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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声─中共半个世纪前的承诺(六)(多图)
 
2013年1月2日上午,平顶山的气温在零下5度左右,河南平顶山一位村支书指挥百余人深夜强拆72岁老太李桂荣民房。李桂荣老人和几个亲属在已经变成废墟的「家」中,费力地找寻自己的东西。强拆现场,李老太家的棉被、衣服、灶具、粮食等都被埋在了废墟中。
据大河网报道,2011年12月28日凌晨,河南辉县市百泉镇梅溪村尚玉叶女士的两层小楼,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拆。
2014年8月9日,河南新郑龙湖镇的张红伟家被人撬开屋门,十多个陌生人将张红伟夫妇塞进车强行带走,拉到附近一处公墓。二人在墓地被困4小时,赶回家时,发现房屋已成废墟。

【人民报消息】人民报编者按:今次我们刊登13篇中共在半个世纪前的承诺。光看题目就很吓人的,例如「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行社会主义,谈论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就是『反对革命』,试图付之实行就是自取灭亡」!现在若说这话就是「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罪」要坐牢的。但这竟是1944年毛泽东在与人谈话时说的。 还有一个题目《快释放政治犯》。但是70多年过去了,不但没释放政治犯,而且制造出无数的政治犯。例如「709」的律师们因为工作关系受委托代理辩护,结果被抓被酷刑折磨,至于当事人的处境就更不用说了。另外,十九大快召开了,一般情况下,中共召开党代会,北京被监控的那些人会被带到外地去「旅游」。需要说明一下的是,被24小时监控的这些人都只带着嘴,没带着枪! 最搞笑的是劫持高智晟律师,这是一个满嘴牙除了打掉的、就是晃荡的,无法咀嚼食物的、失去律师执照的中年人。几年来,他几次打算出去看牙都被押解回来。难道中共江山的安危与高律师治牙镶牙有直接关系? 最近,高智晟被从陕西自家的土窑洞带到北京。你带你就带吧,这是你共产党的天下。但这帮鼠类却在高律师清晨在窑洞顶散步的时候偷偷把他绑架了,家里人招呼他吃早饭时发现人失踪了,于是报警。把高律师带走的警方装腔作势的撒出人去漫山遍野的找,多下作!说高律师可能跑了。在家人不懈的寻找下,最后证实被秘密劫持到北京去了。这样的政府能不倒么! 《新华日报》1946年2月8日刊登的社论说:「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财产的自由权利,叫平民怎么能安居乐业?」说的极是。 现在读中共半个世纪前的承诺才发现中共之所以能够骗人,是因为其知道什么是对的,人民需要什么。中共建政之后毛泽东立即成立毛选编辑委员会把半个世纪前的「承诺」都修改了,当有人把中共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编辑出来,没有出版社敢出版,胆大出版的社长被撤职调走,书全部查抄送去制成纸浆。 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如果犯了错不知道犯的这是错,那还有救。真正不可救要的是那些知道什么是对的,但偏要走邪道的人和组织。 我们继续连载被中共化为纸浆的这些承诺。

历史的先声─中共半个世纪前的承诺 ──编者:笑蜀
中国私人资本主义必须得到广泛、自由发展的机会 89. 只有解放区才能真正发展私人资本主义 90. 战争结束后,私人资本必须得到广泛、自由发展的机会 91.「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行社会主义,谈论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就是『反对革命』,试图付之实行就是自取灭亡」 92. 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不可分 天赋人权不可侵犯 93. 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94. 保障人权 95. 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标尺 96. 保障人民自由的开端 97. 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论张君励先生的建议案 98. 集会结社自由的实现 99. 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在「呈报」、「审查」的一串规定下 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 100. 快释放政治犯 101. 法治与人权 ◎ 只有解放区才能真正发展私人资本主义 抗战胜利迄今十个月了,国民党当局的一切经济措施,不独未能帮助国内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在物价波动,通货膨胀,交通阻塞,外货涌入,以及不合理的外汇关税政策与官僚资本垄断诸方面,给予民族工业以打击,造成民族工业极其严重的危机。……说明了今天要在国民党独裁政府统治下来挽救民族工业危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等,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象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广大解放区所采取的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措施,才会给我们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一条新道路。 没有去过解放区的人们,往往误信那些顽固分子的恶意造谣,认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解放区的经济措施,不是发展资本主义,而是破坏资本主义。理由是共产党的理想和目标,应该是实现社会主义,怎能是发展资本主义?其实,这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早已清楚地解答了。他说:「有些人不了解共产党人为什么不但不怕资本主义,反而提倡它的发展。我们的回答是这样简单:拿发展资本主义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与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它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现在的中国是多了一个外国的帝国主义与一个本国的封建主义,而不是多了一个本国的资本主义。相反的,我们的资本主义太少了。我们共产党人根据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确地知道,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的统治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与发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及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获得广大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国家与人民,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在理论上,主张在目前中国发展资本主义是必要的,而且在事实上,在一万万以上人口的广大解放区内,采取了一切措施,促进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向上发展。在这里不必引证许多老解放区私人资本发展的事例,只举几个新解放区,在打走日寇不久之后的数字来看罢。例如张家口在日寇占领时,该市两百多家皮毛商行大部倒闭,解放后,仅仅两个多月,不仅旧的商号纷纷复业,而且有新的商号开张,并比战前增加了三十多家,该市现在繁荣起来的商行,已达二千七百余家。