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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十週年 中共司法系統被全面追查(圖)
鑑於,自1999年7月20日以來,中共的司法系統直接參與了對法輪功學員的長達十年的迫害,公然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無罪判刑。爲了幫助即將到來的歷史性審判,追查國際對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司法系統進行全面追查,收集有關罪證。 當年,國際法庭系統收集納粹對猶太人大屠殺的證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開始的。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輪功證據的工作幾乎是與迫害同步進行的。在過去的幾年中,追查國際在中國大陸和海外法輪功學員的幫助下,和其他國際組織、團體合作,已經收集到了大量的案例。一方面,國際上已經對超過五十名發起、推動和執行迫害政策的責任者啓動了法律訴訟;另一方面,對自上而下的指揮系統、執行系統中的責任人的全面的審判將在中國大陸進行。補充、完善現有的證據數據庫已經是刻不容緩。 爲此,追查國際要求各級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上級單位的相關人員、受害者及其家屬、其他知情者收集並提供以下消息和證據:從1999年7月20日以來該法院公開和不公開審理過的和法輪功有關的案例(包括不是法輪功學員但由於各種與法輪功有關的原因,如分發法輪功真相資料、爲法輪功申張正義及與法輪功學員有親屬關係等,被作爲法輪功相關案例審判的)。具體要求如下: 被非法審理的受害者姓名、年齡、性別;原住址、工作單位; 非法庭審的法庭名稱(初審、二審、終審)、詳細地址,開庭時間(如X市X區法院刑一庭等); 主審法官(包括審判長、審判員和代理審判員)姓名、職位,任職時間;現在何處,聯繫方法; 庭審過程中的違法行爲:如禁止被告辯護,禁止或打斷、終止律師辯護、公然接受僞證、允許旁聽席警方和610人員的違法行爲、允許或指使法警的違法行爲,包括公然毆打; 判決結果,要求提供起訴書和判決書原件或拷貝件、掃瞄件。如果是數字化的文件,請儘量保存主審法官、陪審員和書記員的姓名和判決時間。 被關押監獄名稱、地點。受害者的現狀。如果刑滿釋放,請提供聯繫方法。 鑑於修煉法輪功是天賦人權,也是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不違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統處理法輪功案件中使用最多的依據,中國刑法300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0月30日的決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都沒有涉及法輪功。而任何人都不能根據內部規定、文件來審理案件。在對利用法律系統進行迫害的責任人的審判中,僅用中國現行法律就可以將之定罪。所有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審判的,都將被追究個人責任,其中主審法官,包括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和公訴人將被認定爲第一責任人。同級黨委政法委書記、610辦公室主任、參與討論案例的審判委員會成員將根據介入案情的情況分別承擔個人責任。 如果該案例已有確鑿證據(黨內文件、政府部門文件、會議記錄、電話記錄、直接證人的簽名證詞等)指出在立案和判決過程中有來自上級黨政部門的干預,則由直接干預的上級領導個人和公訴人、主審法官共同承擔非法審判的責任。 如果目前對來自上級部門的干預還沒有直接證據,公訴人和主審法官必須提供將來能被法庭接受的證據來證明除了自己外還有上級部門的具體人員同樣應該承擔責任。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針對這一特定案例的上級黨政部門的文件、會議記錄。如果沒有會議記錄,必須代以詳細描述該命令是如何到達的,如X年X月X日在XX 法院的X會議室內,由XX政法委書記或副書記,或法院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案子、與會人員、主持會議和主導判決結果的責任人的姓名、當時的職位,在職時間,現在的情況和聯繫方式。 如現在直接提供原件有困難,請務必妥善保管以便在適當的時候提交。以上證據可以直接掃瞄後提交追查國際,也可通過明慧網轉交,註明轉交追查國際證據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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