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国西方人士违反了江泽民的「不准示威法」
 
文/飞鸣
 
2001年11月2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近日来自12个西方国家的36位法轮功学员在北京的壮举引起世界瞩目,江泽民集团因为无法堵截大陆百姓从网上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得不对此事进行报导。但这些西人法轮功学员都是民间人士,毫无政治背景,且来自不同国度,江泽民的喉舌若诬以“反华势力”、“伤害中国人民感情”、“亡我之心不死”、“代表不了外国人民的一小撮”等常用于西方政府的词汇显然不伦不类,所以他们想出了一个新的说法:违反了“示威法”。

的确,任何国家对示威游行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文明国家,人民的言论自由得到最大的保障,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的观点诉诸街头,只要不妨碍交通或他人的生活和工作。所谓向警方或政府部门的申请,不过是通知一下而已,警方一般不会拒绝,甚至会到场维持秩序,甚至封堵道路,以保障示威游行的顺利进行。美国法轮功学员在中国驻美使领馆前的多次请愿和抗议活动都是如此。即使在美国总统布什就职典礼当天,还有逾万美国公民前往示威抗议(如果按江泽民的逻辑,当然是“围攻”了)。可见美国的示威法是“保障示威法”。

而在江泽民独裁统治的中国,虽然也有一个所谓的“示威法”,但那其实是“不准示威法”。除了江泽民集团煽动极端民族主义的几次反美游行,和在其编导的天安门“焚人”惨案后的煽动仇恨的游行之外,公民是没有任何权利以示威游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的。如果有哪位大陆民间人士申请“示威游行”,不过是在申请一张通向监狱的门票而已。所以,在天安门广场和平请愿的西人法轮功学员所违反的并不是“示威法”,而是“不准示威法”或“严禁示威法”。

江泽民集团惯用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手段欺骗中国百姓。比如它宣称的所谓“依法治国”,不过是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法律,用来统治百姓。而“依法治国”的本义是政府在行使公民赋予的权力时要遵守法律,受法律的制约。执政者如果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文明国家的宪法都是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不是限制公民的权益。可是法律在江泽民集团的手中,却成了百姓项上上的枷锁。这种法律,和两千年前以法家治国的秦始皇与出身刀笔吏的赵高所制定的法律有什么区别呢?以这种法律来统治人民、给无辜定罪,和三十年代斯大林以“人民法庭”宣判政敌死刑又有什么差异呢?如果凡是政府制定的法律都是金科玉律,那么二战前希特勒和纳粹制定的迫害犹太人的法律也应该遵守吗?

最邪恶的魔鬼就是戴着画皮的魔鬼。我们揭开它的画皮,就会看到它的狰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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