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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辈子要当个大官 小科长公款替领导“埋单”被逮捕
 
【人民报9日讯】涉案者自辩叫“认罪态度差”?

11月24日,引起黄山市民广泛关注的“周建国贪污案”,在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周建国原为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户政科科长,一级警督。1999年9月2日,因涉嫌一起贪污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今年7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建国提起公诉,并指控周建国犯有贪污罪。理由是,1997年1月至1999年7月间,周建国借“业务招待”为名,通过熟人关系,将他人在一些酒店的住宿发票,在广东、屯溪一些商场的购物发票共60张,计66880.9元,浴敖哟鞠低忱慈撕凸杭扑慊砑钡壤碛傻奖镜ノ槐ㄏ欠ㄕ加兴每睿?997年12月至1999年7月间,周建国又以有些“接待费用”不好处理为由,向屯溪一些个体户索要发票共30张,计55330元,另有赴南方入住酒店消费的发票5张,计9953.62元,以“领导考察用”为名,到本单位报销,得款占为己有。

公诉人认为,周建国在任公安局户政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冒领公款计人民币13万多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大,认罪态度差,建议法庭依法予以判决。

公诉人认为周建国“态度差”,是因为周一直在为自己叫屈喊冤。周建国说:我是无罪的,13万多元,有的是业务接待中买礼品的实际费用,领导安排变通处理的;有的是陪领导考察费用,领导上知道并同意报销的,我只是违反了财务制度。

法院没有采纳周建国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一审判决其犯有贪污罪,判有期徒刑11年。同时没收周以“谢方向”名义购买的房屋一幢,并追回赃款84500元,退还黄山市公安局。周建国不服,遂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1月24日正式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但是,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披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却已经引起许多局外人的关注。

“陪同考察”何成“自费旅游”?

周建国在法庭上供诉,本案涉及的13万元公款,他分文没有落入自己的腰包。有的是实报实销的,有的是不得已变通处理的。

据他说,13万元分成两部分,一是陪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市长助理六去珠海、二下澳门的旅费,涉及费用7.5万多元,加上代为领导买手机、借出款项1.4万余元,共计9万元左右;另一部分是真正的接待费,迎来送往的一些吃住行和礼品费用等。这两部分费用,事先领导都同意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来解决,比如,赴澳门的机票等费用,外地来黄山的客人机票等,不能报销,最后都采用了以餐费冲抵的办法,而且领导都在发票上签了字。

从庭审调查来看,有两个事实比较确定,一是那位公安局分管领导和市长助理的确与周建国一起,分别6次和2次去了珠海、澳门,二是的确有数十张张冠李戴的餐费发票、住宿发票被报销,有的发票竟然是连号的,经办人也大多是周建国,而且那位分管领导都一一签了字。

周建国的辩护人翟建认为,被告周建国只是一个跑腿的办事员,说不上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方式冒领公款。要说骗,那也是明骗,如果领导不心知肚明,没有一定的默契,他能一而再、再而三地过得了领导审批关、财务关吗?辩护人引述了某领导的一段供述:他因为曾经数次在周陪同下南下“考察”,而“有些钱既不跟我算,也不跟我要”,所以在签字时明知“这些发票不大对头”,也统统予以公款报销。辩护人据此指出,所谓的欺骗,其实只不过是在掩盖真相;而要掩盖的事实,是多人一起参与、假借工作的名义。

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所作所为只有两个目的,一是用虚开的发票掩饰他陪两位领导南下“考察”所垫付的费用,二是用虚开的发票来掩饰一些不便入账的支出。诸如电视机、手机、礼品等,尤其是公安系统的住宿发票,费用超过标准部分也都变通处理。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切根据证明他是未支出而随意找来发票报销,中饱私囊。比如,周建国购买了4部手机送给有关人士,支出款项变通成餐费报销了,他是经手人而不是物品获得者,这该不该以贪污论处?

而公诉人认为,周建国正是利用了这种变通的做法,大胆将其个人不应到单位报销的费用,堂而皇之地以“接待某公安单位来人”、“某某市领导考察”的名义到单位报销。而且他们查明,周建国“陪同”那位局分管领导和市长助理等人南下“考察”,属个人游玩,除周以外,其他人在外的游玩费用都由个体老板支付。而周的费用不应到单位报销。

依照这种说法,生出一个疑问:周建国既不是接待科科长,又不是办公室主任或财务科长,为什么他能陪同市领导、局领导频频外出“考察”?既然领导有人接待,为什么又要他陪同?要他陪同“考察”,当然是工作,为什么又说他是自费旅游?

记者了解到,周建国之所以曾如此受到重视,是因为他原所在的户政科属于“肥缺”,黄山市农转非的费用都由户政科管理,单列账户局领导审批。因而,户政科成了一个丰满的“小钱柜”、“皮夹子”,户政科科长周建国也就颇受青睐。他在法庭上说,通常情况下,外地来人都叫他去订宾馆,有时一个晚上要接待几拨人。如果这样做不对,为什么行政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方面从来无人提及?

公款“吃了喝了”就不算犯罪?

庭审当中,控辩双方对谁来作证证明周建国是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争得不可开交。控方在法庭上提供了那位局领导和市长助理的几份至关重要的书证。

辩护人认为,这两人不具备证人的资格。上下级一齐外出考察,其实就是公费旅游。当时费用由下级“埋单”,回来后下级拿着其它的发票报销充账,上级又一律签字同意了,现在案发,下级成了被告,而上级反而作为证人来指证下级,这算什么道理?又有什么公正可言?更何况周建国是否构成贪污,与两名“证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不但其证人资格存在问题,就连其供述的可信度也要大打折扣。

控方则认为,这两人可以成为证人,因为他们知道案情。而辩护人反驳,知道案情的不一定能成为证人。因为他们与案子有利害关系。如果这样做,无疑会产生这样的情形:当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不符,而又没有旁证时,凡对周建国不利的证据公诉人全部采信,而对周建国有利的证据却一概不采纳,这怎么能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公平?又如何体现刑法的“疑罪从无”呢?辩护人甚至提醒,要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一种不良印象,即以为反腐败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谋“丢卒保车”之 利。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周的贪污罪构成,应依法惩治。而辩护人的意见则认为,周建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无罪有错,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

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出示了近95张发票,并一一证明有多少张发票,周建国并没有在黄山的饭店吃喝而报销了。周建国承认,因为要变通处理公款考察、旅游的费用,有些发票的确是没有真正吃喝过的。但是,辩护人指出,假如周建国真的在黄山都吃喝了,是不是还算贪污呢?假如在黄山公款吃喝不构成贪污,那么挪一个地方,到珠海、澳门吃喝玩算不算贪污呢?重要的前提还在于,周建国陪领导外出的“考察”,是先垫付了钱的,最后不到单位销账,他该去找谁呢?据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无因公款旅游、公款出国、公款请客吃喝而被定性为贪污并判刑的 先例。

“周建国贪污案”二审至今还没有宣判,但是,从黄山市政法委传来的消息说,黄山市公安局户政科的有关农转非资金账户已被取消,黄山市公安局的那位分管副局长已被免职。(8日人民日报谢卫群)(http://renminbao.com)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2/9/7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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