河南的安阳、焦作等地的煤矿产量,比敌伪统治时期增加了一倍。河北的邢台一千多家皮坊,在解放后都相继复业,四万失业工人,尽都有了职业。……从这些零星数字中,我们看出了解放区工商业发展的特点,就是在胜利后,不仅过去倒闭的全部复了业,而且一般都有了新的工厂与商号增设,这正与国民党统治区的工厂倒闭、商号停业,成为一个相反的对照。 我们再引两个美国记者的报道来证明,就更加清楚。例如美记者宝丁在访问张家口后发表谈话说:「张市为八路军解放后,虽只两个月,而社会秩序已很安定,我所遇到的政府人员,他们所做的事,都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我又看到许多工厂都很快地复工了,真引起我的钦佩」。又如胜利后特往解放区作五个月旅行的美国记者博乐报道解放区的经济实况时说:「在解放区:(一)私人生产企业不但存在,而且受到政府的鼓励;(二)地主经营仍旧,所不同者,只是过高的田租由佃农要求减低而已;(三)外来的中外资金极为解放区所欢迎;(四)解放区的政府除对敌伪的产业外,并无没收任何财产的企图」。博乐并且报导在解放区不论资本家、地主也一样热心工作的情况说:「在解放区从事工商业的资本家也很热心。我和许多商人、地主、制造商谈天,发觉他们热心是有理由的,因为共产党人虽然坦白地以改善工人生活为目标,但同时,他们也给地主和制造商以利益」。 这些引证,还说明了解放区工商业的发展,并不等于一般的通常发展,而是具有迅速发展的趋势。然其所以能够这样发展,又是有深远的原因的。这就是: 第一,因为解放区首先有民主的政权,实行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使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高了农村广大群众的购买力,因而刺激工商私人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 第二,因为解放区民主政府还积极地实行了各种正确的经济措施,例如实行贸易自由政策,废除了敌伪统治时的种种统制、配给等对贸易发展的限制;又实行合理税收,取消了一切苛捐杂税,大大减轻了工商业的负担;更实行发放贷款,解决了工商业家的资金困难,同时还注意运输事业……来便利原料和商品的流通。由此可见,要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的先决条件,是必需有一个真正民主的政府,它时刻为人民服务,处处为人民打算,并能实行正确的土地政策,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这个条件,正是解放区已经做到、并且还要继续做好的。因此,在今天的中国说来,只有解放区才能真正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确实是很明显的了。 ──《新华日报》1946年6月14日 ◎ 战争结束后,私人资本必须得到广泛、自由发展的机会 ──1944年7月14日毛泽东答根舍·斯坦因问 战争结束后,恰当地对待资本是一件互利的事情。这不但适用于中国资本,而且也适用于外国资本。私人资本必须得到广泛、自由发展的机会,我们需要发展工业。我们要用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原则,去取代日本使中国殖民化的原则。我们应该用发展现代工业,提高农民生产力和增加购买力的政策,去代替限制工业发展、恶化农民生活条件,以至导致他们对发展生产失掉兴趣的政策。用工业进步代替工业落后,(这是指国民党现在执行的经济政策)我们预期,取得土地以后的农民,对提高生产会更加关心。 ──《美亚文件》第690~717页 ◎ 「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行社会主义,谈论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就是『反对革命』,试图付之实行就是自取灭亡」 ──1944年毛泽东与谢伟思等人的谈话 中国人民实际上是农村人口,是农民。四亿五千万中国人当中,农民至少有三亿六千万。知识份子、高级职员、商人和资本家只占上面薄薄的一层。农民就是中国。像中国这么幅员辽阔而又落后的国家,不可能迅速得到改造,中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必然是农业占优势。因此,中国的农民问题是中国将来的基本问题。中国除非把解决土地问题作为基础,否则是不能成功地实现工业化的,因为农民必须要为这种工业化的产品提供真正的市场。 我们以日本为例,由于它是在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去谋求工业化的,所以不得不追随帝国主义和向外侵略。它没有从解决本国的土地问题入手。 华莱士和其他一些美国政治家、作家(例如最近在《纽约时报》上发表《中国农民》这篇文章的布鲁克斯·阿特金)对中国的这一基本事实表示出一种清楚的认识。 中国农民的基本要求是从封建的租佃关系中解放出来,不再依赖地主资本家贷款和收购他们的产品。这就要进行土地改革,还要实行民主。农民必须独立自主,有权维护他们自身的利益。 从总体上看,农民和全中国人民都不准备实现社会主义,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也不会准备实现社会主义。还需要经历一个长的民主管理私人企业的阶段。谈论立即实现社会主义就是「反对革命」,因为这是不切实际的,试图付之实行,就会自取灭亡。 国民党与中国人口中的广大农民群众没有任何联系,它是一个由军人和地主集团组成的政党,这些集团通过一种保守而又毫无创见的官僚主义实行统治。国民党对于根本改善农民的状况,实行真正的土地改革和清除至今依然存在的封建残余这样一些事情,过去无所作为,将来也不会有所作为。它之所以不能做,是因为这样做了就会侵犯国民党主要支持者的权力基础。 国民党由于惧怕真正的民主,不得不法西斯化。这样,它就成了一个希奇古怪的封建法西斯的混合体。这就是国民党不能从中自拔的背景和特征。 国民党不愿解决土地问题,借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来作为工业化的基础,它就转而采取硬性规定的、国家支配和控制工业发展的原则。因此,它在国内的政权方面,或在国外同俄国和其他邻国的合作和友好关系方面,都不能建立起一个牢固的基础,它就倾其全力发展「国防工业」,并迷恋于权力政治的危险游戏。 可以预料,在这些政策当中埋伏着未来的国内和国外的冲突。如果它坚持这种政策,那么这种预料一定会成为现实。在这些政策指导下,国民党不能解决中国国内的基本问题,不能引导国家走向完全民主化,不能成为远东的一种稳定力量。而这些政策如果没有国民党内部的一场革命,没有一个全新的领导集团,是不可能改变的。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则是一个代表中国农民利益的政党。它制定的纲领是要使农民问题得到民主的解决:减租减息,实行累进税,扶助生产,促进合作化,从根本上实行民主政治。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各阶层人民在团结的而不是互相冲突的基础上建立必要的自由资本主义企业,中国共产党就将成为给中国带来民主和健全的工业化的促进力量。这些就是实现和平和稳定的唯一可行的保证。正如在中国的前途上不能忽视农民一样,也不能忽视中国共产党。国民党想要忽视它,但是它的枪炮不能给它带来胜利。总之,绝大多数战士象中国人民一样都是农民。因为我们是为了人民,而且来自人民,所以我们是代表中国人民说话的。人民从我们的经历中认识了这一点。……召集国民大会,这是蒋介石的最后一张王牌,美国认清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将关闭和平的大门。一旦召开国民大会,则木已成舟,和解就不可能了。如果迫不得已,我们将进行战斗,因为我们不仅为目前解放区一亿人民的民主权利而战斗,而且为全中国人民的民主权利而战斗。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等编 《党史通讯》1983年第20-21期 ◎ 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不可分 一、不民主的经济和政治: 中国现在既需要经济民主,又需要政治民主,那是没有人能否认的事,因为没有一定形态的政治民主就不可能建立一定形态的经济民主;而没有一定形态的经济民主也将无从保障一定形态政治民主的。──这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论。