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部薄熙來再被控告 中組部賀國強又遭調查 (圖)
 
2004年5月1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溫家寶出訪歐洲五國,隨行的中國商務部長薄熙來9日再纏官司,被法輪功學員告上英國法庭。與此同時一批中共高官被海外人權組織調查,這些人被指在鎮壓法輪功中犯下罪行。這批中共高官包括,前重慶市委書記、中央組織部長賀國強等。

薄熙來再被控告

據大紀元記者吳大爲報導,4月份,薄熙來隨吳儀訪問美國,被法輪功學員以「種類滅絕」等罪控告上美國法庭。

時隔一個月,中國總理溫家寶出訪歐洲五國,5月9日抵達英國開始了三天的訪問。薄熙來隨行。在溫家寶一行抵英前,英國法輪功委託的律師已向英國最高警方提交指控,以酷刑罪指控薄熙來,要求英國警方調查薄熙來殘酷迫害法輪功的罪行。警方接受了的指控狀並已記錄在案。




薄熙來受到歐洲法輪功學員的強烈聲討

薄熙來所到之處,法輪功學員打出橫幅「歡迎溫家寶,法辦江澤民,驅逐人權罪犯薄熙來」。

據法輪功明慧網資料顯示,薄熙來在任職大連市市長期間,大連市成爲全國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城市之一,已證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15名;在任職遼寧省省長期間,遼寧省成爲迫害法輪功最嚴重的省份之一,截至2003年12月1日,已證實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90人,居全國第四。省內多所勞教所如馬三家勞動教養院、大北監獄、大連教養院等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手段極其殘酷。三年前,遼寧馬三家勞教所發生的將18位女性法輪功學員脫光投入男牢輪暴之駭聞震撼國際社會。

一批中共高官被調查

國際人權組織「追查國際」日前發佈一系列追查令,調查賀國強等20多名涉嫌操縱、指揮迫害法輪功,對所有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和重大惡性案件負有直接責任。

首批公佈的被查的中共官員涉及湖南省、重慶市、大慶市、石家莊市、成都市、葫蘆島市、濰坊市等迫害法輪功嚴重的地區。

被追查的中共高官還包括:滕久明(重慶市委副書記)蓋如垠(黑龍江省大慶市市長)聶衛國(重慶市委副書記),朱明國(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李遵英(石家莊市委副書記),王榮軒(前成都市市委書記、省委常委),李春城(前成都市市長,現任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葛紅林(成都市市長),王體幹(前成都市政法委書記、現任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副主任),楊正午(湖南省委書記),張雲川(前省委副書記、副省長、代理省長、省長),唐之享(湖南省副省長),周本順(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孫載夫(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周敦扣(省司法廳廳長)等。

「追查國際」稱,作惡者必須對自己的行爲負責。任何「只是在執行上級任務」的託詞,都不能成爲他們的罪責開脫的藉口。已經對他們進行立案追查,準備進一步覈查其犯罪事實細節。掌握的事實和證據業已提交給國際法庭、人權組織和各國政府。查證覈實後,將進行相關起訴和罪行曝光。

賀國強坐鎮重慶鎮壓法輪功

賀國強,一九四三年生,湖南省湘鄉人,先後任山東省石化廳廳長、山東省委常委。福建省委副書記、省長,九九年出任重慶市委書記。2002年6月後調至中央任中組部部長。深得江澤民青睞,是江澤民的專職打手、馬前卒。賀國強曾被舉報有財產和生活作風問題,遭中紀委彈劾,後由江澤民保護過關。

追查國際報告指,賀國強在任重慶市委書記期間,重慶市是中國法輪功遭受迫害嚴重的城市之一。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達28名。

賀國強在多次會議上親自指示打壓法輪功。2001年1月,賀親自到市公安局、市警衛局和市國家安全局,要求三部門加強鎮壓法輪功。4月,賀國強參與市委政法委主辦的誣衊法輪功展覽,指示將此展覽巡迴至區縣,爲迫害法輪功推波助瀾。

2001年10月,重慶「610」下達祕密指令,給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打一種類屬「安樂死」的針劑。64歲的重慶長安汽車集團公司退休幹部莫水金,被酷刑折磨,連續咯血多日,獄警還將她關入「小號」,致使病情加重,後送長安醫院。在被強行注射一種類屬「安樂死」的針劑後,坐着睡覺後死去。事後長安公司「610辦」串通警方及醫生散佈說莫水金是肺癌致死。

江系人馬海外官司纏身

早前,針對迫害,法輪功學員在海外各國起訴江澤民,同時也起訴那些積極配合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中共高官,如羅幹、周永康、李嵐清(610辦公室主任)、劉淇(北京市長)、夏德仁(遼寧省副省長)、趙志飛(湖北省公安廳廳長)、吳官正(原山東省委書記)、潘新春(多倫多中領館副領事)(加拿大法庭已經宣判罪行成立)、孫家正(文化部部長)、王渝生(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等。趙志飛、劉淇、潘新春被判罪名成立。

今年初,45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被加拿大皇家騎警列入監視名單。這些人如試圖進入加拿大,即會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被拒絕發放簽證、或被禁止入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訴。

3月,102名積極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名單,被提交美國政府,要求美國政府禁止這些人員入境美國。美國移民歸化法第212(a)(2)(G)條規定,外國政府官員在過去的兩年中從事參與嚴重違反宗教自由的行爲,他們以及他們的家屬和子女不得進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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