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公正”与“常公正”
 
作者 LG
 
2001年11月2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针对西方人士在天安门示威事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星期四在北京举行的记者会上说:“我想在这里强调指出,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中方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依法对这些人进行处理。另外,所有这些人在处理过程中受到了人道和非常公正的待遇。”

“公正”这个词,如果真正代表了它的含义,是不能加以修饰的。比如说您对人公正,您就不能对张三“有点儿公正”,对李四“比较公正”,对王五“还算公正”,对赵六“很公正”,对钱七“特别公正”,对孙八“非常公正”,对周九“格外公正”,对吴十“完全公正”……

外交部发言人,当然讲究措词。既然修饰了“公正”这个词,当然有特别的含义。含义是什么呢?答案可以在政府一贯奉行的原则里去找。什么原则呢,既然是针对老外,自然就是“内外有别”的原则。这一来事情就清楚了:对外人,是“非常公正”,对国人,自然是“常公正”了。

“非常公正”所指的是什么呢?这可以在章女士所针对的问题中去找。她所反驳的是一些修练法轮功的外国人关于他们在被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说法。我们当然应当相信这位政府发言人的解释,那就是:“非常公正”指的是在被拘留期间没有受到虐待。我们当然也应当相信他的解释的另外一面:“常公正”所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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