因为主张「毕其功于一役」的人并不深究目前所需要的是什么形态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不去认真检讨现实的情况,从现实出发来提出问题,却从社会主义的空论来自娱,以为实现经济民主就是意味着实行社会主义。但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来看问题。 从实际上看,我们只能断言说,我们现在无论经济、政治和文化上都没有任何民主。我们处于比资产阶级民主社会更落后的情况中。从经济上看,现在的广大人民毫无私有财产的保障……。另一方面,自由的资产阶级并没有好的命运。他们的产业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在特权官僚资本的排挤和统制下面,谈不到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原料被控制,市场被垄断,自由的民族资本家的企业,要按照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而发展是不可能的。自由竞争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中,有一个就其本身范围而言是公平的法则,谁能提高生产力,提高产品的质量,谁就能在自由的市场中取胜,这是一个民主的自由竞争,因此它在一定时期能有促成社会进步的作用。但是当腐败的官僚资本挟着国家权力而猖獗的时候,就不会有公平的竞争,于是正规的民营企业只能破产。自由资产阶级要正当的由企业经营中来不断地扩大再生产、积蓄资本是不可能的。结果也就必然造成生产力停滞甚至降低的现象。 由此可见,经济的不民主,既有害于工人,也有害于一切小私有财产者(包括农民),同样有害于自由资产阶级,而只是有利于寄生在农民血汗上的大地主,依靠帝国主义势力的买办和那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官僚集团。由此就产生了政治上的不民主。不民主的政治关系就是以不民主的经济关系为基础,而其目的也就是为了巩固不民主的经济关系。 反映到社会的精神文化生活上面,也同样表现着极端落后的不民主的状态,广大人民群众在实际的生活苦难中,没有过文化生活的可能。他们的生活欲望被遏制,他们的一切知能都集中于如何取得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这一件事上。特权者不承认劳动人民有独立的人格,以为这只是一群蚩蚩者氓,分不出每一个人的个性;而劳动人民在同样的苦难生活下,普遍地被愚昧和迷信捆缚着精神生活,不可能各自发扬其心意和才知。这种个性被压死的状态,决不能产生民主的文化。 自由的思想是和独立的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关联的。封建时代很少有自由独立的思想者。就是因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上都不得不仰给于统治者的「恩惠」,只有最大胆的人才会有反对权威的思想。纵至现在,社会上真正的自由职业者(甚至于教授)很难得有生活的保障,自由思想与独立人格的发扬自然是受尽摧残。广大的人民凭自己劳力,所得到的一点最卑微的财产都没有保障的时候,那种把个人的一切都归于命运和天道的支配的迷信思想也就是不可免的了。在这各方面都极端表现着不民主的落后性的时候,中国要进一步,就必需实现政治民主,又必需实现经济民主,那是断然无疑的事。就整个社会说,实现政治民主,还是为了实现经济民主以求社会生产力解脱封建性的束缚,而能加速提高;就广大人民的要求说,假如政治民主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过自由的经济生活并且生活得更好,那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没有经济民主,则政治民主将只是空洞的东西,也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力量的支持。 但和「毕其功于一役」论者不同,我们必须由认真地考察现实而指出现阶段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方向到底是什么? 二、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 由以上所述,已可看出,为什么现在需要「不是一般地废除私有财产,而是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 不主张废除私有财产,并不意味着一时的让步,而是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的积极政策。这正是因为现实条件下,广大人民的私产并没有保障。农民没有享受耕种的收获的保障,工人没有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保障,自由资产阶级也没有获得合法的利润的保障。实行种种措施,以使得人民普遍地取得私有财产的保障,那难道不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么?拿古代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来看,固然在那时代也有私有财产,但是在法律上和在实际上,全国的一切财富其实都属于专制统治者所有。在国家的名义下,人民的任何产业都可以被括削甚至被剥夺。所谓「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就是侵蚀人民的私有财产权的最通常的办法。只有皇帝、贵族、官僚大地主可以在国家权力的保护下以一切手段来吞并人民的财产而过其不事生产的寄生的生活。所以打破封建社会的条件而前进一步,就必然要提出保护私有财产这一个问题。不同于独占资本主义时期,在那时期,由于生产力已因生产过程的高度社会化而提高,社会财富更加集中在少数独占资本家的手里,因此就不能够提出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倘若使社会财富(主要是生产手段)分散给众人所有,那就是降低社会生产力。所以这时就必须提出社会财富的社会公共所有制,那也就是走向社会主义。但在封建社会条件下,生产过程一般地还是私人性的,少数特权者用强制力量来并吞社会财富,所以社会公有制不可能实行;而使财富分散为多数人所分有,那正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前进的唯一方法。 所以实行种种措施以一般地保护私有财产,那是在现实条件下所必须争取实现的经济民主。 ──必须消灭利用特权势力以侵袭人民财产权利的活动,所以要求「惩办贪官污吏,实现廉洁政府」,「要求取消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必须切实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所以「要求实行农村改革,减租减息,适当地保障佃权,对贫苦农民给予低息贷款,并使农民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必须使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对他们的障碍,所以「要求取缔官僚资本,要求废止现行的经济统制政策,要求制止无限制的通货膨胀与无限制的物价高涨,要求扶助民间工业,给予民间工业以借贷资本,购买原料,与推销产品的便利。」 ──也必须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所以「要求改善工人生活,救济失业工人,并使工人组织起来,以利于发展工业生产」,也就是要「根据情况之不同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工会的权利等」(均引自毛泽东:《论联合政府》)。 实行了这一切措施并没有超过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的范围,但是使得人民不至于担心自己的财产横遭摧残和剥夺,使得农人能够享受其自己的劳动收获,使得工人解脱超经济的剥削,逐渐提高生活水准,使得民营企业家不再在不公平的「竞争」下被扼杀,这不是经济民主么? 要彻底实现这样的经济民主,没有政治民主的保障是不可能的。中国所需要的政治民主也就必须能够认真实施这一切经济民产的做法。