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消息】新华网有一则很奇怪的新闻,就是11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涉嫌1997年受贿案。11月20日王长安受贿被判有期徒刑7年。 新闻是这样报导的: 新华网西安11月20日电(记者王世焕)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因犯受贿罪,20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总经理左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为表示感谢和能够顺利获取分期土地转让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过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送给王长安人民币15万元。随后,王长安将15万元交给其弟王长来用于个人储蓄和生活花费。案发后,15万元赃款已全部追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与别的单位从事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明知行贿人系王长安介绍,而协助接收15万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考虑到王长安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王长来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都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王长安有期徒刑7年,判处王长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完) 现在收贿15万元算什么?都是几百万、几千万,上亿的拿,看那种新闻都麻木了,看这个新闻反倒觉得新鲜!尤其不可思议的是,事情发生在1997年,也就是说西安日报社长王长安在此之前在此之后都没有干过这种事,就这一件事被抓住了,至于吗,判7年?而且他自己没花着钱,这钱当时是他弟弟替他接下的,钱又是他弟弟花的,现在问题出来了,他弟弟把钱也退回了,他竟然还是被判了7年刑! 许中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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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我觉得这事太怪了,居然还刊登在今天的「新华聚焦」里,别说这钱不是他花的,就是他花了在当今社会又算个什么事呢,更何况是六年前的事? 再仔细看看王长安的衔头「西安日报社原社长」,我恍然大悟,忽然想起2002年10月24日卒死的人民日报社前社长许中田。卒死前十天,他还接待了俄罗斯政府新闻代表团,亲手签署了与俄新社的合作协议。结果晚间八点多在办公室内倒下,紧急送医却回天乏术。老百姓说:「人民日报除了日期是真的,什么都是假的。」许中田殉职在谎言的火线上,对他来说什么都是假的,只有卒死是真的。 如果要是从这个角度来看,西安日报社社长判7年不多,起码还没让他卒死。 这里,我提醒各位报社的社长,如果西安日报社这种没什么影响力的谎言小报的社长都已经有麻烦了,那么你们是不是也应该注意了?尤其是影响面最大的新华社社长田聪明,人民日报社社长王晨,中央电视台台长赵化勇,中国新闻社社长刘泽彭,在许中田、王长安的警报拉响时,你们就别跟自己过不去了!
新华社社长田聪明
人民日报社社长王晨 中央电视台台长赵化勇
国务院侨办副主任、中新社社长刘泽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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