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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殺妻滅子案 坐牢冤 死者慘 爲哪般(多圖)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安柳平、石元裕報導)一個前後歷經4次庭審,從死刑改判死緩後的貴州殺妻滅子案,在受害者家屬也爲兇手申冤的十餘年後,在2016年突然出現曙光。 2016年1月,貴州省高院主動將此案卷宗從已經立案複查的貴州省檢察院拿走,進行復查。4月13日,貴州高院立案庭法官表示,該案正在該庭做立案前的審查。5月2日更傳出貴州已啓動複查程序。 這是一起沒有人證、作案時間不明、甚至連屍體也找不到的刑事案件。 ◎離奇的殺妻滅子案 這起離奇的貴州殺妻滅子案,最初的報案者、也是被公檢法咬定的兇手,他就是重點培養的準備提拔重用的李玉前。 李玉前是五兄妹當中唯一的一個大學生,1994年從貴州民族學院畢業後,被分配到水城鋼鐵廠(水鋼)。畢業前,李玉前和高中同學兼大學校友謝初明戀愛。畢業2年後,1996年3月16日,兩人舉行了婚禮。2001年出事之前,李玉前已經升至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是水城鋼鐵的「跨世紀人才」,準備繼續提拔的重要幹部。 ◎「跨世紀人才」道德敗壞 在官場與社會的濁流中,作爲水鋼的「明日之星」,李玉前腳踩兩隻船,一邊與高中同學兼大學校友的謝初明談論婚嫁,一邊在1995年又和本單位25歲水鋼員工孟瑞紅談起戀愛。1996年李玉前與謝初明結了婚,但是他和孟瑞紅的苟合關係並未斷絕。孟瑞紅後來在司法機關供稱自己想分手,但是在水鋼仕途看漲的李玉前佔有慾很強,不準孟瑞紅和別人交往,自己又不打算離婚。悲劇的種子由此種下。 從「戀人」跌爲「小三」的孟瑞紅在供述中稱,李玉前結婚當晚,還和她睡在一起。1997年8月11日,李玉前到孟瑞紅住處睡覺,被孟瑞紅母親當場碰到。第二天凌晨,李玉前寫了一份保證書,向氣憤難抑的孟瑞紅母親承認自己的過錯,並表示如果由此引起孟母身體意外,由他本人負一切責任。 中斷了一段時間後,1998年,謝初明懷孕生子的一年,李孟兩人又睡在一起。直到2000年5月,妻子謝初明才無意中知道李玉前有婚外情,就提出離婚。如果當時離婚了,悲劇也不能發生。李玉前供述稱,他不同意離婚,並下跪獲得了妻子的原諒。但是李玉前依然玩着腳踩兩隻船的淫亂遊戲,結果玩到家破人亡,自己進了監獄,才被迫停止。 ◎妻子和情婦對薄公堂 孟瑞紅稱,李玉前答應要爲她和謝初明離婚,她曾經爲李玉前打過七、八次胎,但直到2000年上半年她都已經30歲了,李玉前仍沒有離婚,於是她到李上班的車間去鬧。 2000年7月,孟瑞紅在李玉前腰上刺了一刀。10月25日,孟瑞紅到水鋼公安處刑偵科報案稱,9月2日晚上,李玉前在辦公室強姦了她。單位保衛科不當回事。於是孟瑞紅就拿石頭砸了他們家玻璃。江澤民當政的時代,李玉前這樣作風敗壞的才被提拔、重點培養。 2000年12月4日,謝初明在水鋼鍊鐵公安科辦公室做了一份筆錄稱:9月底的一個晚上,孟瑞紅帶了一個男生拿石頭砸他們家玻璃。110來了後,孟瑞紅還當面跟李玉前爭吵,隨後兩個因李玉前的不檢點而彼此仇恨的女人不斷在語言上起衝突。 幾天後,孟瑞紅以李的妻子謝初明打電話罵她,在單位造成不良影響,侵犯了其名譽權爲由,在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謝初明,2001年1月19日,雙方對薄公堂。 然而,復仇的怒火讓孟瑞紅沒有耐性等到判決,她決心徹底毀掉這個霸佔她的男人以及他的家。隨後,孟瑞紅生活的重點就是尋找機會。 2個月後,2001年3月19日晚上,李玉前的妻子謝初明就和3歲半的兒子一起從人間蒸發。 ◎李玉前玩兒完小姐,妻兒蒸發了 3月19日晚上,最後一位見到謝初明母子倆的證人是水鋼女工周慧,由於自己家沒能力買電視機,那天晚上,她去李玉前家看電視。