假如是单独由自由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主义的政治那也还不可能认真照顾到工人农民的利益,而且中国自由资产阶级力量的薄弱也将使他们不能够撇开工农力量,单独完成解除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的任务。所以中国的必须实行的民主政治一定是如孙中山先生所说,「乃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也就是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民主政治。 实现了这样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一定能够「为资本主义扫清道路,而使之获得发展。」对于这,我们是否害怕呢?一点也不。相反的,保护私有财产,扶植私人资本,正是对中国有利的事。 要知道,资本主义的发展是彻底解除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的必然的后果。固然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倘不解除,也可以有资本主义,但那是买办性的。并且和封建剥削势力相勾结着的资本主义,是凭借强制权力以掠夺人民大众,损害人民的、民族的利益的资本主义。中国人民反对这种资本主义,但不反对在以解除封建压迫与民族压迫为前提而生长起来的自由的私人资本主义。在这两重压迫去除后,就产生了私人资本能够独立自由地生长的可能,解放了并且渐渐富庶了的农村更是为资本主义开辟了广大的市场。 要知道,发展资本主义不是维持独占资本主义而是鼓励自由的资本主义。中国的资本主义还非常薄弱,并无力实行经济上的独占,除非寄托在买办性的、封建性的政治独占上。在取消了这种政治独占后,资本主义就会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发展,还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的,正如十八九世纪,欧美的自由资本主义提高了生产力一样。 更要知道,发展资本主义,是既要保障私人资本,又要保障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小私有制的。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中,这种小私有制也是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的,不过欧美资本主义的发展是以不断地牺牲这些小私有者而进行的。在中国,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一时还薄弱,不能在全部国民经济占绝对支配的地位;一方面这些小私有者在得到了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初步条件后,将可以在合作社的方式下组织起来,提高其生产力。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中所将实现的经济民主,虽不超过资本主义的范围,但是和欧美各国所走的资本主义道路是不同的。封建性的土地关系将按照民主主义原则逐步地完成彻底的解决──由减租减息到耕者有其田,依靠土地剥削的封建残余将彻底消除,不象欧美的许多国家中那样,在这问题上半途而废。劳动人民的小私有制将在经济上获得发展的便利与在政治上获得充分的保障,而不是象在欧美许多国家中那样被牺牲了作为独占资本主义生长的肥料。这是对人民有真的利益的经济民主,和那以人民大众为基础的政治民主相辅而行。由此我们也就不必担心,由广大发展私人资本将重蹈欧美资本主义的覆辙,形成对人民不利的独占资本主义。恰恰相反,我们倒可预见,当人民的私有财产一般的受到保护和自由的资本主义扩大发展的时候,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必能加速地增长;在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化完成的时候,就会产生和平地走向社会主义的可能;也就是走向更高度的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可能。 三「毕其功于一役」论的真象: 社会主义不是让人们在口头上空谈的。能实行社会主义不能由主观愿望来决定,不能由空洞的革命的要求来决定,而要根据客观现实,根据广大人民实际生活所提出的要求来决定。广大人民现在所要求的是什么?他们苦于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的两层束缚,他们苦于没有任何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农民要求减轻负担,要求土地;工人要求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资;这些要求都没有包含社会主义的内容。只有在发展资本主义,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时,人民才会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的要求,在现在的条件下,「毕其功于一役」论不过是脱离现实,脱离人民的空话而已。但我们要知道,「毕其功于一役」论者其实并不都是认真想在现在实行社会主义。他们之所以说这种空话往往不过是掩饰其不肯和不敢认真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的任务而努力。譬如,为了避免触及最现实不过的减租减息的问题,他们就空谈社会化的集体农场,为了使自由的私人资本不能充分发展,他们就空谈社会主义性质的计划经济。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实质上是前资本主义性质的独占垄断,却自命为比自由资本主义更进步,以此为借口来图谋扼杀民营企业。──这就是许多「毕其功于一役」论者的真象。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脆弱,他们中有些人也不由自主地倾向于「毕其功于一役」的说法。他们不提出正面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害怕遭遇无产阶级的反对。其实,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间的阶级矛盾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因为从民族压迫和封建压迫下解放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力,那是既对资产阶级有好处也对无产阶级有好处,所以阶级矛盾是可以调节的,要使之调节,却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在资本主义里加上一点社会主义。只要私人资本保持着他的独立自由,并且使其生产事业适应于人民的需要,更照顾工人的经济权利与自由权利,那么它的广大发展决不会遭受人民的反对。假如怕人民,空谈社会主义为点缀,实际上却投到了封建买办性的独占资本的怀抱中,那说是自己走向了绝路了。 ──《群众》周刊第十卷第十六期1945年8月25日 ◎ 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从来的革命运动都是人民争取民主的伟大运动,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只在于要不要民众,给不给民众以民主自由。对于英勇斗争中的中国,民主始终是团结与进步的基础,因为离开了民主就不能团结全国人民起来战胜日本帝国主义,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新民主主义在中国的胜利。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地要看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其他自由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就谈不到民主。 