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江泽民”考验中西引渡条约
 
任百鸣
 
2009年11月19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引渡” 二字有双向性,既有“引” ,又有“渡” 。北京当局一厢情愿的只爱“引” ,却忽视“渡” ,如今肯定头很疼,尤其是江泽民,“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 突然之间变成了江的一场噩梦。

2006年4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首个引渡条约。当时,中国官方极其高调报导了这一巨大司法“成果”,官方称,“该引渡条约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事实上,这一引渡条约对中共的贪官没有什么制约,西方世界如此之大,他们大不了不去西班牙藏身也就罢了。说白了,该引渡条约对中共而言也只是拿来做个国际上的姿态。据外交部资料显示,由于“人权问题的困扰”,中国自1993年以来只与泰国、白俄罗斯、南非、老挝等20多个周边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与欧美发达国家根本没有进展。

令人惊讶的是西班牙与中国自2004年,双方只花费了区区两年不到就正式缔约,可为一场“超级闪婚”。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按照中国的法律,条约生效还需通过最高立法机关的批准,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引渡条约生效。西班牙内政部随即在华设立代表处,专职负责包括引渡在内的两国司法合作。

那么这个条约的“重大意义” 到底何在?中共和欧美国家在引渡条约问题上长期没有进展,却在幂幂之中突然被安排与西班牙率先突破禁区,有何玄机?

2009年11月从西班牙传来的消息或许是破解了这道迷津。据报导,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做出了该国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

按法律程序,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若无异议,西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期间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

问题出来了,中国是正式和西班牙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当然必须遵守相应的引渡条款。江泽民等人会面临“引渡” 受审吗?不管怎样,“引渡江泽民” 成为了中西引渡条约的第一案。

根据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江泽民等人若不应诉,西班牙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则为被通缉方,中方就必须依约交人。

当然,条约也规定,“请求引渡方必须保证被引渡人不会被处死,否则,另一方有权拒绝引渡”,这条实际是西方一贯坚持的人道免死牌,是来约束中共滥杀的。西班牙宪法早有免除死刑的条目,中方几乎没有借口不交人了,且江已退位多年,无法享受所谓在位领导人的司法豁免。

看来曾被中方高度宣扬的“开启了两国司法领域合作新篇章” 、“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的“中西引渡条约” 面临了最严峻的考验。有人建议,胡温政府与其苦恼这根套脖子的绳索,不如维护国家形象,坚决依法办事,把江等国际罪犯“ 渡送”出去,也算彻底给自己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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