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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一篇说到点子上的好文章(图)
这样的命题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着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惩处的倾向。按照通常的做法,一个党员、一个领导干部触犯了刑律,首先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比较典型的是“双开”,也就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再往下就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然,如果这个干部被抓获现行,那么查处的首先是司法机关,然后是纪检监察机关。 这次对程维高的处理,按照新华社通稿的说法是:“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撤消其正省级职级待遇”意味着什么呢?从生活待遇上意味着失去了随从终身的专车与秘书;从政治待遇上意味着失去了阅读党内文件和一定级别行政文件的资格。那么经济待遇上呢?是不是削职为民,只拿一般公务员的工资?我看未必。反正对他本人来说,可能失去了很多,但是,比起一般干部、一般群众,他的生活未必不滋润。 专车没有了,反正有非法所得,说不定有私家车恭候着呢!文件看不到了,反正文件又不能生钱,看它何益?党籍没有了,反正早就“心在曹营心在汉”,早不信那一套了,没有更好!咄咄,这样子处理有何意义?如果在苏联发生悲剧的背景下,还不又是一个富翁、一个政治家、一条好汉? 当然,法律最忌讳假设。假设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好,那么让我们看看程维高都做了些什么? 新华社通稿是这样列举程维高的“严重错误”的:“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好了,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五条“严重错误”: “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插手”、“谋利”、“巨大经济损失”,这不算贪污,是不是渎职? “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放任”、“违纪甚至违法”时自己知不知情?如果知情,算不算“参与”? “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很难早刑法中找到罪名,但是打击报复的后果呢?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算不算侵犯公民权利呢? “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收受”“贵重物品”具体价值没有说,但既然“贵重”了,肯定超过5000元了,算不算受贿呢? 最后一条“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事情,按照党纪规定属于没有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属于用人失察,最终“拔出箩卜带出泥”。但我们还要问,程维高与秘书之间难道真没有“投桃报李”的经济往来吗? 这样分析下来,一目了然:程维高既触犯了党纪、政纪,还触犯了刑法,应该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遗憾的是新华社的消息没有这样说。我们注意到,报道在这方面的措辞是十分谨慎和有所保留的。报道始终限于“违纪”、“严重错误”的提法。当然我们还注意到消息的最后一段:“中央纪委常委会强调,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肃党的纪律。不管是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必将受到党纪的严肃追究。”很明显,报道的主体是中纪委,既然是中纪委,那么它所管辖的只能是党纪,而撤消行政待遇严格地说应该是属于监察部,反正中纪委没有说“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与惩处”,这也是对的,因为执行法律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如果这种理解正确,那么这种表述,恰恰是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象征。我宁愿这一点推测的基础上相信程维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不是相反。我们期待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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