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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反对滥用《保密法》封杀拆迁报导
据大纪元特约记者中国报道,11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刊载了《为啥怕群众看拆迁报道》的图片新闻,该报道涉及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拆迁。被关心此类情况的中国民众抢购一空,受到强硬拆迁的居民还自行复印了有关的内容,张贴在布告栏内以便让不能读到报纸的市民了解此事。但在14日上午,各报有关拆迁的报道内容被政府部门从布告栏中强行清除。 媒体称,政府封杀媒体的的行为有一种理由和根据:「拆迁问题涉及重大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关土地批租、补偿款和城市规划等敏感内容是国家机密,不宜随便向外公开」。并对《保密法》是否适用拆迁报导发出质疑。 *政府行为不符《保密法》条款 政府用于封杀媒体报导拆迁问题的「国家机密」一概念涉及关刑事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第八条规定了国家秘密为下列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家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该条第二款特别强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1990年4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碍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6、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7、削弱国家经济和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条款中确定了国家秘密泄露后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情形,即政府指控任何一种造成法律后果的泄密行为,都应当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 *行政权力介入将破坏法律 媒体指出,目前绝大多数拆迁都是商业性的,不是国家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而一些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硬要把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说成是「国家建设」,是有自己目的的,与「国家秘密」无关。并强调,纵观「拆迁」领域并无涉及《保密法》中关于国家秘密的7个事项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对泄密的法定后果的8项规定。 媒体最后总结称,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违法、强制拆迁的肆虐给宪法和国家法律秩序造成的颠覆性破坏威胁了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也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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