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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必須立即停止鎮壓法輪功!
 
作者:郭國汀
 
2005年10月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自1999年7月20日中共當局盜用國家名義,公然踐踏法律,動用黨政軍全社會一切人力物力財力,執行江澤民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拖垮、肉體上消滅」的羣體滅絕政策瘋狂鎮壓法輪功,迄今受中共迫害致死有案可查的法輪功學員已高達2744人!而未經確認者肯定遠遠高於此數。胡錦濤當政已經三年,但是非法鎮壓仍在繼續,瘋狂迫害仍在持續!

陳光輝被迫害成植物人已近一年;瞿延來繼絕食絕水780天四次生命垂危後再次絕食抗議,據稱他被惡警故意折磨得雙腿骨頭外露;像劉成軍、魏星豔、曾錚、趙明、王玉芝、王斌等千千萬萬法輪功學員遭受的駭人聽聞的精神和肉體的折磨迫害,每日每時仍在中國數百個監獄,勞教所重演。吳愛中、張惠,劉蘭近日又被中共法院非法判高達七年半的重刑!其承擔的刑事責任基礎與瞿延來、陳光輝、雷江濤案一樣,都是因爲他們勇敢地講真相,向公衆澄清事實說明法輪功真相,爲他們信仰的真善忍辯護。他們僅從網上收集編輯關於法輪功的文章,然後印刷,複製或者製作光盤。但他們均被判了5至7年半的重刑。他們被判刑的依據都是刑法第 300條,《兩高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這些解釋,決定完全混淆了刑事犯罪和一般的宗教信仰合法行爲的界限。按照兩高解釋,只要你下載編輯印刷複製有關法輪功的資料,不管是什麼內容,不管有沒有危害社會的後果,不管對社會是否有好處,甚至複製「真善忍」三字,一律視爲犯罪。其荒謬不證自明。此種充分體現中共或某個暴君個人意志的決定和解釋純屬惡法、非法之法,是強暴民意的東西,根本不是符合公平正義和公道的法律。而惡法或非法之法,公民應當沒有遵守的義務。

宗教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認的基本人權,我國憲法第36條對此亦有確認。因此信仰根本不存在犯罪問題。僅是如果個別信仰者的行爲觸犯了某些普通的刑事犯罪,比如:盜竊,殺人,放火,貪污受賄,完全可以根據普通的刑事犯罪條款去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不能追究信仰的責任,信仰不存在有罪的問題。一個人信仰什麼完全是他自已有權決定之事,信神也好,信進化論也罷,那怕是信仰X教純屬宗教信仰自由權範疇。

作爲法輪功信仰者,向他人介紹、推薦法輪功天經地義。法輪功受到中共當局瘋狂無理非法迫害,他的同修,受到有關部門極不公正的待遇,肯定要向外人陳述,爲自己辯護。這種自我辯護行爲與刑事犯罪完全是兩碼事。若認爲其辯護無理,可以公開辯論,誰是誰非唯有經過公開公平充分的爭辯才能明辯是非。而中共當局採取滅絕人性無所不用其極下流手段迫害法輪功信仰者,全面封殺一切法輪功的自我辯護,也從不敢在公平公開的基礎上辯論,這一事實本身足證中共當局的心虛下流無恥!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爲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或是通過印發傳單、製作光盤的方式講真相,本質上是自我辯護行爲,完全合法。

絕大多數被判刑或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都是因爲講真相。有的參與下載編輯印刷複印資料,有的僅是去北京天安門打橫幅標語,很多都被判刑被勞教。他們甚至被剝奪了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本人受理的六起法輪功案件,連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也被全部剝奪,尤以瞿延來案最爲典型。長達三個月,先後四次正式書面申請會見竟被全中國最先進的上海市監獄當局無理拒絕!當局處理法輪功案件完全屬法外治罪,一個國家公民基本人權受侵害到了這個地步,完全不顧法治和法律的原則,這是中華民族的大不幸!

