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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你跑不了!調查報告及部分物證清單(圖)
前言 1999 年6月10日,爲了避開憲法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前中共領導人江澤民的直接命令下,中共中央成立了一個專職鎮壓法輪功的機構——「610辦公室」,自中央以下,「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市、鄉村、機關學校。該機構從成立、組織結構、隸屬關係、運作和經費的各個方面都打破了中共和中國政府的現有構架,並有超出中國現有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和任意使用的資源。由於該「610辦公室」全面控制了所有與法輪功有關的事務,因而成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私人指揮系統和執行機構。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的組織,在性質上與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相似。鑑於「610」辦公室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對在鎮壓過程中普遍發生的致死、致殘、酷刑、任意拘禁、勞教、判刑、罰款等非法行爲負有主要責任。「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現公佈該「610辦公室」的背景材料和部分罪行。 ● 1.「610辦公室」的成立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 1999年4月25日晚,江就當天發生的法輪功羣衆北京和平請願,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寫了一封信,信中第一次提出了「共產黨要戰勝法輪功」的問題(1)。 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中首次提到中共中央成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並指定了負責人(2)。 三天後,即199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由李嵐清、羅乾等人負責,其下設立了以成立時間命名的「610辦公室」。正式對法輪功的鎮壓是以1999年7月20日前後連續出臺的幾個文件爲標誌的。這些文件是:中共中央7月19日的通知(3)、民政部7月22日的決定(4)、公安部7月22日的通告(5)、新聞出版署7月22日的通知(6)等。也就是說,「610辦公室」的成立比中共中央的通知早了整整40天。按中共的傳統,只有執掌實權的最高領導人才能這樣破壞黨的組織原則來達到其目的。中共歷史上類似的例子有:1966年成立的中央文革領導小組;把胡耀邦免職的老人民主生活會和1989年天安門廣場對學生和市民的武力鎮壓。根據中共的傳統、江本人在黨內的地位、江和其他政治局常委在公開場合對法輪功態度的差別、江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的信和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講話,可以認定「610 辦公室」的成立完全是江個人的決定。 ● 2.組織結構 1999年6月10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正式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由李嵐清、丁關根、羅幹負責,李嵐清任組長(2)。在該「領導小組」之下成立了一個辦公室,命名爲「610辦公室」。劉京(7)、王茂林(8)曾擔任過中央「610辦公室」的主任。中央「610辦公室」的存在可由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文件和中國媒體報道證實( 9,10,11,12,13 )。 此後,各省市(地)縣鄉四級都成立了這樣的臨時機構,均稱爲「610辦公室」(14,15)。7.20鎮壓開始後,中央「610辦公室」被定爲常設機構,並升格爲正部級,地方「610辦公室」也相應的定爲司局、縣處和科級。如山西省陽泉市爲地級市,其「610辦公室」是正縣級(16),山東省蓬萊市是縣級市,其「610辦公室」則相應的是正科級(17)。鄉鎮也普遍設有「610辦公室」(18)。 此外,在各個大學(19)、機關(20)和大企業中(21)也建立了相應的「610辦公室」 。有的在一個文件中就同時提到了中央、省、市的三級「610辦公室」(15)。各級「610辦公室」是在中央的明確要求下建立的(22)。中國的組織結構是高度的中央集權,重大政策各地方政府沒有立法和決定權,中央的命令會貫徹到全國,基本不存在地區差別。 ● 3.名稱和隸屬關係 從中共中央到各級黨委,都有一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其下設的常設機構叫「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又叫「610辦公室」,掛靠黨委的政法委員會,也有少數掛靠黨委辦公室的,因此屬於黨務部門。國務院以下的各級政府部門成立了對應的「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以後這兩個辦公室合爲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對外還是叫「610辦公室」,還是掛靠黨的政法委員會(23)。 ● 4.權力範圍 「610辦公室」是一個超級機構,其權力在一般政府部門和公檢法之上(24)。 除了直接鎮壓法輪功外(25,26),「610辦公室」還插手文化(27)、教育(28)、有線電視(29)、舉辦展覽(12)、氣功(30)、婦聯(10,15)、共青團(1)等團體、審查並決定發行海外節目(31)、干涉律師辦理有關法輪功的案件(32)和幹部任用(33)。 「610辦公室」的操作很祕密,今年以來,中共官方網頁上有關610的內容已被大量刪除,公開場合禁用「610辦公室」這個詞(34)。按中共慣例,這類規定只能是直接來自中央。 湖北省隨州市經貿委2001年共收到204個重要文件,其中被列爲「祕密」級的20個,「機密」級的2個,「通報」級的2個,只有省610辦公室的一個文件被列爲「絕密」級(35)。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中央610辦、公安部、司法部和中國科協曾經發過一個《關於舉辦「反對邪教崇尚文明」展覽的通知》(12),然而各地官方媒體在關於這項巡迴展覽的報道中卻閉口不提這項通知。