这是为什么边区施政纲领明确的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移之自由权」,责成当选为行政人员的共产党员应坚决执行之,并指出「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可以想像得到,在帝国主义借战争的掩护把人民从多年斗争中获得的民主权利剥削殆尽的时候,在中国大资产阶级实行高压政策以致人民的人命、财产、自由没有一点保障的时候,在陕甘宁边区从过去的民主传统向新民主主义的路程前进的时候,这样的尊重民主自由与保证它的彻底实现,是具有怎样伟大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一向是忠实于它对人民的诺言的,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它的纲领中的每一条文与每一句语,都是兑现的。我们决不空谈保障人权,而是要尊重人类崇高的感情与向上发展的愿望,对犯过错误而愿走向光明的份子采取宽大的态度,禁止不经过法定手续来逮捕、审问、处罚任何人,反对把人拖到卑鄙无耻的道路上去,用这些事实来使得人权得到充分保证。我们决不空谈保障政权,而是真心诚意地要人民起来参加政权的管理,承认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提高民意机关的职权与威信,建立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并实行三三制,保证民意机关与行政机关中的人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我们决不空谈保障财权,而是要在实际行动中做到保护私有财产,奖励私人企业,严禁随意动员征发,实行合理的统一累进税收制度,维护农民从过去土地革命中获得的利益,保证佃农债户向地主与债主交租交息,使得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这样就不只是给人民带来了美丽的希望,还真正地要他们享受到新民主主义的果实。 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边区过去早已注意保护,今后仍当循此前进。只要是抗日的有利于中华民族解放事业的言论与出版物,无论是出自任何抗日党派与团体个人,都有发表与出版的自由,政府还给予使用会场与印刷机器的便利条件。在这里,不会有思想的统制,我们鼓励自由研究,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欢迎边区境外愿做抗战工作人士来此开办学校,设立出版机关,组织文化团体,并且给予必要的帮助.人民不仅有集会结社的自由,还有武装自己的权利,我们不怕人民的组织与活动,只怕他们不能积极动员起来。我们要保障的居住与迁徙的自由不是消极的,因此我们帮助外来移民解决他们各种困难,保护因革命行动被迫来到边区居住的人民,救济流亡学生与灾民难民使得他们不仅能够自由地生活,还可以幸福地生活。只有这样,才真正的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权利。让全国人民看到我们高举起来的民主旗帜,是飘扬着多么鲜明的色彩! 仅仅政府明令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是不够的,公务人员知道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还是不够的,必须人民自己珍贵这种只有在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边区才能获得的权利,要求它在边区得到切实的保障,并把它推到全国的范围里去。当广大的人民掌握到民主自由的权利时,它不仅成为物质的力量,还将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 ──《解放日报》1941年5月26日 ◎ 保障人权 「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这是二届参议会通过,经边区政府命令公布的「保证人权财权条例」规定得极明白的。 但是,在延安,却发生了不幸的「学疗人命案」:学疗的总务科长、秘书和管理员,竟然把运输员刘世有捆押起来,以致酿成人命大案。 从这事件里,我们看出,我们有的同志还不懂得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乃是建立革命秩序的起码条件;还不晓得,随便捆人押人是应该肃清的「游击作风」之一。这类违法事情,在边区恐怕不只这一件。我们愿意唤起社会人士严重注意它的揭发与纠正。让我们共同努力于革命秩序的建立与巩固! ──《解放日报》1942年1月27日 ◎ 平民人身自由是政治民主的标尺 昨天本报和别的几家报纸都刊载了一段本市新闻,说是朝天门屠户张德操家在本月四日被保安队的几个警士借口捉赌,劫去钱财。事后张德操和他的弟弟及街坊三人(其中有一个是保长),反被拘押毒打。这十几个警士是派驻民食供应处仓库的库警,依理根本没有在夜间侵入民家捉赌的权利。出事时,当地保长签署证明书,证明张家并未聚赌,且有卫戌总部稽查处水上检查所人员到场目击并无赌具,则捉赌之说,显属无稽,但纵然真是赌犯,也绝对不能把本人及其街坊和保长一起关在警察局里,毒打成招,而且还不准其家人探视,比对付江洋大盗还厉害!所以这件事情的是非是很清楚的。无怪乎张德操的家属和该街居民百余人要到卫戌总部王总司令公馆门首伸冤,又拦截汽车、呈述冤状了。 这样的事也许算不了是新奇的事。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受冤屈,被栽诬,遭虐待,简直已习以为常了。但正因为这类事情一向层出不穷,我们更不能不唤起社会的注意。就在同一日《大公报》上又有中一路永新服装店被一群也以抓赌为名的军人冲入,损失了数十万元的消息。军警可以不经过任何手续而冲入民家,人民有什么居住自由可言?人民的财产可以这样地被劫掠,还有什么私有财产的保障之可言?对平民的拘押拷打,如此随便,又有什么人身自由可言?假如政府和法律竟不能保障人民的人身、居住、财产的自由权利,叫平民怎么能安居乐业? 据说,这一案的被害人家属现已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卫戌总部王总司令对此事也极为震怒,想来法院与当局对于这样一件事,应该能很好的处理吧。由这一类事件,我们更不能不感到,政治法律各方面的除旧布新实在不容稍缓了。假如兵士警士在平日的生活较有保障,又经常施以卫国爱民的教育,经常督责他们以爱护人民为天责,就不至于发生这种骚扰民间的事情。在张德操家保安队的一个队长曾向到场的卫戌部人员说:「我们是一条战线上的,大家不要为难」(《商务日报》所记为「我们军警原是一条阵线」)。这话分明是把军警看做是在一条阵线上共同对付老百姓,岂是卫国爱民的军警说得出口的?又假如现在各方所主张的《损害人民自由治罪法》早日颁布,且根据此法,严办几次,则虽有不法之徒,也会有所忌惮,不敢胡作乱为了。再假如政府早就宣布的提审法已经实施,并且法院对平民诉冤给以最大方便,使人民感到法律真是为保障平民而设,那么虽有冤狱发生,也立即可得到法律的保障。象张德操等五人的被拘押案,只要向法院要求出一纸提审状,就可很好地处理了,何至于在今日的陪都街头还要演出封建专制主义时代的「掷舆告状」?保障人权,严禁非法拘捕,实施提审法,改革司法,这都是在《和平建国纲领》中明白规定的,都该快快实现才好。假如实行民主而不能使普通老百姓个个能安居乐业,免于强暴侵凌的危险,那么民主还是落了空的。所以我们断不能把张德操案以及其他与此类似的事件看做是无足重轻的社会小事。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8日 ◎ 保障人民自由的开端 国民政府蒋主席在政治协商会议开幕日,宣布了《政府决定实施的事项》四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保障人民自由的。这个宣布深得各方面舆论的欢迎。不过我们也需要指出,政府当局在抗战中和抗战结束后宣布保障人民的自由已经有好几次了。远的不说,较近的如三十三年八月,当局就曾颁布过一次保障人身自由条例,最近的是在三个月前的双十会谈纪要中,当局又一次表示「政府应保证人民享受一切民主国家人民在平时应享受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但是政府当局这种诺言,并未兑现,其中道理何在,现在我们也不必再来深究。无论如何,这些基本自由本是在一般民主国家中人民所应享受的最低限度的权利,政府无论用什么理由,只要是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在民主国家中是总不能容许的事情。我们自然希望这回不再落空,当局如果真有与民更始的决心,就不应再行拖延,或另行前提条件,而应立即切实地做到。 