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正體版
 
北京律师高智晟的震惊 (图)
 
作者:高智晟(北京律师)
 
2004年10月13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怵目惊心、心惊肉跳……智慧前人智慧地为人们在极度震惊时如何恰当述清自己的心境准备了诸如此类的工具语言,但有时候你会发现这些工具语言,在形容极度震惊心境时其功能的局限性及苍然乏力。

作为一个律师,每年有无以数计的全国各地的来信,信涉内容铁定规律是:予我信者诉说他们各自不同的非人道的悲惨境遇,及规律性地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愤怒及无奈,其中有不少法轮功者绝望的哀诉声音,由于不能找到最恰当的词来形容面对法轮功者的境遇,极度震惊、怵目惊心、心惊肉跳及沉重的悲哀、绝望,这些常常是读法轮功者来信时脑际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

青岛老者张庆发、黑龙江的任兴芹……,一个个至今身处绝境却不能得到救助者的现实遭遇,每每使人夜不能寐。这是一种不幸、这是一种来信者及收信者共同的沉重不幸,同时亦属中国国家及社会的不幸。我是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中国公民,我确无意「恶毒攻击党和政府」,更无心为「法轮功分子摇旗纳喊」。在此,我公开两封修炼法轮功者或其亲人的来信内容,通过来信的真实供人们了解那些原本和平生活在我们身边的法轮功者,由于「天子之怒」后的生存境遭以及这个社会在「改造」法轮功者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价值。

一、 青岛老者张庆发(大学副教授)的来信内容。(附件一)
二、 黑龙江任兴芹的来信内容。(附件二)

不知读者朋友看完这两封信后的感想是甚么?改造者、被改造者二者孰是孰非、孰在施恶、孰在犯罪,孰的形象更令文明人类憎恶,是不难判断的,改造者行为的最明显价值是违宪、违法及违反文明人类的基本道德。法轮功者,乃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乃宪法原则,未经检察院批准和法院决定,对任何公民不得逮捕亦为宪法原则,中国公民在被拘押后有权获得辩护属宪法原则,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原则。

「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是中国刑诉法的原则,从上述两封信中人们看到的是改造者对上述宪法及法律原则的全部抛弃及践踏。「罪刑法定原则」已深入中国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其核心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条文中对号入座,法无文明规不为罪,国家对法轮功者施刑的价值选择,是中国刑法史、法治史上最不可思议荒诞,为了刑施于人,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为地迅速增加刑法中人为需要的内容,更加荒诞不经是,即使刑法中增加了当权者需要的规定,也只能对这种规定出台后的行为进行刑罚,无论如何也不能对新规定出台前的行为进行处罚。

而改造者针对法轮功者的施刑却几乎完全是针对他们在刑法增加了人为需要的内容之前的炼功行为,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现象,对公认及既有的法律及法治原则的任意性给文明社会规则的贻害千倍大于那群和平炼功者(即使是和平静坐)的炼功行为,那群炼功者想像不到、大多数善良的人想像不到、文明人类想像不到、那群和平炼功者瞬间即成了「恶魔」,许多人因此家破人亡,张庆发老人绝望境遇令人者绝望、张庆发老人的悲哀令人者悲哀、张庆发老人的无奈何偿不是所有中国公民的无奈,声援张庆发老人──这是人者唯一能做的!





青岛副教授张庆发写给高律师的信

编按:上文中提到山东青岛副教授张庆发以及黑龙江老人任兴芹两家的遭遇见大纪元相关报导:

儿女惨死全家蒙难 花甲母亲讨公道 (http://www.dajiyuan.com/gb/4/6/29/n581575.htm)

两年家破人亡 青岛大学老教授致信胡锦涛 (http://www.dajiyuan.com/gb/4/1/20/n452322.htm)

(大纪元)

 
分享:
 
人气:19,762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捐款和支持!
 
       

 
 

 
 
人民报网站服务条款
 
反馈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