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母親該被執行死刑嗎?(圖)
 
夏小強
 
2012年1月10日發表
 



荊中秀被執行死刑。

【人民報消息】據中共官方媒體2011年12月11日消息,《湖南一逃犯母親煽動村民打死派出所長被執行槍決》,整篇文章竟然沒有判決的依據和罪名,犯罪嫌疑人荊中秀(女)只是因爲「煽動」所謂不明真相的村民,打死一名警察就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死刑。

15年前,一位叫荊中秀的母親,在逃犯兒子(B級通緝犯)被寧遠縣中和派出所所長警察李國勤開槍擊中胸部死亡、丈夫也腿部中槍的情況下,「煽動」村民打死了警察李國勤。15年後,荊中秀被抓獲,被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2011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了對荊中秀的死刑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至於說警察李國勤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槍支使用規定是否違法,這些從新聞報導中都無法得知。這一點暫時不討論。

在新聞報導中我們看到,荊中秀沒有動手打死警察李國勤,至於說荊中秀是如何「煽動」村民打死警察的,新聞中也沒說明。人們可以從新聞報導中看到的是,一個母親,看着自己的兒子被人當場殺死、無辜的丈夫被槍擊傷,在此種情況下,我更加傾向於母親此時向人們發出的是絕望悲傷的哭訴,如果硬要說是「煽動」的話,也是悲傷絕望的煽動。退一步講,即使母親此時悲憤欲狂而失去理智,去和殺害自己兒子的人拚命,也符合正常的母性和人性。但是,荊中秀沒有,她只是悲傷絕望地「煽動」。

那麼,她應該因此被判死刑嗎?

即便按中共自己的法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對煽動罪的明文規定:煽動羣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一位已經逃亡15年的「煽動犯」,在逃亡期間沒有犯下任何新罪的母親,何以判處死刑?

中國從古時就講「大義滅親」。大義滅親指爲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徇私情。春秋時,衛國的大臣石碏不徇私情殺了自己兒子石厚;包公親手殺了自己的侄子,獲得了"大義滅親"的美名。

但是,中國還有「親親互隱」之說,此說來源於《論語》:父親偷了羊,兒子告發了父親。孔子認爲,兒子的做法是一種喪德敗行,進而主張父親應替兒子隱瞞罪行,兒子也應替父親隱瞞罪行。鄭玄說:「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事親以恩爲制,事君以義爲制,事師以恩義之間爲制。」

「親親互隱」觀念包含着注重親情的因素,血緣關係屬天性之愛,如果一個人可以任意傷害甚至殺害自己的親人,那還有什麼傷天害理的事不能做呢?錢理羣先生曾對此有過反思,他說:「想到當年如何急於和父兄『劃清界限',傷害自己的親人,真是又出了一身『冷汗'!特別是想到長期以來,竟把這類『違揹人的天性'的行爲美化爲:『爲革命犧牲'、『大義滅親',更是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 「滅親」觀念實際隱含着一種可怕的道德倫理觀,即:爲達目的,不擇手段。

簡單地說,「隱」就是不張揚,這僅限於私領域。而在公共領域中,當以「義」爲原則。

那麼,法院判決荊中秀死刑,不僅是當權者對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踐踏和破壞,同時,也是當權者利用手中權力,公然利用國家機器對中國傳統正常人倫道德倫理秩序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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