政府当局要使人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其实是不难的事,无论如何,这比束缚人民的自由权利要容易得多。过去政府当局为了限制和妨碍人民的自由,真可说殚精竭力,用尽了一切办法。既订立种种法令,使得人民动辄得咎;这还不够,又另外想了许多办法,设立许多机构,以补法令之不足。本来,在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都是「公仆」,这些「公仆」都应该为人民服务,可是在中国竟有为数很不少的「公仆」,专门以迫害人民为本领,难道真是中国人民的命运不好么?国家的财政一向都很困难,但在拮据的国库中却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却用来残害人民。譬如拿过去大后方的各大城市都有的新闻检查所和图书杂志审查处说吧,每一个这种机关中的人员,都比一个大报馆的编辑部还多。现在这些「公务人员」又纷纷到「收复区」去办同样的事了。而在大后方各地,航空邮电检查员至今还在忙于检查和没收。为了控制纸张、印刷所、会场、出版所,当局所费的人力和财力更是不可胜计。官办的出版所,虽然出版品不受欢迎,但仍无限度地赔钱,无所顾惜;官办的团体,虽然得不到群众拥护,仍大量地给以津贴,这都无非是出于包办一念,要使人民的出版和人民团体活动困难。还有庞大的特务机关及其所属的集中营等等,更不知道每年要从国库中开支多少经费。这一切经费从何而来,还不都是人民的完粮纳税的聚积么?以人民的血汗来养活许多迫害人民自由的人,来创立许多压迫人民自由的机关,天下还有比这更不合理的事么? 当局花了这许多人力财力,究竟收效如何呢?结果只是证明了一句老话:就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人民到底是不会在强制的力量下面屈服的,人民的进步意志究竟还是缚束不了的。现在政府既已作了改弦易辙的表示,那么第一步做法就应该是立刻放弃一切害怕人民的想法,取消一切为了束缚人民自由而设的法律、办法和机关。这是最不花钱,最不费力的事。只要当局有决心做,立即就可以做到,决不象束缚人民要费那么多的手脚,花那么多的人力财力。蒋主席所宣布的第一条关于「人民之自由」说:「人民享有身体、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现行法令当依此原则分别予以废止或修正;司法与警察以外机关,不得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由此可见,政府当局也已承认蹂躏人权的特务机关不应再存在,妨害人民的法令不应再有效了。在这方面,人民也应该帮助当局来考虑,哪些法律条例、哪些措施、哪些机关都是残害人民自由权利的,一一公开提出。事实上,人民已经这样做了,如出版界指出现行出版法应该废除,对收复区的民间出版事业的限制法令也应该取消。只要人民的建议的确有事实根据,符合民主的原则,政府就应立即采纳,立即实行。取消过去一切妨害人民自由的镣铐,就是保障人民自由的最切实的开端。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1月13日 ◎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保障 ──论张君励先生的建议案 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会议里,通过了张君励先生提出的《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之建议》一案。早在一月三、四、五日,张先生就曾在成都的新中国日报发表了《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之保障》一文。这次提案的内容,是和那篇文章相同的。 张先生所说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是:一人身自由;二结社集会自由,三言论出版自由。第一项自由,是为了人民不致遭受非法的秘密的拘捕、限制、审判和处决。第二项自由,是为了「第一,可使人民以集体发抒政见;第二,各种政治结社可以互相切磋;第三,养成民间领导政治之人,使其发为负责的言论;第四,在朝党在野党各有互相监督之机会。」其主要建议,是人民可以组织团体、政党可以合法存在公开活动。第三项自由,是为了人民能够发表意见、批评,监督和改进政治及社会等等的各种设施。其主要建议是实行图书杂志新闻的事后检查。张先生所提出要保障的三项人民基本权利,虽然并不包括全部民主权利,却已经涉及了重要的三项。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必须以此三项为重要的标帜。因此,我们和张先生一样,很重视这三项人民基本权利。 单说英美吧。英美是民主国家。这是人人公认的。英美人民有各种民主权利,除了上述三项外,包括选举权、思想信仰自由等等在内。英美更有其议会等等。就是这样,英美人民也还认为目前的民主制度缺点还多,还不广泛、不充分,连罗福斯总统也主张在经济民主的基础上扩展政治民主,使民主制度带更广泛的人民的性质。我们在中国谈民主政治,还是把它当作要建树要实现的东西。而且,我们现在谈实现民主政治,不是单纯的因为人家如此,我们也要来搞一下,装装样子。也不是单纯的添为民主国家联盟的成员之一,不能不急起直追,以便列身四强。主要的还是因为新的民主主义已成为世界政局的主流。如果我们不能实现民主政治,我们就不能充分的动员、积极的奋战、亲密的合作,取得抗战的胜利。我们该知道,一个国家在战后世界民主大家庭里的地位,是以战时努力的程度来决定的。这里说的战时努力的程度,应该包括打仗的努力和民主的进步。所以,尽管还有人反对民主,民主已经和战争的胜利及战后的和平分不开了。尽管中国的民主政治要根据实际情形、循着自己的道路发展,可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权利,民主必须以广泛的人民为基础,却是不能改变的原则。这样,人民必须获得基本权利,并予以保障,难道还有怀疑和犹豫的余地吗?为了抗战胜利,为了战后和平,为了政治的进步,为了国际的地位,必须从保障基本的民主权利开步走。恐惧是懦夫,疑虑是自私,反对便是倒行。我们再度呼吁:保障人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新华日报》社论1944年2月1日 ◎ 集会结社自由的实现 国防最高委员会在一月二十八日通过废止的三十八种法令中,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有十四种之多。其中应由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的有《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共产党人自首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共三种,规定由原公布机关废止的还有十一种。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国府及各原公布机关的废止这些法令的明令。想来总该马上能做到。让我们来看看究竟为什么这些法令要废止,废止了对人民有什么好处。 所讲《共产党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党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时的产物,和民主原则根本违背,当然应该废除。至于别的十三种法令,也都是对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严格的束缚。所以的确是非废除不可的。我们可以指出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几点内容: 首先,这些法令对于人民的集会结社加上了极严格的特许制度的束缚。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国就与这完全两样;「各种人民团体组织之成立,无论下级团体或上级团体,均应先经政府之许可」(《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四条)。在《人民团体开会规则》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每次开会应于会期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地点等呈请该主管官署及目的事业主管官署……」。