直到李玉前的妻子謝初明(水鋼水電廠職工)和兒子李明昊洗腳、準備上床睡覺,周慧才知趣的離開,臨走時她看了一眼電視,顯示的時間爲10點半。 周慧丈夫龔定軍在晚上11點去李家接周慧回家。他當時敲李家門,裏面沒有應答;他又到樓下用公用電話打到李家,同樣也沒人接電話,只好一個人回家去了。此時,周慧已經回到家了。 ◎孟瑞紅是預謀的 去接周慧之前,龔定軍剛剛和李玉前在外吃完烙鍋,李玉前並沒有和龔定軍同行回家,而是又和兩個朋友去了水城客車站大光明旅社,同行的人叫來幾個小姐,淫亂到凌晨3點左右,李玉前這才從大光明旅社回家。 進屋後,淫足飯飽的李玉前發現妻子兒子不在家,他以爲是自己在外面鬼混,謝初明嘔氣帶着兒子去孃家或朋友家了,便倒頭就睡,清早就去上班了。 當天(3月20日)下午,李玉前到六盤水市公安局巴西分局(已於2004年被撤案)報案稱:其妻子謝初明於3月19日晚上不知去向,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提供線索說,與其有婚外情的水鋼女工孟瑞紅曾揚言要殺死其妻兒。 ◎報案後9天 警方順利破案 警方的檢驗報告顯示,2001年3月28日晚,技術人員在李玉前臥室門邊的牆上提取了兩枚血指紋,得出鑑定結論:血指紋爲孟瑞紅左手中指遺留。此外,李玉前家中的血痕和毛髮,經物證檢驗鑑定,確定爲死者謝初明所留。 3月30日,由愛生恨的孟瑞紅被刑事拘留,押至六盤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突審。 據該支隊調查報告顯示:通過反覆做思想工作,孟瑞紅終於交代其在3月20日晚「協助李玉前分屍拋屍」的全過程。 孟瑞紅當然不會說是3月19日晚殺人的,因爲龔定軍和他的妻子周慧都可以證明當時李玉前不在家。 2001年4月4日,李玉前被刑事拘留。4月28日,李、孟兩人被逮捕。5月24日,六盤水市檢察院起訴李玉前和孟瑞紅。李玉前被控殺妻滅子,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孟瑞紅被控協助毀屍滅跡,判處8年徒刑。 檢方指控稱:自從2000年5月謝初明發現李玉前外面有女人後,夫妻關係惡化,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後掐死了謝初明,又用枕頭捂死了被驚醒的兒子李明昊(3歲半)。20日當天晚上9時許,李玉前找來孟瑞紅,在其家中,由李持刀、孟在旁邊協助把謝初明的屍體肢解成頭、軀幹、雙手臂和雙下肢6部份,連同李明昊的屍體分裝4個編織袋內,孟瑞紅用背籮先將謝初明軀幹和雙下肢背到鍊鐵高爐,然後再返回將餘下的屍體以及母子兩人所穿的衣服分3次轉移到鍊鐵女生單身宿舍304室(孟瑞紅有時住304),然後再用背籮背到鍊鐵二號高爐,連背籮一同丟棄在運料皮帶上運轉到高爐內焚屍滅跡。」 ◎案發時間撲朔迷離 多名證人證實,3月20日晚9點到10點左右,在鍊鐵廠2號高爐附近看見一個揹着背籮的女人,背籮爲長方形,蓋着一塊紅布。記者實地走訪,孟瑞紅當時所住的女生單身宿舍304室距離李玉前的家不過3、4分鐘的路程;而從單身宿舍(距離李玉前家約50米)走到拋屍現場2號高爐,則需要半個小時左右。 六盤水中院一審判決書中認定,李玉前20日凌晨2:50殺人後,於當晚21:20去單身宿舍找到孟瑞紅,要求其幫忙分屍拋屍,毀滅證據。一審的辯護律師認爲,結合證人證詞,這樣的時間線會推導出「拋屍在前,分屍在後」的結論並不符合邏輯。李玉前的代理律師王萬瓊稱,李玉前要是想和孟瑞紅在一起,選擇離婚就可以了,何必要殺人呢?李玉前的多名同事和朋友稱,他特別寵愛自己的兒子。虎毒不食子,他也不會殺自己的親生孩子呀。 在六盤水中院再審判決中,把李玉前20日晚找孟瑞紅幫忙的時間改成了8點多,他的判決也由「死刑立即執行」改爲「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延期開庭 岳母赴監質問 原本一審開庭定在2001年6月29日,但是因爲法院沒有收到死者謝家的民事起訴書而延期。