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門倒行逆施激怒千百萬網民 人大應立案查辦網路警察犯罪
 
作者:杜導斌
 
2003年3月2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www.google.com是全球功能最強大的搜索工具,是美國google公司的產品,向全球擁有數以億計的用戶提供包羅萬象的免費資源,深受中國網民和網路公司的喜愛。然而,受其中國境內的競爭對手百度公司的暗箱操縱,國家安全部門於2002年秋竟一度把google給封殺了。國安部門的倒行逆施激起千百萬網民的抗議,雖然在美國方面的干預下(爲什麼不是在國民的命令下?),國安部門對自身的魯莽行爲進行了改正,但是,作爲侵犯公民網路權利的經典醜聞,已經與中國政府的名聲一起載入了歷史。

網路警察的胡作非爲決不僅止上述一例。如果你們立案調查,將會發現,有多少耗資費力建起的網站遭到他們封禁,有多少郵箱被他們肆意侵入,有多少私人郵件被他們刪除、拆閱,有多少私人電話被他們竊聽,有多少無辜公民被他們羅織罪名拘捕,網路警察的斑斑劣跡,實在罄竹難書!

一個祕密警察橫行不法的國家決不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現在不是生活在戴笠的魔爪下,不是生活在史達林的紅色恐怖時代,中國公民生活在法治時代,各項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的保護。」《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一、爲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電腦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電腦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四、爲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爲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資料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祕密警察無視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破壞公民通信自由等等行爲,均嚴重觸犯了上述憲法和法律條款。

人民沒有義務把自己的辛苦所得用來供養危害人民權利的人,網路警察以侵犯公民網路自由權利爲職業,也是對「作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精神的根本違背。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維護公民基本權利是全國人大的職責。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呼籲,全國人大迅即成立專案調查組,對安全部門犯下的種種網路犯罪行爲進行徹底調查,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予以嚴肅懲處,使法律得以昭顯,使民權得以申張。

200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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