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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被迫害的人!给您介绍申请难民的方法和地点
难民的法律定义为:有充分理由担心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属某具体社会团体成员遭迫害而身在它国并不能或不想返回本国的人士。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向难民和所关注的其他人提供国际保护并为他们寻求长久解决问题的办法。办事处通常有几种做法。它根据1951年的日内瓦难民公约保证弱势人士的基本人权并保证难民不会在非自愿情况下被遣返回他们会遭迫害的国家。从较长角度讲,办事处帮助平民返回家园、融入避难国或在第三国安置。办事处还利用其世界范围实地网络在难民潮发生后立即提供最基本的住所、食品、水和医疗保健。 为得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保护,任何人,觉得自己是属于以上难民定义的,都有权利向其本国以外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申请。申请的方法是: 1)离开自己受迫害的国家。 难民是受国际难民法保护的,是不能被遣返难民本国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另一职责是监视所有签了认同《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国家遵守国际难民法。 现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分布在世界各地许多国家,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泰国、越南、香港、印度尼西亚、阿富汗、尼泊耳、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巴基斯坦、韩国、苏联、日本、非律宾、波兰、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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