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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搶劫殺人犯 蒙冤22年終平反(多圖)
【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袁通綜合報導)海南省陳滿錯案平反3天后,福建省莆田許金龍等4人被控搶劫殺人案也於2016年2月4日宣告平反,這是繼蒙冤23年的陳滿之後國內已知的蒙冤最久的當事人,從1994年2月28日被傳訊至今,蒙冤長達近22年。 ◎ 存疑命案 再審平反 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級法院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再審了22年前的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殺人案,並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4人無罪。福建高院再審認爲,原判認定許玉森等4人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4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福建省高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說:「這起案件中,法院堅持『疑罪從無』法治原則,認爲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4名被告人有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依法宣判其無罪。」 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說:「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或部份執行的,受害者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2月4日傍晚,3名冤判人在莆田監獄辦完出獄手續後被接回家中。此時,中國新年即將來臨,22年沒有與家人團聚了,終於在習近平當政後,可以洗去冤情,過一個團圓年了。 ◎ 案情回放 1994年1月13日,福建省莆田市莆田縣忠門鎮(現莆田市秀嶼區東埔鎮)前範村66歲獨居老人鄭金瑞,被老伴和兒媳發現死在自家老屋中。死狀是側身躺在床上,雙手被捆,嘴被面粉袋堵住,錢物遭劫。 隨後,莆田警方在對現場進行勘察時發現,沙發上有4種足跡,因此確定涉案兇手爲4人。同時,根據被害人生前經常把現金拿到附近的「嚇寶客棧」請人幫忙清點這一情況,警方將調查重點鎖定在這家客棧的客人身上。很快,一名忠門鎮聯星村補鍋匠蔡金森進入了警方的視線。案發前,蔡金森剛好入住了這家客棧,警方偵查後認定蔡金森是嫌疑人。 蔡金森是距離前範村15公里的聯星村人,平時爲村民補鍋,13日曾到前範村一帶活動。蔡金森從2月28日經警方3次傳喚,在3月2日到派出所後再也沒回來。經過10多天的審訊,蔡金森供認這起案件是他和同村村民許玉森、張美來、許金龍等4人共同實施的。 ◎ 蔡金森被逼認罪 4名當事人中,當年22歲的補鍋匠蔡金森是最早被警方確定有犯罪嫌疑的人。 警方第一次去找蔡金森時,他不在家,他的父親跟警方說他去南日島了,而他實際上並沒有去。這本來是一個誤會,卻被警方認爲他們父子串通說謊。 蔡金森表示,案發當天是皇曆臘月初二,當地的風俗是拜土地公。蔡金森白天拜完土地公後,去了叔叔蔡國良家喝酒,接着又去了友人許瑞春家,遇見許的友人許金龍、許玉森和張美來。晚上9點,蔡金森回家後,調壞了家裏的黑白電視,父親叫了同村的蔡金泉來修,而他因爲醉酒就去睡覺了。但是警方沒有采用蔡金泉的證言。 蔡金森稱,警方找過他3次,最後一次傳訊時,對他進行了刑訊逼供。最後他被逼得「認罪」,並順着警方所說的案發現場有4個人的腳印,而供出3名「同夥」。 ◎ 許金龍屈打成招 另一名被告許金龍,在1994年3月份被抓時,正與同村的許玉森一起在北京一家木材廠打工,警方傳喚許玉森時,許金龍跟着過去看,一問他姓名,就被警方也一併抓了。兩人被帶到一家招待所,「知道來找你什麼事嗎?」警方並連唬帶騙︰「說了就放你走,不說就關監獄。」這樣辦案算是什麼能耐呢?! 這讓人不由的想起聶樹斌的遭遇,他被審訊時有內急,當時警察騙他說:「那個女人沒有死,你承認了這事是你乾的,就讓你去廁所。」聶樹斌就承認了,結果根據需要被判了死刑,活摘了器官。 當時,許金龍兩人先是被羈押在北京某收容所2天。關在一起的人一看他們戴的手銬腳鐐,說:「這是殺人犯才會上的刑具。」 不久,許金龍、許玉森兩人被帶回福建莆田,吊着打,不讓睡、不讓吃。有一次,「背吊」的時間長了,不讓他上廁所,他尿到地板上,看守人員用雞毛撢子抹了尿,塞到他嘴裏。許金龍不堪折磨,曾經嘗試磕向牆角自殺,沒有成功。 一名與被告張美來曾經關押在看守所同一監室的賭博犯,向媒體記者表示,張美來「每次被訊問後,都被打得走不動路,好幾次是被抬着回去」。他表示願意出庭作證。 ◎ 一審判決 被告不服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3人死刑立即執行,蔡金森「因在案中所起危害較小,且坦白交待」,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4名被告中,除了最先被警方鎖定並逮捕的蔡金森沒有申訴外,其餘3名被告都要求上訴。 