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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組織促加國制裁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圖)
2026年5月29日,一名法輪功學員在渥太華加拿大全球事務部總部大樓對面舉著橫幅。 (艾文/大紀元)
【人民報消息】加拿大的兩家人權組織,正在敦促聯邦政府,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中共高官實施定向制裁。 據大紀元記者Olivia Gomm報導,法輪功人權組織(FGHR)和人權行動組織(HRAG)已向加拿大全球事務部制裁局提交正式請求,建議援引《特別經濟措施法》(SEMA),將兩名中共高官列入制裁名單,理由是這兩人與「嚴重和系統性侵犯人權」有關。 人權組織指稱的侵犯人權行為,包括中共長達數十年、針對法輪功學員的系統性鎮壓,其中包括任意拘留、活摘器官、酷刑和大規模監控等侵犯人權的行為。 人權組織表示,這些侵犯人權行為已擴展到在世界各地(包括加拿大)針對法輪功學員,成為中共跨國鎮壓運動的一部分。 (FGHR)的瑪麗亞‧張(Maria Cheung)對《大紀元時報》說:「制裁是讓犯罪者為其罪行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 HRAG首席執行官莎拉‧泰希(Sarah Teich)對《大紀元時報》說,對這兩名中共官員實施制裁,將使加拿大能夠「首次證明,當跨國鎮壓行為與外國發生的嚴重侵犯人權有關時,這些行為適用我們的制裁法律」。 她說,此案將為加拿大如何應對外國干涉樹立「強有力的先例」,並對跨國鎮壓和外國干涉起到威懾作用。 相關的制裁措施,包括禁止這些中共官員入境加拿大,並禁止加拿大人與他們進行任何金融交易。人權組織在其聯合公告中表示,這些措施還將表明,加拿大不會成為那些犯下嚴重侵犯人權罪行的人的「避風港」。 加拿大全球事務部尚未對此請求作出公開回應。 近年來,加拿大對外國干涉和中共跨國鎮壓的擔憂日益加劇,外國干涉委員會在完成一項公開調查後指出,中共是「針對加拿大民主制度進行外國干涉的最活躍國家」。 跨國鎮壓 瑪麗亞‧張表示,自1999年中共在中國開始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國境外的法輪功學員一直遭受跨國鎮壓。她說,這場鎮壓包括中共官方宣傳和散布虛假信息,以及中領事館工作人員及其代理人在海外散布仇恨宣傳,並將法輪功學員排除在當地社區活動之外。 她說,有記錄在案的報告顯示,加拿大的法輪功學員面臨歧視、破壞、騷擾和恐嚇。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一種性命雙修的中國傳統修煉方法,其核心原則是「真、善、忍」。20世紀90年代初,法輪功在中國迅速發展,被中共視為對其一黨專政的威脅。1999年,中共開始殘酷迫害法輪功。 最近,與中共有關的勢力試圖打壓神韻藝術團,其行為包括散布虛假炸彈和死亡威脅,以及對演出場地施壓和恐嚇,試圖阻止舉辦演出。神韻藝術團的許多藝術家是法輪功學員。 制裁的作用 專家表示,實施制裁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與實際意義。 曼尼托巴大學國防與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兼政治學教授安德里亞‧查倫(Andrea Charron)告訴《大紀元時報》,制裁是「有力的工具」,可向世界發出信號:某些行為不可接受。 「對於侵犯人權者而言,制裁是為數不多的幾種工具之一,既可以強烈譴責其行為,又可以防止制裁國及其公民在經濟上為該犯罪行為提供資金。」她說。 雖然加拿大此前曾根據《特別經濟措施法》制裁過中共官員,但並非專門針對跨國鎮壓的指控。 2021年,加拿大效仿美國、英國和歐盟的做法,將4名中共官員和一個實體列入制裁名單,指控他們嚴重侵犯新疆地區維吾爾族、藏族和法輪功學員的人權。2024年12月,加拿大又以同樣的理由,對另8名中共官員實施制裁。 瑪麗亞‧張表示,這兩輪制裁都是針對中共政權在中國境內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她說,FGHR希望與HRAG共同努力,促使加拿大政府採取行動,制裁在加拿大境內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跨國鎮壓的肇事者。 查倫表示,制裁的有效性,取決於制裁是否針對「組織或縱容」侵犯人權行為的高級決策者及其同夥,以及加拿大是否長期維持制裁,並隨著外國肇事者的變化而更新制裁。 她說,加拿大必須保持前後一致,不能將制裁作為「一次性工具,用完就忘」。比如,「加拿大不能一方面制裁少數侵犯人權的個人,另一方面又通過貿易協定,獎勵與其有關聯的公司或決策者。」 泰希表示,加拿大在執行制裁法方面有「前後矛盾」的問題。同時,加拿大全球事務部並無法律義務回應民間提出的制裁建議。 「我們的制裁法為我們提供了有用的工具,但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她說。 查倫表示,加拿大的《特別經濟措施法》是「強有力的工具」,旨在應對嚴重和系統性的侵犯人權行為,而《馬格尼茨基法》通常用於更有針對性、一次性的嚴重虐待案件。 「然而,真正的挑戰在於執行。」她說,「加拿大的制裁名單可以說太長了,這反映出一種以被制裁的個人和實體數量來衡量成功的傾向。」 查倫表示,加拿大需要更有「戰略性」的目標鎖定、更強有力的執法、改進證據收集以支持案件、與盟友更緊密的協調,以及更好地教育加拿大公眾,遵守制裁的責任。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 查倫表示,加拿大全球事務部收到制裁申請後,外交部長負責作出相關決定,其中包括擬議目標清單和相關法規,並獲得總督批准。 她說,政府主要依賴公開信息,因為它沒有資源獨立調查大量可能的制裁對象。 全球事務部表示,制裁是「加拿大致力於在維護和加強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方面發揮領導作用的關鍵組成部分」。並稱,加拿大採用「盡職調查程序」,來審查和評估可能存在的侵犯人權、腐敗或其它需要採取制裁措施的情況。在決定制裁是否合適時,還會考慮「更廣泛的政治和國際背景」。 查倫表示,加拿大的制裁「缺乏域外效力」。如果一名中共官員不太可能來加拿大、在加拿大管轄範圍內沒持有資產或與加拿大人進行金融交易,那麼,對他們的制裁「可能影響有限」。△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6/6/23/9562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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