謝初明的母親張林合很生氣的說:「我們把民事起訴書給公安局了,他們說搞丟了,謝初明的兩個姑姑還跟公安吵。」 6月29日當天,張林合不顧子女反對,跑到監獄裏看李玉前。質問他爲何要殺死自己的女兒?張林合回憶說:「當時李玉前哭了,我也哭了,他說不是他做的,我說你把這個事情詳詳細細寫下來。」 29日當天,張林合也去女牢看了孟瑞紅。張林合當時對她說,『你殺死她娘倆,她娘倆不會放過你的」,孟瑞紅聽後轉身就走了。 本來還懷疑李玉前的張林合,在一審開審後,「在法庭上就明白了,哪兒來哪兒去都明白了。」也想起出事前一個月,2001年2月底,她曾去李玉前夫婦家裏住了兩天,當時小兩口正在商量着買房子的事情,「謝初明還給李玉前擦藥,感覺關係不錯。」 既然與妻子感情沒有破裂,爲什麼要霸佔着另一個女人,而且還添了玩小姐的毛病? ◎一審開庭 2001年7月13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在庭審中,李玉前當庭翻供,不承認自己是兇手,稱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他說自己與妻子感情很深,沒有殺人動機和目的。他把矛頭指向情人孟瑞紅,稱案發前兩人關係已形同水火,他被孟瑞紅栽贓陷害,真正的兇手是孟瑞紅。 李玉前還陳述:如果真的是他和孟合夥殺了妻兒,他不可能在去報案時主動向公安提出孟有作案嫌疑,這不是把矛頭引向自己嗎? 李玉前的律師滕魯黔當年在辯護詞中稱,本案現有的證據足以斷定,檢方指控的殺人、分屍、拋屍的時間,李玉前都不在案發現場。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怎麼都得不出李玉前是兇手的結論。 李玉前的二哥李玉山說,聽完一審庭審後,他就發現案子疑點重重,「比如說,那兩把被指證爲分屍的菜刀,既沒有缺口也沒有血跡。」 「整個案卷關於被害人的遇害時間撲朔迷離。」律師王萬瓊說,「沒有人證,可以說沒有物證,沒有具體的作案時間,只有李玉前、孟瑞紅兩人的口供,而且兩人口供也不一致。」 王萬瓊說,如果孟瑞紅移屍是在3月20日晚上八九點鐘,那與楊煥木20日凌晨一點看到孟瑞紅就有衝突。 ◎岳母:開庭後覺得兇手不是他 李玉前的岳母張林合說,案發時自己其實是懷疑李玉前殺死自己的女兒,一直到一審開庭之後,「在法庭上我就明白了,哪兒來哪兒去都明白了。」 張林合稱,一審庭審時,李玉前當庭翻供,說自己是被屈打成招,「七、八天不讓我睡覺,你們說是就是。」當時,法官還曾出示物證菜刀讓李玉前辨認: 「這是你家的菜刀嗎?」 「是。」 「這是分屍所用的兇器嗎?」 「現在講科學,可以鑑定血跡。」 法官什麼都沒說,就讓人把李玉前帶下去了。 一審之後,李玉前給岳父岳母寫了幾封信,說自己「冤情昭雪之日,定當追隨妻兒而去」。早幹什麼去了?這不全是李玉前自己招來的禍嗎? 岳母張林合花了10多個小時,從畢節趕到水城。他們在看守所裏見了面,兩個人一直哭:「我對他說,要是你做的,你就死在我面前;要不是你做的,把真兇找到了你再死。」 隨後,岳母張林合和丈夫謝洪祿寫了好幾份申訴書,張林合說,有人看了她的申訴書後對她說,「從來沒有見過受害者家屬爲兇手申冤的」。 ◎鄰居事後放在李家的菜刀成了法庭證據 15年後,當年住在李玉前家對面的鄰居李平回憶起一個細節。李玉前案開庭時,他也去旁聽了。法官當庭出示了兩把菜刀,李平當時覺得有些驚訝──有把菜刀是他家的,而且是事發後他才放到李玉前家去的。 李平表示,李玉前家一直有一套備用鑰匙放在他家,一般都放在冰箱上。事發之後,發現這套鑰匙不見了,李玉前覺得不安全,打算換鎖。李平從自家拿了一把菜刀和一個鋸條,他親自動手把李玉前家的門鎖打開,菜刀就隨手放在了李玉前家裏。之後,這把菜刀就成了呈堂證據之一,指說這是李玉前分屍的罪證。 ◎逼供信當證據 必然冤案重重 即便指證李玉前「罪行」的最直接證據「口供」也漏洞百出。 根據家屬提供的案卷材料,李玉前從3月30日到4月3日共做出9次有罪供述,提供了3個不同版本的殺人方式──夥同孟瑞紅用被子捂死;獨自用被子捂死;將謝初明掐死後,用枕巾捂死兒子。 