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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活摘器官 德國的檢察官行動了
這個公司在德國登記的營業項目表面上是一家「皮包公司」,但背後真正的操控者卻隱身在香港。德國電視二臺製作花了四個星期的時間追查了這家公司在全世界進行器官交易的內幕,並於11月13日在「九點直擊」(Frontal 21)節目中播出。當天德國檢方就採取了行動。 德國記者追查「德中醫療公司」的股東資料到香港後,卻幾次斷了線索。因爲這些股東包括數家登記地爲香港的投資公司,都已相繼註銷。這種不正常的頻繁轉換股東以及註銷公司的做法,明顯在掩蓋幕後操縱者。但德國記者鍥而不捨,最終在香港一座名叫「鹿角大廈」的寫字樓裏找到了這家「德中醫療公司」。但是這家公司的辦公室竟是隻有一張辦公桌的小房間。可是這個小辦公室的背後卻是一個從事非法器官交易的巨大網絡。 香港與臺灣的檢警也該行動了 香港法例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訂明禁止將人體器官作爲商業交易。凡是意圖在香港或在外地,從已死或還生存的人身上切除器官移植於另一人體內,而在香港從事「器官的提供要約」、「接受付款」、「謀合、商議、安排」、「刊登廣告」、「安排刊登廣告」等等,包括在互聯網發佈消息,以及通過醫生轉介到中國大陸換器官,只要涉及金錢交易都屬於違法,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德國電視二臺追查到的證據都已經在全世界曝光了,香港的檢警還能讓這條早在2001年就訂立的法令繼續酣睡嗎? 相同的,2007年10月24日《自由時報》揭發天津第一中心醫院器官移植主任醫師朱志軍,違反臺灣《醫師法》與《器官移植法》來臺仲介器官移植,並在飯店房間內對病人直接做器官移植型配的前置檢查與準備工作,在場還有臺灣高雄長庚醫院的醫師作陪。 記者採訪了到中國進行手術的臺灣病患,每個病患或其家屬都承認,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除了手術費用之外,還要支出十幾萬人民幣以上金額不等的費用才能取得型配符合的器官,另外還要支付主刀醫師額外的紅包。那些超出手術費用數倍的高額代價,證明了這樣的行爲是不被容許的器官買賣。 臺灣的檢警以及衛生署慢了媒體一步知悉這種犯行沒有關係,但至少應該向德國法蘭克福的檢方看齊,開始循着媒體調查的結果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嚴格執法以制止這樣的犯行繼續進行。 「不知情」無法成爲脫罪理由 紐倫堡大審的罪犯包括一羣納粹醫師在內。這些被告涉入謀殺,無法以納粹時期的法律或命令,把謀害人命這個重罪變成是「合法行爲」。這是一個重大的歷史教訓,人們不應該遺忘。不論中共現在如何藉口說這些器官來源都是「死刑犯」,究竟是「死刑犯」還是「被害者」?最終有證人與證據爲憑。終有一天,追究在中國那些知情卻仍執行活摘無辜人們身體器官手術的「醫師」罪責的日子,必會到來。 不只是中國的醫師,那些參與仲介器官買賣,甚至到中國親自操刀的外國醫師,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病患,都逃避不了應負的民刑事責任,最嚴重將使這些醫師與病患一起變成殺人罪的共犯。因爲在種種疑點的面前,所有牽涉在活摘無辜民衆器官的罪行裏的人,都負擔了一個追問真相的義務,蒙上眼睛或閉上嘴巴,都不能使其脫罪。 不論是明知或不知此一暴行,沉默本身也可以使參與者成爲知情者的共犯。 不合常理的過程 就說明了一切 現在全世界有相當多的年輕人喜歡進行網路交易,卻經常因些踩到「收受贓物罪」的地雷,家長直到警方上門來了,才知道自己「乖乖待在家裏」的孩子也能觸犯刑法! 通常判斷行爲人是否該當收受贓物罪,是以交易地點、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來判斷行爲人是否「知情」──比如從網路上買一臺不到市價二分之一的新款手提電腦,卻沒有要求賣方出具原廠證明文件與最初的交易資料。因爲賣方不是正常的商店、交易文件不齊、交易價格不合理,所以不論行爲人如何蒙着眼不看不聽不問──「真的不知道那是贓物」,還是要負擔收贓罪。 在刑事法庭上,忽視種種疑點而未究明真相的外國醫師與病患,或許還有脫免刑責的一絲可能,但民事責任卻極難卸除。因爲「不做任何詢問與調查」的這個消極不作爲本身,就會產生過失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就得負賠償之責。美國知名的辛普森殺妻案,辛普森雖因嚴格的證據主義而脫免刑責,但卻在民事賠償上面賠盡了積蓄然後宣告破產就是最好的例子。 但賠錢或被吊銷醫師執照甚至刑事懲罰之外,將來如果證實了植入體內的器官是來自於一位無辜被害死的、一位有血有肉的、有至親家屬的善良人,所有涉入這種罪行的人哪,良心能安否?夜晚能安睡否?這恐怕才是比民刑事責任更嚴重的懲罰。 ******************************************************** 購票從速!新唐人「聖誕奇觀」晚會盡顯東方神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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