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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發毒誓的教訓太慘痛了
 
遼寧網友
 
2014年2月4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八十年代初期,在偏遠地區的人,穿衣還都是買幾尺布自己做,很少能見到賣成衣的。於是,一些頭腦相對靈活的人就批發一些服裝,到偏遠的農村去賣。我那年十八歲,和母親揹着大旅行包到遼陽市東部山區的甜水鄉賣服裝。一天我們來到一戶人家,主人把我們讓到屋裏,讓我們拿出衣服,他們挑了又挑,試了又試,這樣我們娘倆在這家屋裏呆了很長時間,後來交易沒成,我們娘倆揹着包就走了。走出去很遠,有兩個婦女追了上來,說是她們家炕上放着三十六塊錢沒了,是讓我們給拿走了。當時我一聽這不是誣陷我們嗎?於是跟她們爭執起來。那兩人說:錢不是你拿的,是你媽拿的。母親也不承認自己拿了人家的錢。 雙方爭執不下,後來她們就把我們娘倆拽到當地派出所。她們說,這三十六元錢是她們一粒一粒地摳山楂籽賣了積攢的。當時山楂籽是一毛五分錢一斤。你想,攢這三十六元錢那得摳多少斤山楂籽?得摳多少天?得付出多大的辛苦啊?三十六塊錢,在三十二年前的偏遠農村,就是一個挺大數字。 派出所警察也認定,這錢沒有了就應該是我們拿的。可我根本就沒看到這錢,當然不能承認。母親也不承認,並說:「我沒拿這錢,我拿我兒子起誓:我要是拿了這錢的話,我兒子就得死。」派出所的人一聽,母親都拿自己的兒子起誓了,就說:「你們雙方到咱們派出所來了,我就給你們這麼和解吧,你們賣衣服的,不管你拿人家錢也好,沒拿人家錢也好,畢竟你到人家去了,人家的錢少了,所以按着總數你給人家拿出一半錢。農民這家,你說你錢丟了,你沒當時拽住人家的手腕,你自己也承擔一半。看你們同意不同意?」 我當時很氣憤:我們沒拿這錢,憑什麼讓我們承擔一半?要跟人家幹起來。母親卻說:「不用你插言,都由我來跟他們交涉。」結果母親同意了,對方也同意了,母親給對方拿出了十八塊錢。 我心裏很是不平衡。出了派出所後,我跟母親說:「媽,咱們還是不合適,咱畢竟沒拿人家錢,反倒給人家拿出去十八塊錢。」母親說:「你不知道,咱怎不合適,合適。」我問:「怎麼能合適呢?」母親說:「這錢我拿了。」我說:「你拿人家錢了,你還跟人家起誓發願的?」母親說:「就那麼說說唄,那能怎麼的?」 母親當時不相信有神佛的存在,爲了那點眼前利益,不惜拿自己的兒子來發毒誓。可她哪知道,三尺頭上有神靈。六年後,毒誓應驗了:我的弟弟在二十一歲、正當血氣方剛時,得結腸癌死去了! 我媽發毒誓的教訓太慘痛了! (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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