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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这个规定10月1日起施行(图)
 
最高法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人民报消息】(人民报记者宜潇报导)2016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人民报转载《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 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X”作部分替代。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最高法院说: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16/8/31/6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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