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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江泽民时代的产物
 
作者:林保华
【人民报消息】最近,中国司法界,对名闻遐迩的“双规”提出非议。“双规”,就是“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交代问题”,据说这种手段“违法违宪”。“双规”名声之响亮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后期,但是却有更长的历史渊源。最早在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监察条例》有一条就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行政监察法》,原有的《行政监察条例》被废止。《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在这里,“指定的时间、地点”替换了“规定的时间、地点”,“双指”代替了“双规”。但是被废除的“双规”却从此红了起来,而且变成了对犯罪嫌疑犯而不只是违反行政纪律者的“变相拘禁”,这是对中国“以法治国”的莫大讽刺。

虽然后来中共将这“国法”变成了“家规”,但是因为在党纪中仍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而处在“妾身未明”的境地。然而只要经历过文革的人,都知道当时发明的所谓“隔离审查”,不需要司法机构,而是革委会或工宣队或军宣队都可以决定将任何被无限上纲的“嫌犯”进行“隔离审查”,也就是变相拘禁,然后进行逼供、诱供,得到他们所需要的资料,借以说明“群众专政”的英明伟大。当时这种做法的确令民众丧胆,因为不但逼供的手法千奇百怪,隔离的时间更是没有任何限期,所以有些人宁愿向公检法投案而不情愿被“群众专政”。如今这个“双规”同“隔离审查”的不同,只在于执行者改为“党”,群众专政改为“纪委专政”,虽然它在党纪国法中缺乏根据,但是因为对象是党官,人们出于对中共与贪官污吏的痛恨,也就不计较它是不是合理合法了。

然而既然有这种“家规”,而中共又是“党天下”,因此这种做法难免也会“扩散”到党外,也由于中共的反贪往往沦为权力斗争的手段,因此“双规”也会降落到无辜者身上;或者情节较轻的贪官身上。例如原光大集团董事长朱小华不但被“双规”,被怀疑与他“勾结”的党外商人也被“双规”。

问题还在于,“双规”是“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交代问题”,但是被“双规”的人或公众既没有被告知是多长时间,而交代出来被判刑的罪名有时又同被关进去时的罪名不同。这就说明“双规”的无法无天。也因为如此,就出现了“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怪事,也有人因为受不了而自杀。

这个“双规”是江泽民时代的产物,也就是江泽民担任总书记与罗干担任政法委书记的产物,因而在高层更多的被运用作党内斗争的工具,有理由相信,赵紫阳被软禁十五年了,它的法律或“家规”的根据就是后来订出的这个“双规”。而到现在,由中共内部自己提出对“双规”的责难,是不是胡锦涛、温家宝对江泽民的发难呢?这个发难会得到众多中共官员的支持,不论是贪官还是清官。或者,更好的办法是把江泽民与江绵恒父子“双规”以后,才废除“双规”?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4/9/2/3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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