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给行政机关控制,人民要集会结社,必须去请求「恩准」,反之,就构成「犯法」行为。可是,现在既然废除了这些法令,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特许」制度就不应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会结社,不受单行法令的束缚。 其次,这些法令又赋予军警宪兵及行政机关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会结社的权力。所谓《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就是在民国二十九年为此目的而设的。规定警察可以有权随时命令一个集会一个人的演说中止。又如《非常时期团体组织纲领》第一条上规定:「各种人民团体,除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政府主管机关之监督外……并受军事机关之指挥」;同时也有「明令解散」之权。这样,凡主管官署认为不适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难或解散。以如此广泛的权力交给官署,便是给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权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时就根本没有解散人民集会结社之权的,只有认为某种集会可能发生骚乱时,英国警察才可以禀准内政部,当场宣读骚动法,使会众自动解散;假如警察机关判断错误,还须负一定责任。美国的法律亦大致如此。显然地,两相比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国的作法是要不得的。这次政府当局既已通知过废止,当然就是把所谓「主管官署」的这种权力取消了,不再给军警机关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权利。 最后,由行政官署委派民众团体中重要主持人员的制度,也是在这些法令中规定的。人民集会结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组织的形式和选举与任用一切负责人员,而不应该遭受外力之牵制与干涉。可是,我国过去就不是这样的,政府硬要指定职位,派遣人员,比如在《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十条确定:「各种职业团体应设书记一人,以曾经特种训练合格之人员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职权是:「负推进各该团体各种活动之责任」。这一来,纵然除指派职员外,民众团体另外还选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还是没有用处,因为已给政府指派的「书记」一揽大权,全都包办了,这还说得上什么人民团体呢?这种制度当然也不是应该可保留的了。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法令未废止前,中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既受到特许制度的束缚,又随时会受军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经常会务也常为官派人员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废止了这些法令以后,一切束缚人民自由的行为已失去法律的根据,那么,人民就应该努力把已失去多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我们希望,政府方面赶快把这些已决定要废除的彻底废除,并且继续审查是否还有别的同类的法令也应废止,在这次决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种是关于集会结社的。当局到底准备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布,因为这三种法令原文也有种种极不合理的定规。如《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中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请许可」(见该法第十条)。这和已决定废止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中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也应该废除才好。又如工农组织团体,在《工会法》、《农会法》尚未废除的今天,也照样有法可凭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们希望彻底废除这些法令的束缚;我们人民也尽量帮助政府,搜集这方面的法令,提供出来,请求政府以明令废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复了自由的时候,为了运用这些自由,就应该充分运用起来,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种必要的团体会社,并且依法改造和充实原有的人民团体。过去的人民团体,内部的组织与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则的,不适合各该团体会员的要求,就可以根据各该团体会员的意志来加以改造过,使它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团体。集会结社自由的根本权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里来了,我们应该好好的运用它,发展它,让他在整个民主建设事业中,表现出更辉煌的成果来。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18日 ◎ 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在「呈报」、「审查」的一串规定下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令,借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宁」。据中央社讯,其要点如下: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需于事前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游行宗旨、集会地点、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治安主管机关」。散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治安主管机关」审查。上项法令,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本市市政府业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遵照办理」。有了这个「法」的根据,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了。 ──《新华日报》1946年5月13日 ◎ 快释放政治犯 政府早经明令公布释放全国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千上万的人被囚冤狱,未获释放;并且仍有成千上万的无辜被囚的人,在遭受着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惨遭杀害。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心痛愤! 杜重远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闻得羊枣先生含冤殁世,中国呵,你的优秀的儿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战胜利、和平建国开始,国家正在用人之时,他们却竟屈死冤狱,怎能不叫人感到万分痛心!