當局今天可以任意迫害法輪功,明天就可以隨意迫害任何其他團體任何人。不講法治和法律,這個國家是沒有希望的。但是在中共一黨極權專制獨裁體制下,決不可能有所謂法治!因此,真正的法治,唯有首先拋棄中共,在沒有中共竊權的中國,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才可能有司法公正。

中共一黨專制下的法院及其沒有審判決定權的法官,對此類案件(政治,法輪功)根本不敢有自已的獨立判斷,當今中國立法、司法、執法機構事實上全被中共綁架成爲極端自私自利極端虛僞無知缺德的中共特權流氓集團的幫兇和工具。中共的自私自利一以貫之,中共的一切作爲完全不是爲了中國民衆的根本長遠利益,而是唯權是舉。只要有利於中共掌權,其好話說盡,壞事做絕!中共的虛僞空前絕後有目共睹,說的比唱的還好聽,做的卻是最下流無恥的勾當;中共的無知,集中表現在長期外行領導內行,瘋狂打壓敢說真話的知識份子,極力推行愚民政策,封殺一切自由信息,因此內鬥內行,專業外行;中共的缺德源於其無神論,黨魁偶像崇拜,除了權力崇拜完全沒有信仰,也早已拋棄了所謂共產主義信仰;而中共的流氓本性在《九評共產黨》之九已有令人信服的論證,過去每每聽及人們言及「流氓政權」!我還認爲有點過份,如今看來恰如其分貨真價實。

刑法第300條,僅是規定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者才構成此罪。其構成要件至少有四項:必須存在一個X教組織;必須利用了該X教組織;必須破壞了某項法 律的實施;必須造成了實際的社會危害。因此,僅是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種功法,或是爲其辯護,講真相根本談不上犯罪。

即便按中共法律,要判刑宣傳法輪功的行爲有罪,前提必須先證明法輪功即是X教,其次得證明存在一個「法輪功X教組織」,還得證明某人利用了該組織,最後必須證明某人實施了破壞某項法律實施的實際行爲,還必須證明宣傳法輪功的行爲造成了實際的社會危害。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都是公訴方法定的舉證責任。然而迄今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規規定法輪功即是X教,也沒有任何經正當合法的司法程序正式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的有效判例。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爲了配合中共鎮壓法輪功專門制定的違憲惡法;參與制定該決定的所謂委員應當爲其無恥行徑感到恥辱!其本身也未認定法輪功即是X教。因此並不能解除公訴人證明法輪功即是X教的法定舉證責任。法輪功連是否宗教是否存在組織都存在重大爭議,更不用說是否 X教組織。事實上法輪功僅是一種有神論信仰,也是一種氣功修煉,當然與X教根本不沾邊。

至於兩高解釋,性質上同屬惡法,參與制定該解釋的所謂大法官們,你們有半點法官的品德嗎?!該解釋明顯違背《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解釋原則,屬越權無效解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沒有法律解釋權,僅有司法解釋權。其無權解釋什麼是X教,無權越權解釋印製傳單、光盤、編輯真相材料等行爲即構成犯罪,也無權解釋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亦即對刑法300條的具體解釋權歸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認爲法輪功講真相、爲講真相印製傳單、光盤等行爲實質上是一種犧牲自我大公無私的高尚行爲,其不產生任何違害社會的後果,反之修煉法輪功於國於民百利而無一害。

像當今中國大陸法院這種追究法輪功學員刑事責任的做法,是中共法院被中共當局綁架司法專橫踐踏法治的必然結果。從表面上看,法院尊循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似乎有依據,其實稍加分析便可看出其完全違背法治精神,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即便中共自已制定的惡法也找不到鎮壓法輪功合法依據。中共必須退出法院,才可能有公正審判,才可能有司法公正,才可能是公理正義。

法輪功最顯著的標識是「真、善、忍」,按該所謂司法解釋,凡印製「真、善、忍」 者或「法輪大法好!」皆爲犯罪!其荒謬性一目了然。所謂犯罪行爲,首要前提必須是某行爲危害了社會。亦即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行爲的首要前提要件。真善忍是人類社會普遍尊從的最高價值觀,一個國家若國民皆信仰真善忍,人們的道德水準是奉行假惡鬥者不可比的,中共可謂好話說盡,壞事做絕,虛僞透頂。中共當權者必須立即停止繼續作惡,停止繼續鎮壓包括法輪功在內的一切宗教迫害,同時承擔相應罪責,胡錦濤及其當權者並不弱智,若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立即制止此種傷天害理的瘋狂迫害亦終將難逃罪責。必須強調指出的是:不存在讓中共爲法輪功平反之理,因爲中共沒有資格。中共唯有立即停止作惡認罪服法的義務,決無自說自話的平反權利。真善忍必將戰勝假惡暴,多行不義必自斃,善惡有報乃千古不易之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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