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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与民同法 强奸两名幼女 山西一省人大代表仅被罢免
 
【人民报消息】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个人大代表行为已经是强奸,怎么只是罢免代表职务?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消息:山西省河津市政协副主席、省人大代表史民志道德败坏,生活糜烂。去年2月在出席省人代会期间,竟外出在太原愉园大酒店经人介绍,同两名未满14岁的幼女过夜。

  在日前召开的山西省河津市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放任贿选的河津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吕耀祥,涉嫌嫖宿两名幼女的市政协副主席、干涧村党总支书记、山西振兴集团董事长史民志,被依照选举法和代表法有关规定,罢免了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00年底,县级市河津市第二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出席撤地区建市的运城市第一届人代会代表期间,发生了严重的贿选事件:运城市人代会的代表候选人纷纷向河津市人大代表送红包、送衣物、请吃请喝,选举工作被搞得乌烟瘴气,影响极坏。法制日报消息称,在此事件中,时任河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吕耀祥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武建中、武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2/1/18/18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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