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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震撼大陸司法界 中共高層下發內部通知
目前,大陸律師界普遍認爲:中共將法輪功定爲邪教,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完全是違法的、荒唐透頂的。這場持續近十年之久的對法輪功修煉羣體的迫害,依據的僅僅是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對外國媒體記者的一次談話及《人民日報》的一篇社論,而領導人的談話和報紙社論並不是法律。這場迫害錯誤之明顯、嚴重,爲禍之慘烈,波及範圍之廣,持續時間之長,牽扯善良民衆之多,真是空前絕後、怵目驚心!這是人類有記憶以來立法和司法史上的奇恥大辱,其荒唐足令大陸整個法律界蒙羞千古! 更爲荒唐的是,大陸中共法院秉承中共高層的指令,置自己制定的法律於不顧,枉用《刑法》300 條第一款重判法輪功學員,製造了無數起震驚中外的冤假錯案。其實,《刑法》300條第一款根本不能適用於法輪功學員。該條款立法的目的是「保證法律、行政法規的順利實施」,它的功能僅在於此。迫害近十年來,中共法院利用該條款給無數法輪功學員定罪、判刑,完全是一種濫用公權力、借法律名義實施迫害的犯罪行爲。稍懂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該條款包括兩部份,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該罪名的成立,必須由這兩個部份構成。用此條款懲治法輪功學員的荒唐,關鍵在於中國大陸並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爲邪教,同時也沒有任何一個人明確指出法輪功學員究竟破壞了哪一條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無論是上訪也好,製作、發放真相資料也好,掛條幅也好,噴標語、貼不乾膠也好,目的無非是堅持信仰、講清真相,沒有任何違法性。從構成犯罪的四要素來看,用《刑法》300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四個要素中缺少三個,即: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缺三個,還能構成犯罪嗎? 爲了給中共法院誣判貼上合法標籤,更爲了溜鬚人渣小丑江澤民,「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自99年10 月後故意編造了些所謂的「司法解釋」,規定製作、發放多少傳單、光盤、書刊等超過多少就按《刑法》300條量刑多少年,頗能迷惑世人。有關法律規定,中國大陸的立法權和司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見「兩高」的「司法解釋」是違憲的越權行爲,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正如維權律師李蘇濱在爲大法弟子張玉英辯護時說:無論在張玉英家搜出法輪功宣傳品6萬份還是60萬份,都不構成犯罪。顯而易見,用《刑法》300條給法輪功學員所謂的「判刑」,就是對信仰自由的迫害,對良善的打擊,是真正的違法犯罪。 當前,中國大陸有越來越多的維權律師衝破層層阻力,公開站出來爲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極大的震撼了大陸司法界。在廣大民衆日益覺醒的歷史轉折關頭,中共高層下發內部通知,阻止維權律師發聲,實在是在荒唐之上演繹新的荒唐,目的無非是要頑固堅持這場持續近十年之久的邪惡迫害,將大陸民衆牢牢的和中共邪黨捆綁在一起,做它的陪葬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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