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时代医道的堕落
 
尤俊意
 
2000年11月6日发表
 
【人民报讯】听闻某地一家医院对一名急危病人,不但不给予诊治,还偷偷地将她送了出去,以致贻误病情,使患者不治身亡。真是一个骇人惊俗的举动!

  医院院长面对记者的采访,居然振振有词地提出了两点不值一驳的所谓理由。一曰“精神病人不是本院收治对象”。事实是这位身份不明的病人,病倒在地,周围居民发现时已是奄奄一息,立刻将其送入最近的这家医院,医院当即拒收;在派出所民警再三说服、恳求下才勉强收下来,将其安置在走廊上,未经好好诊治即送走。医院如此对待病人不仅有违救死扶伤的医德,而且也是违法的。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就是说,不管是什么人,有钱的没钱的,有名的无名的,有地位的没地位的,本地的外地的,本国的外国的,甚至是犯罪分子和俘虏,只要是急危病人,附近医院就有义务收治,拒不收治,就是违法。再者,不经诊治,让她恢复常态,你怎么知道她是精神病人呢?显然是托词。还有,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是我国公民,有权依法得到诊治,医院有义务为她诊治。

  二曰此人无付款能力,“医院经费负担不起”。这话算是说到点子上了。可以设想,如果这名病人是百万富翁或其家人,或身带巨资,医院肯定态度不同,甚至你要转院,都会以种种理由来谢绝:“我们能治好她的病”,“转院对病人不利”。既然无钱,还留她干什么?于是一送了之。这符合医德、医法吗?佛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据此,该医院的所作所为,不仅于情不合,于理不容,而且于法不符;不仅要受道义谴责,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古人向以悬壶济世、杏林满园来赞美医德医道,在医术日益发达的今天,难道真的反而“医风日下,医心不古”了吗?不,那位医院院长也说:“救死扶伤是我们的责任”。不过遗憾的是,那只是说在嘴上、贴在墙上而已。挂羊头可以卖狗肉,说的是救死扶伤,干的是草菅人命。如此亵渎神圣的医道,怎不令人心寒气愤呢,呜呼!江泽民时代, 还有什么没有堕落。转自(万维读者论坛 )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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