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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理直氣壯爲法輪功信仰者做無罪辯護
歷城區法院出庭擔任審判長的是孫X光,歷城區檢察院出庭的公訴人是侯廣軍、閆X,辯護律師是李蘇濱,莫宏洛。 當法輪功修煉者張玉英穿着黃馬甲戴着手銬出現在法庭時,李律師明確要求給當事人脫下黃馬甲。 當公訴人問張玉英:你學法輪功嗎?張玉英正面回答:學。 當非法庭審審問到清單時,審判長問六萬份都是哪些。公訴人閆××念清單,審判長也沒有算出六萬份。 李律師說:僅憑清單,沒有事實根據,沒有證據,法律規定得有物證。按法律規定,清單是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應交給當事人。 李律師問張玉英:有沒有給你清單。張玉英回答:沒有。 莫律師問張玉英:你在清單上簽字是什麼時間、地點籤的。張玉英答:是在看守所籤的,十三日把我帶到看守所後過了幾天後才籤的 。 莫宏洛律師問張玉英:搜查時你當時在場嗎?張玉英答:沒有在場。 莫宏洛律師問張玉英:你簽字時公安人員有沒有讓你清點。張玉英答:給我念了一遍清單就讓我簽上字了。 公訴人侯問: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你是在看守所籤的。張玉英答:當時我就是沒有在場,已經把我抓走了,我大伯哥可以作證。 莫律師問張玉英:日期是不是你籤的。張玉英答:不是。十三日把我帶到看守所後,過了幾天後才籤的 。 公訴人侯問張傳山:搜查時你在場嗎?簽字時幾點鐘。張傳山答:我在場。簽字時一點多。 李蘇濱律師問張傳山:你當時簽字時上面的持有人是空着的還是已簽名。張傳山答:是空着的。 李律師問張傳山:日期也空着嗎? 張傳山答:是空着的。 莫律師問張傳山:你當時簽字時張玉英有沒有在場。張傳山答:沒有在場。簽字時都搜完了,人早就帶走了。 莫律師問張傳山:當時簽字時,有沒有讓你清點物品。張傳山答:沒讓點,當時那麼多人,完事後,說是讓親屬簽字,我和春生也就是張傳寶就簽上字了。 從上述幾點詢問,就可看出公安目無法律,不講程序,違法辦案,瘋狂迫害法輪功學員可見一斑。 當非法庭審到法庭辯論時,辯護律師李蘇濱發表了《憲法至上信仰法輪功無罪》辯護詞。李律師首先明確指出: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2009)歷城檢刑訴030號起訴書指控張玉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對其提起公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律師重申罪行法定原則。《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罰。」此處所指法律,是指經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及通知、決定等紅頭文件,更不包括某個報紙的某篇文章及個人講話。因此,法院、檢察院等所有認定法輪功爲×教組織,應當予以定罪處罰的說教,均違反罪行法定原則,應當立即予以糾正。李律師強調說,按照罪行法定原則,無論在張玉英家中搜出法輪功宣傳品6萬份還是60萬份,都不構成犯罪。 李律師提醒大家,極爲遺憾的是,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缺乏憲法意識,在實踐中並沒有尊重憲法的這一規定;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經常性的侵權行爲比比皆是。尤其在處理法輪功的問題上,嚴重背離了憲法確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則。把僅僅是傳播信仰、印製宗教書籍、說明真相、遊行抗議、懸掛標語等傳教行爲或表達思想的行爲當作違法犯罪行爲來處理,造成了相當普遍的冤案錯案。 李律師在辯護中進一步提出,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過激、違法,有些行爲構成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裏履行職務,這種行爲是合法的,如果超越了職權,或者所做的行爲沒有法律依據,則視爲越權行爲,屬個人行爲,與職務無關。中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案卷材料,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的懲治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宗教的公民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爲。勞教制度本身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本身沒有合法性,依據違憲無效的法規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種公然犯罪行爲。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對辯護人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未做到審判公開、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辯護人認爲,對法輪功信仰者採取運動式、過於激烈的懲治行動,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有些行爲構成違法甚至犯罪;對法輪功信仰者實施刑訊逼供明顯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依法治國原則,違背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理念,也與國際人權準則和歷史潮流背道而馳。 