蔡金森在入獄後的前兩年,原本堅持不接受改造,直到母親對他說,家裏沒錢沒文化,只能靠他自己爭取減刑,早日出獄後,再給自己申訴。因此,蔡金森沒有申訴,而是積極勞動爭取減刑。經過多次減刑,初判死緩的蔡金森,於2014年8月刑滿出獄後才開始申訴。 被捕時,蔡金森才剛剛結婚20多天,妻子始終相信他是清白的,一直等了他7年才另嫁他人。母親挑着水果在村子裏賣,用掙來的零錢供他在獄中花費,因此累壞了身體,在6年前去世,並沒有等到蔡金森恢復清白的日子,讓蔡金森十分難過。 另一名被告許金龍則以無罪被冤,堅持不在判決書上簽字、也不上訴。他覺得世道不公,上訴沒用,還一度想自殺。爲了給母親及至親寫多封遺書,只有小學4年級文化的許金龍,只好請人代筆,然後戴着手銬艱難地抄寫。但是家裏3個哥哥爲他請了律師,堅持申訴。律師告訴他:人命關天,相信法律會還給公道。在哥哥們的支持下,他才積極地寫申訴材料,一點一滴的希望都爭取。 不過,許金龍的父親在1995年不堪此打擊,患高血壓去世,母親也在次年因腦溢血致殘,坐輪椅19年,於2015年1月24日去世。她在自知將不久於人世的時候,還坐在輪椅上,在福建高院前舉着申冤的材料,完成了替兒子的最後一次申訴。去世前1小時,還特別交待許金龍的三個哥哥,一定要爲許金龍申冤。 爲了「還我清白」,爲了家人,被告張美來、許玉森和家屬們,也始終堅持申訴,沒有放棄。作爲司法人員,冤判一個人牽連的是整個家庭每個成員的一生。做人有沒有能耐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要有道德和良知。 ◎ 刑訴法修正 形同虛設 1996年3月,是江澤民當政第7年,此時鄧小平已經完全無法主事,江爲了給自己和自己的親信們一張免死牌,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與「疑罪從無」相伴行的原則是「無罪推定」。 1999年4月4日,該案件二審開庭,福建省高院以「考慮到案子的具體情況,4人尚不屬於死刑立即執行之犯罪份子」爲由,改判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3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維持了蔡金森死緩的判決。通過這個案子,更證明了江澤民的「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不是爲所有冤假錯案准備的,是爲自己人準備的。 二審被改判死緩後,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仍堅稱無罪,委託家人和律師分別向福建省高級法院及福建省檢察院申訴。 2007年,福建省高院駁回了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及其家人的申訴。 2009年,福建省高院裁定,對於該案不予再審立案。 2012年7月,許金龍向福建省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 從2002年11月十六大到2012年11月十八大召開,胡錦濤的兩任兒皇帝任期結束,4名冤枉者還被關押,看不到一絲公正的希望。 ◎ 習近平當政,福建檢察院立案複查 2013年3月兩會,習近平接任國家主席。 2013年5月31日,莆田市檢察院相關人士向《南方週末》記者證實,他們已受命於3月5日到莆田中院調取案卷,隨後送往福建省檢察院。6月4日,許金龍的哥哥許金森到省檢詢問獲知,省檢正在閱卷,會盡快給出是否受理的書面通知,隨後,許金龍6月13日又委託律師再次向省檢遞交抗訴申請,並同時向省高院申訴。 2013年8月6日,福建省檢察院爲了複查許金龍案,派出檢察官前往監獄裏會見了4名被告。4人都稱受到了刑訊逼供。 許金龍稱,自己在派出所被公安人員打了10天9夜,手上至今仍留有傷疤。 張美來稱,自己是個文盲,連讀了3個一年級,基本看不懂筆錄,全靠辦案人員念給他聽,當年他聽到的都是說自己是「無罪」的。他回憶說,在公安機關時,辦案人員曾拿筆錄叫他簽字、蓋手印,說這樣就「能夠回家了」,沒想到他簽字的筆錄是要他命的謊言。 22年後,檢方將他們4人的詢問筆錄,也一併提交福建省高院。 依照當年裁決書所述,4名被告搶劫殺人之後,每人分得3,000多元人民幣的贓款,並用菜刀將搶到的6枚金戒指各劈成2小塊,每人分得3小塊,並附有時年16歲的買金者陳國太的證言兩份。在警方極爲重視的第一份9月1日寫的筆錄中,陳國太交代的買金時間與許玉森、張美來交代的時間並不吻合,但與9月2日的第二份筆錄則吻合。 2013年10月,福建省公安廳人證鑑定中心鑑定出筆錄上的指紋並不是陳國太本人所留。陳國太也堅持說9月2日那份筆錄上的簽字不是他的,他說「這個名字,一看就不是我籤的。」 幾位申訴人的律師都表示,就憑第二份的指紋鑑定,福建省高院就應當實時啓動再審程序。 ◎ 疑點重重 媒體關注 這起案件的種種疑點,引起了不少媒體的關注和報導。 冤者的律師們指出,先前的判決存在諸多疑點,包括: 1、 只有口供、沒有證物︰除蔡金森、張美來、許玉森3人的口供外,沒有追繳到口供中的任何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現場甚至沒有采得4名「兇手」的指紋。而且3人在檢察院批准逮捕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均否認參與作案,都說口供繫到案後在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下,按照偵查人員的提示作出的虛假供述。還有河北一退休警察質疑,法院認定兇手用麵粉袋套在鄭金瑞的頭部和頸部,然後用膠布在麵粉袋上纏繞,導致鄭的頸部受壓窒息而死。