成千成万的学者、专家、教授、进步的青年,无故被捕入狱,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正是中华民族的精华,才高有能的优秀儿女,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奔走呼号、不遗余力,不但不得国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狱,有些害民祸国的败类,不但不遭诛戮,反而冠戴优加,横行不法。这样下去,民心怎能得乎?我大声呼吁:立即实行蒋主席四项诺言,立即释放全国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的非法行为。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 法治与人权 一、立法必须依据人民的公意创制 衡阳《大刚报》:「……一般对法治往往有所误解,以为法治之极,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实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无,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义,不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治』。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来,至少有下列几点: (一) 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据于人民的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便成为毫无意义……。 (三) 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真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云南《正义报》:「所谓法治,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所共同议决的,也就是全国上下,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动,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不得加以变更」。「我们认为今天问题的关键,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哪一种法治的问题。因为法治有真法治和假法治之分,这是我们不能不加以分别清楚的。什么是假法治呢?我们且看封建时代,同样有一套法律,可是这个法律是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设的,皇帝及其特权阶级是站在这个法律之上的,他们可以执行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他们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灭法律。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是他们束缚人民的工具,而他们本身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而作为民主政治之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所一体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之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名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创制之权。」 三、应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阵中日报》:「厉行法治,先要养成守法的观念及具备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后有所重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够得上真正的法治,其所遵守者方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中国历史辗转于封建专制的束缚之下,政治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部完美的法典。……封建时代,『天下一家』,帝王为一切人的主上,即区区一个县官,也号称『民之父母』;『圣旨』便是法律,『宪谕』尽成典章。民国以来,诸法纷立,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今没有正式产生。……欲期法治真正建立,则于逐渐养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好宪法决不能不早日具备」。「抑法治和治法互为因果,不是说法律产生于先,法治即必然兴起于后,须知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条文,非另有一种制度,即法治和实行法治所寄托的根本──宪政实行以后,法律固难以发生充分的实效。」「官吏的敢于违法,人民莫从检举,就政治的角度视之,又为法治制度的根本──宪政没有实施之故。所以重申法治精神,诚为实施宪法的张本。但最后完成法治,仍有赖于宪政的实现。二者互为结果。也互为前提。」 四、立法精神要大公无私 成都《华西日报》:「要想国民虔谨奉法,必须对于立法与执法的各个方面,均须详为考虑,乃能收效。先就立法而论,应当以『立德』作基础。所谓『立德』也者,一种法令精神,应当以最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出发,而不能含有任何偏私之用意,同时还应当切实体检国民之实际生活环境,勿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难通之处。」「其次谈到执法,政府当首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贯彻,某甲可以逍遥法外,而某乙却又尽法惩治;或者今日之诺言,明日即成废话,而不能使人民发生坚强之信赖,则人民之玩法恶习,必难根除」。 五、先决的问题是保障人权 成都《新中国日报》:「要变宪政、谈民主,必先要保障人权;要人权得到保障,则必须有一定的法纪,所谓法治轨道是也……。」「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行得彻底、行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几番条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玩法违法者有所畏惧」。「要法轨和人权被尊重,必须人民自己起来监督官吏,必须实现民主的监察制度。人民一日没有权来监察政府、特别是下级机关的行动,则人民身体自由的保障,虽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话」。「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必须先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违法犯纪的事无论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笔直书,把他宣布于报纸,则贪顽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会舆论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开的,我们希望言法轨与人权者同时加以注意」。 ──《新华日报》1944年7月20日△(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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