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机版 - 电子报

人民报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
 
郭罗基
【人民报讯】居所任人破门而入,还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人身自由必须附加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的含义首先是住宅不受侵犯。1603年,英国的判例中有一句名言:“每个人的住房就是他的堡垒。”这是由法律构筑的堡垒。1763年,又有人发出一句名言:“最穷苦的人在他的小茅屋里可以和所有的皇家军队相对抗。”足以和皇家军队相对抗的武器也是法律。在美国,警察敲门,居民可以理直气壮地问他:“你有搜查证吗?”没有,对不起,就将他拒诸门外。法律规定,军队、警察不得擅入民宅。

但如果人人必须一辈子死守“堡垒”,住宅又成了牢笼,还是不自由。因此,居住自由不能仅仅局限在住宅不受侵犯,应当包括选择居所的自由和迁徙的自由。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人民享有充分的迁徙自由。据统计,美国人一生中平均迁徙达10次之多。

《世界人权宣言》对居住自由分别作了规定。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第13条则又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自由迁徙和择居之权。”关于居住自由的全面规定包括三方面:第一,住宅不受侵犯;第二,选择居所的自由;第三,迁徙的自由。

中国古代的专制社会,官府一道命令,可以对人民“抄家”、“籍没”,还可以强迫大迁徙。山西洪洞县的一棵大槐树下,曾是大迁徙的集散地,以至四面八方怀念故土的人口头相传:“家在洪洞槐树下”。

中国第一部规定居住自由的法律是辛亥革命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第6条规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同条又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里的居住自由应理解为除了住宅不受侵犯以外的选择居所的自由。后来的《中华民国宪法》缺少选择居所的自由的规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对居住自由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90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同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仅仅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取消了居住和迁徙自由。这是宪法史上的倒退。

1954年宪法虽然对居住自由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中国公民实际上享受不到。“文化大革命”中,在任意侵犯人身自由的同时,住宅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也抛诸九霄云外了。那时不但盛行抄家之风,还肆意将“五类份子”扫地出门,使人顿时无家可归、流离失所。不能保证住宅不受侵犯,失却了安身立命之所,“文化大革命”留下了沈痛的教训。后来的几部宪法虽然保留了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但如何防止“文化大革命”现象的重演?毫无保证。1954年宪法关于选择居所的自由和迁徙的自由的规定也是空洞的。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私人不能拥有房产,住房是听从单位分配的,除了特权阶层外,普通老百姓毫无选择居所的自由。户口制度又限制了迁徙自由,特别是在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之间划下了一道鸿沟,广大农民成了二等公民。中国公民没有迁徙自由,却必须服从强迫迁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连续了10年。还有所谓“待业人员”被迫从城市下放到农村,某些持不同政见者则被强行从首都流放到外地。后来的三部宪法取消了居住和迁徙自由,倒是符合中国的实际的,但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现代化的潮流。宪法上有规定而事实上做不到,还可以创造条件予以兑现;从宪法上取消了规定,那就永无兑现之日了。现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鼓励私人购房,这就为选择居所自由创造了条件;还应当逐步取消户口制度,进一步为迁徙自由创造条件。未来的宪法修改至少应当在条文上恢复1954年宪法关于居住自由的较为全面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在规定择居自由和迁徙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这是迁徙自由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关于出入境的规定,但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名义上该法保障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的利权,事实上限制很多。起先是限制公民出国,现在主要是限制公民回国。国际上也有一些政府开列不准入境的名单,那都是恐怖组织和贩毒集团的成员。开列不准本国公民入境的“黑名单”,只此中国政府一家。从前还有一家,那就是台湾。台湾海峡两岸的中国人,虽然曾经打得你死我活,至今还没有结束敌对状态,其实本是同根生,患有同样的“中国病”。如何对待向往自由的飞鸟,台湾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不准飞出去,严密封杀;第二阶段是飞出去的不准飞回来,坚决排拒;第三阶段飞来飞去出入自由了。中国大陆刚走到台湾的第二阶段,整整落后了一个阶段,但封杀和排拒的程度却大大超过了当年的台湾。中国政府的荒唐政策不仅针对本国公民,还针对美国公民。凡是同情民主运动、批评中国政府的美国人士,不是拒发签证,就是遣送回国。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虽然是从人身自由引申出来的,又不仅仅是人身自由,缺乏政治自由的地方就不会有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9/19/3391.html
打印机版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机版
 
 
 
 
 
 
 
  近期最受欢迎的文章 
2000年9月19日
 
 
本报记者
 
 
专栏作者
 
颜纯钩 晓观天下 古成 张菁
 
张幸子 方圆 莘月 蒂紫
 
金言 甄桂 英慧 罗正豪
 
王未来 陈义凯 雷鸣仁 杨宁
 
掸封尘 点睛 宇清 慧泉
 
陶罔录 吴明则 胡立睛 张亦洁
 
来褕镐 鸿飞 苗青 夏小强
 
高茹之 李力平 赵文卿 姜平
 
李达成 青晴 鲍光 姜青
 
萧良量 门礼瞰 乔劁 鄂新
 
瞿咫 岳磊 李威 田恬
 
旖林 华华 戚思 喻梅
 
肖庆庆 陈东 辛馨 苏撬阱
 
屈豆豆 张目 吴莱 马勤
 
伊冰 齐禅 诸葛仁 李晓
 
林立 黎梓 李一清 华镇江
 
梁新 三子 倪丑 董九旺
 
紫巍 许灵 于星成 诸葛青
 
欣欣 林凌 单京京 子慧
 
李少华 娇娇 一位太子党 霍湘
 
于沛 卢笙 赵大兆 张岗
 
张祁 肖自立 刘艺 魏芝
 
梅玉 安平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