中央「610辦公室」主任劉京在2001年2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佈會上答記者問時就有意識地迴避關於「610辦公室」的問題(36-6)。 ● 5.人員編制、來源和經費 「610辦公室」人員從各部門抽調,現在也有從社會上和大專院校畢業生中招聘的。如2003年河北省「610辦公室」從當年畢業生中招收1名碩士研究生(37),雲南省「610辦公室」從當年大學畢業生中招收6名(38),湖南長沙市「610辦公室」2002年公開招聘了2名(39)。 山東省蓬萊爲一縣級市,其「610辦公室」編制爲7人(17)。經費除一般工資外,還有610補貼和專項補貼。河北省人事廳和財政廳聯合發佈的《關於610辦公室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的通知》(冀人發〔2003〕13號)明確指出該項津貼的發放是根據中央「4·28」全國610辦公室主任會議精神(40)。廣州市海珠區2002年財政預算公檢法司支出15,895萬元,比上年增加2,790萬元,增長21.29%,主要是增加工資及政法補貼和610辦經費(41)。黑龍江饒河縣一次撥款爲610辦公室購置設備(42)。廣東省廣州市將市公安局從化溫泉幹休所,轉作市公安局610辦公室工作基地(43)。 ● 6. 「610辦公室」是一個非法組織 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成立於2000年9月(36-2),比中央「610辦公室」成立晚了一年多。二者實際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44)。各級政府的「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也和各級黨的「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 即「610辦公室」合署辦公並受黨的政法委領導(23)。 官方關於國務院這個辦公室最早的報道是2001年2月26日該辦公室和中組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民政部、人事部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聯合舉行的「同『法輪功』XX組織鬥爭先進事蹟報告會」和2001年2月2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新聞發佈會(36)。 這個組織的出鏡率一直不高,主要的有2001年7月聯合主辦了「反對邪教崇尚文明」展覽(12,45)。最近的報道是2003年1月9日該辦公室副主任王曉翔參加了「北京市同『法輪功』XX組織鬥爭工作會議」(46)。到2003年3月21日上面提到的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仍有該辦公室設置的說明(44)。這說明至少從2000年9月到2003年3月21日,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一直在活動。但在2003年4月更新的中共權威媒體人民網資料庫中,國務院及各部委行署暨直屬機構領導名單(47)和中共中央直屬機構(48)中都沒有「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或「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的正式名稱存在。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列表中只有羅幹分別任書記和主任的「中央政法委員會」和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該兩欄目關於羅乾的介紹資料是2002年11月15日更新的。鑑於那時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和中共中央 「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仍在活躍期,這個有兩個正式對外名稱和一個對內名稱(610辦公室)的組織卻不見於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公開機構名單,因此可以認定這是一個非法的祕密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央和各級「610辦公室」成立的目的直接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央「610辦公室」的成立未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未得到國務院的任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都沒有授權給中國共產黨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直接干預和運作政府行政的權力,因此,中共中央在行政上直接領導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也是非法的;此外,各地「610辦公室」和其所掛靠的各級政法委對公檢法的領導同樣違反了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和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及不受干擾的規定,因而也是非法的。 ● 部分物證清單: 一、在政治上堅決與「黨中央」(江澤民)保持一致 1.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 二、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中共陽泉市委610辦公室(陽泉市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行政編制4名,領導職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在法輪功問題的處理上公開違反憲法 由於「法輪功」案件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其特殊性決定了律師在辦理「法輪功」案件中一定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法輪功XX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意見》之規定,正確區分政策和法律界限,保證辦案效果,做到辦理「法輪功」案件政治、社會、法律效果的統一。重慶律師工作通報2001 第十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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