但被告都沒有說作案時戴過手套,警方怎麼都沒有采到任何一個人的指紋呢? 2、 認罪口供,彼此矛盾︰蔡金森、張美來、許玉森的認罪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經過,自相矛盾、相互矛盾比比皆是,且與現場情況多有不符。譬如︰法院認定兇手「拆磚而入」的牆上壓根就沒有磚,因爲死者家的房屋是土坯牆;法院認定兇手「穿門而過」的牆上從來就沒有過門;法院認定贓物是在當地葫蘆山交易,但事發地從來就沒有一個地方叫「葫蘆山」。此外,就搶劫之前的「商量」這一情節,日期有的說是在皇曆11月25日、有的說是在臘月初二,商量的地點有的說是在村裏的戲臺上面,有的說是在戲臺邊上的草地上,而村裏有兩個戲臺,誰也沒說出具體是哪一個戲臺。 3、 沒有作案時間︰法院最終認定作案時間是1994年1月13日(臘月初二)夜間,而依據各被告人的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4人都沒有作案時間。譬如,被告許金龍的哥哥許金森認爲弟弟不可能殺人︰因爲1月13日那天按當地習俗,是拜土地公的日子,當天下午,他從前範村趕回了聯星村,晚上和父親蔡國力睡在一張床上。而13日白天,許金龍還在相親,晚上睡在鄰居家,14日早晨喊他時還睡在床上,哪有時間去30裏外的地方作案? 4、 鞋印爲證,缺乏特徵︰警方在案發現場提取了一枚鞋印,2個月之後,才從其中一個嫌疑人的腳上提取了一雙「球鞋」。鑑定結論是,這雙球鞋與形成現場鞋印的球鞋,屬於同一廠家生產,類型相同,都是40號。雖然無法證明該鞋印是許玉森留下的,二者之間也無法找出相符合的特殊性特徵,但是,這個鞋印仍舊成爲法院定罪的證據之一。 5、 筆錄上的指紋非本人︰被警方視爲案件關鍵證人陳國太,所作的收購金戒指的證言不屬實。按2013年10月福建省公安廳的指紋鑑定,證實陳國太兩份證詞中的第2份筆錄並非陳本人所作。而陳國太對他的第1份筆錄也表示「筆錄上說我買金戒指不是事實,說我當年上半年在汕頭謀生也不是事實。」 6、 證言不夠客觀︰最令人難以理解的是,此案二審期間,一審的審判員黃金森還在參與調查取證,至少有7份經他取得的證言出現在二審的案卷中。 代理律師稱,從案卷的材料來看,本案屬於明顯的冤錯案。 ◎ 疑罪從無 落實法治 2014年2月24日,福建省檢察院於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爲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犯搶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福建省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 2014年11月4日,內蒙古高院決定啓動「呼格吉勒圖案」再審程序。 2014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指令山東高院複查「聶樹斌案」。 2015年12月16日,福建省高院經依法審查,決定再審本案。 2016年2月4日 福建省高院在莆田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再審,認定原審四名被告人主要申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理由成立,予以採納,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宣告4人無罪。 對於引發廣泛關注的刑訊逼供和僞造證據問題,福建省高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庭審中沒有就刑訊逼供和僞證問題進行調查。庭審審查了本案的主要事實和證據,並通知部分證人到庭質證。從庭審查明的事實看,原審判決據以認定犯罪事實,過分依賴證人證言和當事人有罪供述,缺乏權威的物證,其中一些證人證言存在相互矛盾、前後不一致的地方,一些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 福建高院再審審理認爲,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共同入室搶劫並將被害人殺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4名被告人有罪,依法應予糾正。 此外,原審4被告人主要申訴理由及其辯護人主要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理由成立,予以採納,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宣告4人無罪。 2016年2月4日傍晚,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3人在福建莆田監獄辦完出獄手續後被接回家中,準備過22年後的第一個中國新年。(蔡金森則已於2014年8月以減刑期滿出獄)。 ◎ 我們在等一個結局 福建省莆田許金龍案發生在1994年1月,比河北聶樹斌案早了8個多月。許金龍案在2016年2月中國傳統新年前幾天宣判無罪,讓被告與家屬們高高興興的過一個新年。但是聶樹斌案的第3次複查,要等到2016年3月15日。這一天是否還需要延期?不知道。如果不需要延期,那就不僅是聶樹斌徹底昭雪的日子,因爲這案子牽扯到活摘器官,也就是牽扯到江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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