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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南京首提下一步棋收拾江泽民(图)
 
华镇江
 
2014年12月14日发表
 
还原历史真相比原子弹的威力还大!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大四中全会, 在习近平的主导下,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 这个决策与国际公约接上了轨。

【人民报消息】2014年12月13日上午,南京隆重举行首个「中国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仪式。习近平讲了话。 习近平在仪式上说,「侵华日军一手制造的这一灭绝人性的大屠杀惨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史上『三大惨案』之一,是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行,是人类历史上十分黑暗的一页。」「「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否认罪责就意味着重犯。」「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 在发言中,习近平首次使用「反人类罪」这个词。对于江泽民来说,这个词不但不新鲜,而且十几年来都与其名字紧密相连。 那么,什么是「反人类罪」? 2014年10月,网易新闻栏目「另一面(The other side)」第1166期上有一篇文章,题目是《反人类罪:上级命令非抗辩理由》,文章里面对江泽民和曾庆红、罗干、周永康们的各自责任有非常详尽的解释:江的反人类罪必须「罪责自负」,曾庆红、罗干、周永康们也不会因「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 文章一牵扯到法律,用词就跟咱们平常说话不一样了,显的有些枯燥。但是,真上了法庭,对站在被告席上的人来说,每个字绝对不枯燥,因为每个字都决定着被告的命运。 下面让我们摘录一些法律条文,请各方人士看好: 反人类罪是指因政府政策或者推行政策而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行为,反人类罪在法律上的初次适用是在二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在远东国际法庭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因反人类罪与战争罪被判死刑。 反人类罪在2002年7月1日生效的(江泽民2002年11月十六大交出国家主席职位)。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将该罪名的中文翻译为「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重点「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着眼于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的攻击行为。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等行为。 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和1946年的《东京宪章》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危害人类罪」是应当惩罚的犯罪。从1946年5月到1948年11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包括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因「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死刑。 国际刑事法院反人类罪行使「自动管辖权」,只要加入《罗马规约》就自动接受管辖,目的是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1993年5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决定成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来审理前南斯拉夫境内所发生的有关罪行,此后又相继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刑事法庭等。 2002年,根据《罗马规约》的要求正式成立了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对世纪范围内发生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四种罪行行使「自动管辖权」,只要国家加入《罗马规约》,如果发生反人类罪行就自动的接受该法院的管辖。而作为审判核心的18名法官均由缔约国2/3多数由各国最高法院任职法官中选出,法院工作接受缔约国监督。 「反人类罪」非干涉内政,国际法庭只在该国国内法院不能或不愿行使管辖权时替代;国际刑事法庭只审判个人而非国家。这段解说很明白,特别适合中国的国情,尤其适用在江泽民等人身上。 《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和国内管辖权呈互补关系,国际刑事法庭无意取代国内法院的权力,只有在国内法院本身不能够或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国际刑事法庭才能行使管辖权。在《罗马规约》第25条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庭只审判个人,而不是国家。 2012年,国际刑事法院以反人类罪名起诉肯尼亚总统肯雅塔,称其涉嫌制造2007年底到2008年初大选后发生的全国性暴力事件,导致1000多人死亡。10月8日,肯雅塔以个人身份自费购买机票出席在荷兰海牙举行的针对其指控的听证会,成为世界上首位在国际刑事法院应诉的在任总统。 反人类罪的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不会因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这条对于积极执行江泽民反人类罪命令的人有重大意义,无论是罗干、曾庆红、周永康,还是一个普通的小警察,统统包括在内。 此外,任何人实施了反人类罪这样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国际刑事责任,而只能由其本人对自己的罪行负责。上级命令不能成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执行上级命令」曾一直作为士兵的辩护理由,但纽伦堡审判改变了这一原则,规定「只有在一名士兵除了遵守命令外不存在道德上的选择时」方可作为其免责理由。 在《纽伦堡原则》、《前南规约》、《卢 旺达规约》及《罗马规约》中,这种罪责自负原则都有体现。具体到反人类罪行,该原则是指行为人所犯反人类罪行不因其行为乃执行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但可能因而减轻处罚。 「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等是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不论其犯罪期日,可进行无限期追诉。 为避免作为国际法上最重大罪行的反人类罪的犯罪分子逃避被追诉和惩罚的命运,联合国于1968年11月26日通过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该公约规定,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最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不论其犯罪期日,不适用法定时效,应当进行无限期追诉。 随后,欧洲理事会也制定了《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欧洲公约》,1974年1月25日开放供欧洲各国签署。这两项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反人类犯罪不再适用普通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限制,亦即各缔约国或参加国刑事司法机关对反人类罪享有无限期的追诉权。 如果未加入《罗马规约》,还可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移交审理。迄今为止,通过安理会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例子有两个:一个是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包括起诉该国总统巴希尔;另一个是利比亚。 1999年7月20日之后,江泽民在至少16个国家以「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被起诉。 2014年10月20日,十八大四中全会, 在习近平的主导下,建立了「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这个决策与国际公约接上了轨。 2014年12月4日,新京报经中国共产党组织授权宣布:「肾不是想卖就能卖,明年再无『死囚捐器官』说法」。新华网把题目改为「中国2015年1月1日将停止死囚器官使用」。距离停止活摘器官还有近一个月! 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习近平发言中首次提到「骇人听闻的反人类罪」,这就不单单是指77年前侵华日军在南京干的大屠杀了。 △ (人民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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