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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次在美国做陪审员的经历说起
 
龙延
 
2008年12月1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不久前,我接到了一封本地法院招我的信,心中纳闷,怎么让法院找上门了呢?打开信一看,原来是被法院选中,履行陪审员(juror)的义务,成为一名陪审员候选人。

我当陪审员的案子是一个抢劫银行案。当着公诉人、被告和辩护律师的面,法官问了我们陪审员候选人很多的问题。然后由法官提名,在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定下了十二名陪审员和一名替补陪审员。法官强调说,挑选陪审团是公平审判(fair and impartial trial)的基石(cornerstone),是非常重要的司法程序。我被选为十二名陪审员中的一员,坐在专门为陪审团设的座位上。被告家属、朋友或对此案子有兴趣的人都可以入场旁听。

很快正式审判开始了,被告有三名辩护律师。按照美国法律,被告在被判定有罪之前是清白的。当双方证人做证结束、公诉人和辩护律师作结束发言后,最后的判决由我们十二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做出,但是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必须是完全一致才有效。

陪审团在被隔离的房间里检查了证据和证词,经过了一番热烈的讨论,最后我们十二名陪审员作出了一致的判决。我们的一致判决在法庭上当着法官、公诉人、被告和辩护律师的面正式公布后,法官在我们的一致判决基础上进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而我们作为陪审员的职责和义务就完成了。

这一次陪审员的经历让我亲自体验美国的司法程序。我体会到美国法庭注重司法程序,注重证据,重视司法公正,保护无辜。

通过在美国当陪审员的经历,我反观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压,不仅非法,而且荒谬。

这些年来,中共主要是利用刑法300条中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判刑。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职业和身份的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那么他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

长期以来,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的“六一零”非法组织与司法部门阻挠正义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禁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即剥夺了法轮功案件公正的司法程序。

经过法轮功学员的长期努力,现在许多人明白了法轮功真相,一些律师突破了“六一零”与司法部门的阻挠,敢于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例如,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北京李和平律师、郭少飞律师在为山东省青岛法轮功学员刘锡铜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详细地分析了这个案子中的“四要件”,指出了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并且指出了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义对法轮功进行打压的非法性。

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李和平律师在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法院为法轮功学员王三英做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指出,即使按中国现行法律来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换句话说,中共这些年来打击法轮功是非法的,警察抓捕法轮功学员是执法犯法,法院对被非法抓捕来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庭审也是非法的,造成了众多的冤案。

为什么这样呢?因为中国没有司法独立,司法为中共的政治服务,是中共打击异己、欺压人民、迫害法轮功的暴政工具。中共声称对法轮功的“依法办事”本质上是玩弄和亵渎法律,是真正的犯罪行为,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受害的不仅是法轮功,也是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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