。 这些小官儿和小警察们怎么这么傻,你们没长大脑啊?! 江泽民偷窃国库、银行,享有「中国第一贪」的不是你们啊,是江绵恒。 一文不出、强占上海黄金地段的也不是你们啊,是江泽民的俩儿子江绵恒、江绵康。 与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的儿子刘乐飞一起海赚黑钱的,也不是你们的儿子啊,而是江泽民的孙子、江绵恒的儿子江志成。 就是今年新年,江泽民也没有带着你们去海南东山岭发誓要东山再起,而是江一家三代去了啊。 众所周知,薄熙来、周永康们都是江的替死鬼,他们被抓后,江泽民希望赶快把他们灭口,不要成为自己罪行的旁证。连受益者薄瓜瓜都气愤不已,隔着太平洋跟江叫板「要死我们一起死!」 在江的眼里,你们……你们算是哪棵葱?! 现在,习中央下了一个又一个文件、规定,此时此刻你们应该明白,这可都是针对江去的,也是给你们一个与江决裂的千载难逢的机会。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人民报首发) 附:最高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6月1日的试行工作规定全文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切实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第三条、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遵循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 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 第五条、发现看守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建议。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第六条、发现办案机关没有依照规定办理换押手续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手续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到期前七日,未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八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没有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九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派驻检察室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条、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七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报告。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核实后,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通报,并监督其督促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超期羁押。 第十一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以本院名义督促办案机关加快办案进度。 第十二条、久押不决案件同时存在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立即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三条、超期羁押超过三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六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督办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可以协调办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联合督办;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提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者人大内司委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巡视检察时,要将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第十六条、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级党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半年对全国检察机关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办案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存在超期羁押或者久押不决的,派驻检察室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该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6月1日)起试行。(转载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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