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正體 - 手机版 - 电子报

人民报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莫须有与反科学
【人民报消息】“莫须有”是宋朝的奸相秦桧加在忠臣岳飞头上的一个罪名,意思就是“不需要有”。“反科学”则是中共对法轮功的诬陷。这两个问题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但在当今这个时代,它们之间却有了联系。

小时候看“岳飞传”,当看到秦桧用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父子时,真是气得咬牙切齿,难道“不需要有”也能成为一种罪名么?秦桧真是坏蛋,社会真是黑暗,让人无处讲理。

大家知道,陷法轮功学员于监狱,劳教所的罪名,大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既然说他们“破坏法律实施”,就应该具体指出这些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是“食品卫生法”的实施呢?还是“计划生育法”的实施?抑或是XXXX法?总之,不能光说人家犯法,得说出犯的是哪部法律中的哪个条文,任何罪犯都破坏了法律的实施,但都需要指出他们具体破坏了哪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总则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按法律条文处刑,法律没有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处刑”但是,公诉人和法官还是要说,这些人具体犯的,就是刑法第三百条:“破坏法律实施”罪,说白了,就是说,你犯的就是“犯法”这条法,具体是什么法,那就不需要有,“莫须有”了。

看看,八百多年前封建社会中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卑鄙行径,竟在当代再次出现了。正直善良的人应该对此认同吗?

说到“反科学”,属于思维科学范畴的“形式逻辑学”,应该被称为科学吧。“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一个思想及其否定,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都是真的,其中只有一个是假的。”一部法律中,总则中规定“必须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才能处刑”,分则中又笼统的说“破坏法律实施”就是一种罪行,那么按“矛盾律”说,这同一部法律中自相矛盾的两个条文,必定有一条是错误的。另一点说一个人犯的就是“犯法”这条法,也是逻辑学中所说的“同义的重复”,也同样是违反逻辑学的。这两个条文能说是符合科学的法律条文吗?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人大常委会中负责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委员们,如果你们不“反科学”,那就拿出勇气来,站在法律的初衷和基点上,摒弃反科学、反正义、反公平、反道义的恶法条文吧。

(明慧网)

文章网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5/3/35766.html
打印机版


分享至: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LinkedIn StumbleUpon Pinterest Email 打印机版
 
 
 
 
 
 
 
  近期最受欢迎的文章 
2005年5月3日
 
 
本报记者
 
 
专栏作者
 
马来启 马新宇 杨光 罗正豪
 
张幸子 全美山 张菁 雷鸣仁
 
秦勉 颜纯钩 古成 归元
 
山河 杨宁 圣子 秦月
 
掸封尘 吴明氏 林茵 方圆
 
胡立睛 王未来 来褕镐 曾唐军
 
胡玉 乐消寂 辛月 李宇明
 
李志新 宇桐 莘月 吕众铣
 
卢智勋 良镇雄 金言 陈义凯
 
毕谷 晓观天下 蒂紫 甄桂
 
英慧 点睛 宇清 慧泉
 
陶罔录 吴明则 张亦洁 鸿飞
 
苗青 夏小强 高茹之 李力平
 
赵文卿 姜平 李达成 青晴
 
鲍光 姜青 萧良量 门礼瞰
 
乔劁 鄂新 瞿咫 岳磊
 
李威 田恬 旖林 华华
 
戚思 喻梅 肖庆庆 陈东
 
辛馨 苏撬阱 屈豆豆 张目
 
吴莱 马勤 伊冰 齐禅
 
诸葛仁 李晓 林立 黎梓
 
李一清 华镇江 梁新 三子
 
倪丑 董九旺 紫巍 许灵
 
于星成 诸葛青 欣欣 林凌
 
单京京 子慧 李少华 娇娇
 
一位太子党 霍湘 于沛 卢笙
 
赵大兆 张岗 张祁 肖自立
 
刘艺 魏芝 梅玉 安平
 
首页 要闻 内幕 时事 幽默 国际 奇闻 灾祸 万象 生活 文化 专题 寰宇 维权 视频 杂谈
 
 
Copyright© RMB Public Foundatio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