本案看起來是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拋開憲法、法律,只在「二高」 解釋層面考慮問題,就會出現合憲的行爲受到違憲的法律法規的懲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點燈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西諺雲:對一人的不公,是對所有人的威脅。從某種角度講,對張玉英的審判,就是在審判全國人民。請各位法官尊重公民們的憲法權利,也正確地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做出本案被告無罪的公正判決。 李律師最後重申張玉英踐行憲法權利無罪,堅持信仰無罪,傳播信仰無罪,宣講自己的苦難遭遇及澄清事實無罪!我們相信,所有關心自己憲法權利的中國公民都在期待本案的公正判決! 隨後,辯護律師莫宏洛也緊緊圍繞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發表了辯護意見,莫律師認爲:首先,依據事實張玉英其行爲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次,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法輪功就是邪教組織的法律設定和法定解釋,根據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則,嫌疑人張玉英構不成公訴人指控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法輪功信仰者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對信奉的純教義的書籍等宣傳品的製作、傳播行爲是完全符合憲法規定精神的。第三,嫌疑人張玉英作爲法輪功信仰者,其在98年因心臟病、胃病、婦科病原因開始習煉法輪功,1999年中共打壓法輪功後中止習練了一段時間,2001年因疾病復發又開始習練,據張本人講述,因爲又開始習練並堅持下來,其身體各項病症明顯得到改善。法輪功所倡導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主張「真善忍」,強調做好人理念,使得張玉英本人在其各項活動中做到並嚴格遵守了這一準則,成爲一個在單位中遵紀的好員工。刑法三百條的犯罪構成客體在立法本意裏指的是所組織和利用的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了具體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只有破壞、違反、阻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某個條款、某項規定造成該某個條款、某項規定無法具體實施並造成了一定的社會秩序後果和影響的方能構成此罪名,然而,公訴人的指控卻沒有指出嫌疑人張玉英究竟破壞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哪一項條款、哪一條規定的具體實施?張玉英一個人的言論怎麼也不可能將社會秩序擾亂,所以說指控是抽象和空泛的,也是模糊和含混不清的。刑法三百條的罪名構成要求有三個條件:其一是須有組織和利用的行爲;其二須是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迷信——供組織和利用的工具;其三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某條規定、某項條款因遭受阻撓、破壞而無法實施,但起訴書中始終未見到有哪一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破壞並且有無法實施的後果出現的記載,因此,起訴書指控張玉英的法律依據同樣嚴重不足,起訴書指控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不能夠依法成立。 莫律師進一步強調說,人類文明發展至今,諸如癌症等不治之症也是現代醫療科學尚無法攻克的難題,還有許多人類自身無法做出科學解釋但非常神奇的科學謎團,所以張玉英爲治療自己的身體疾病而對法輪功的堅持修煉行爲不能簡單的稱之爲反科學;法輪功信仰者在遭受取締打壓後始終在申辯,一直在呼喊,應留給他們一條正常、合法的申訴渠道,不能簡單的認爲他們僅剩的一條講真相和評論渠道是反政府。在強調依法治國、實行法治社會的今天,再搞地毯式的肅殺、運動式的鎮壓、眉毛鬍子一把抓而階級鬥爭式的「法律追究」,很顯然是不妥的,畢竟現如今不是也不可能倒退到三、四十年前全國上下齊搞政治運動的文化大革命時期。 最後,莫律師明確指出,公訴人指控張玉英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沒有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支持,張玉英不構成刑法三百條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 法庭最後沒有當庭宣佈判決,於下午3點40分左右草草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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