一審的辯護律師在上訴詞中寫道:「3月29日晚起,刑偵人員就組成幾個組輪流值班,連續不斷地對上訴人(李玉前)進行車輪戰逼問,必須要上訴人承認殺人事實。」,說實話「反而更加招來刑偵人員施行的非人道折磨:不給一分鐘的合眼休息,頭稍低一點就招來拳打腳踢和無情的冷水淋潑,只給一兩個饅頭或極少的白飯吃,不給水喝,上廁所的權利也被剝奪,以至於四天才解一次大便,兩天多才解一次小便。」「刑偵人員又戲說上訴人精神不好,只能站,不能坐,腳手被腳鏈、手銬卡得腫脹不堪,連鞋都不能穿。」 這在公安的筆錄中也可尋見端倪。3月31日,李玉前做出第三次有罪供述時,刑偵人員問:「你說的都是屬實嗎?」 「不是事實。」 「那昨天你說的可都是事實?」 「也不是。」 「爲什麼你要這麼說呢?」 「我是順着你們的意思講的。」 「難道我們對你刑訊逼供了嗎?」 「沒有,但是從進了你們這裏我就沒得睡覺,我想趕快解脫,好進拘留所去休息一下。」 ◎一審判立即處死 終審改爲死緩 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市中院一審認定,李玉前在3月20日晚上9點半找到孟瑞紅,告訴謝初明母子的事情。孟丟屍到二號高爐返回的時間是11點20分,之後,孟再把餘下的屍塊分3次提到304房間,接着又在304室把屍體放進背籮背到高爐焚屍滅跡。 一審判決:李玉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瑞紅構成包庇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 2001年11月20日,貴州高院二審裁定: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 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李玉前在20日晚找孟瑞紅幫忙的時間改成了8點多,他的判決也由「死刑立即執行」改爲「死刑緩期2年執行」;孟瑞紅犯包庇罪,仍判8年。 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判決。 ◎江當政,淫亂成瘋 貴州高院二審判決後,李玉前開始了十餘年的申訴。謝初明的父母也一直在尋求真相。從來都以李玉前爲榮的李家人絕口不再提他。他們相信他不會下手殺妻兒,也相信他絕對是冤枉的,但因爲什麼引起的殺人呢?因爲他鬼混。家人在鄉親面前爲此抬不起頭來。 2003年六盤水中院再審後,張林合老兩口改了申訴詞,把李玉前的名字從「兇手」那一欄刪去了,但他們無法原諒女婿:「我的女兒和外孫因他而死,要求他賠100萬。」賠多少錢,人沒了。 如果李玉前一開始就規規矩矩的做人,後來的悲劇都不會發生,他兩邊都佔着,還成爲幹部的提拔重點,他就又玩兒上了小姐。在江澤民當政和掌權時,越貪越爛的人才會被提拔,所以現在的官員們淫亂跟抽鴉片一樣,癮太大了。進了監獄,李玉前這癮被強行戒掉了,所有的時間都拿來寫申訴材料。還說要隨妻子和寶貝兒子於地下。人爲什麼非到了家破人亡、沒機會折騰時才踏實了?! 兇手孟瑞紅呢?當年是談戀愛,結果成了小三兒,又被哄騙要爲她離婚,墮胎數次(那都是命啊),直到結婚無望後下手殺人,揹負人命。人一有了命案,原本安排的什麼好前程也沒有了。可是受無神論教育的人怎麼會知道這個道理呢? 2016年4月14日,媒體記者找到孟瑞紅的弟弟,他說,自己和孟瑞紅的關係最好,孟瑞紅坐牢出來後,回家呆了一個多月,沒找到工作,就在路邊擺攤,然後又被城管沒收。因爲沒有生活來源,2009年,孟瑞紅從監獄出來後,沒多久就外出打工了,具體在哪裏不知道,只知至今還沒有結婚。 李玉前應該被平反,因爲人不是他殺的,孟瑞紅是真兇,不管因爲什麼原因,她得償還。 這種悲劇,沒有大環境的薰染是不可能發生的。(文/安柳平、石元裕)△ (人民報首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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