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國際對新一輪構陷法輪功、毒害青少年的不法官員的追查通告
 
2004年4月2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 追查國際(ZY-00004, 2004年4月25日)

2004年初,中國大陸全國範圍內借「反邪教警示教育運動」之名,開始了一場針對法輪功的新一輪有文件、有綱領、有周密計劃的系統的政治迫害。這是江澤民集團1999年7月以來鎮壓法輪功的再次升級。這場運動由中央 「610辦公室」、中組部、中央文明辦、教育部、公安部、農業部、團中央和中國科協等八部委聯合發起,向全國各省、市、區縣直至鄉鎮發佈《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反×教警示教育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大量派發《反×教警示教育宣傳提綱》,在這個《提綱》裏多次重複1999年7月以來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的誹謗誣衊性宣傳,旨在利用不明真象的青少年,在全社會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

《通知》下達後,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都分別成立了相應的辦公室並抽調人員組成專門的工作班子,並專門爲此培訓了幹部。定期召開現場交流會,上級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督查。主要活動方式以展出統一製作發放的展板,學校刊出黑板報、組織學生觀看宣傳電影、錄像資料和圖片展覽;舉行簽名活動、舉辦徵文比賽、演講及競賽答題活動、舉辦圖片展、書畫展、科普展以及召開主題班會、開闢宣傳專欄等;並組織學生上街宣傳、散發VCD光盤、傳單等。

這次運動耗資巨大。如湖南湘西自治州除中央免費發放的宣傳資料外,自己光印刷資料就花費20萬元。雖然《通知》名義上是面對全國農村,但事實上已經擴展到了全社會。城市鄉村的中小學、各個大專院校、甚至包括新疆的建設兵團。

「追查國際」在此發出嚴厲警告,將對在這次迫害運動中涉嫌組織、推廣、參與的各級官員及文字打手進行追查,進一步覈查犯罪事實,同時將已經掌握的事實和證據提交給國際法庭、人權組織和各國政府,並對其參與迫害法輪功的違法行爲進行起訴和曝光,根據「迫害信仰自由的外國官員包括他們的配偶及子女」不得進入民主國家的有關法案(見附件),將其犯罪記錄遞交各國海關和移民部門備案。

「追查國際」已於2004年3月8日,對陳至立發佈追查令,覈查其操縱、指揮整個中國教育系統迫害法輪功和毒害中國年輕一代的犯罪事實,同時警告一切追隨陳至立實施迫害法輪功的各級幫兇,包括各級教委、學校參與迫害法輪功的直接責任人和教育界攻擊誹謗法輪功的文字打手。

「追查國際」在2004年3月29日,對犯下傷害罪、煽動仇恨罪、誹謗罪等罪行的「中國反邪教協會」的主要成員莊逢甘(理事長,科協副主席,院士)、王渝生 (副理事長兼祕書長,中國科技館館長)、何祚庥(副理事長,院士)等發出了追查通告,其中王渝生,於2004年4月16在日內瓦被日內瓦州法院以「酷刑罪和羣體滅絕罪」傳票、起訴。

追查國際於2003 年12月18日對原遼寧省省長薄熙來的發出追查令,在美國東部時間2004年4月22日下午,以商務部長身份在美國華府訪問的薄熙來,被美國哥侖比亞特區法庭以「酷刑罪、羣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傳票、起訴。

• 江澤民等45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被加拿大皇家騎警列入監視名單

加拿大皇家騎警已經將江澤民、羅幹、李嵐清、劉淇、王茂林、劉京等中共首腦、「610」負責人,省政府官員薄熙來、聞世震和瀋陽市馬三家勞教所官員蘇境、萬家勞教所官員史英白等不法人員列入監視名單。截止1月底,已有45名各級中共黨委、「610」負責人、政府官員和勞教所不法人員被列入加拿大皇家騎警的監視名單之中。這些人如試圖進入加拿大,即會受到調查,結果可導致被拒絕發放簽證、或被禁止入境,甚至會因其犯下的「反人類罪」在加拿大遭到起訴。「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已經收集到更多參與迫害的人員名單和證據。這些行惡者分別來自各省市政法委、「610」、公安、國安、新聞出版、各級媒體、教育、文化、外交、網絡信息監控、共青團組織、婦聯等部門和機構。提交45人名單只是行動的開始,有關部門已經準備接受更多的名單。

• 江澤民等102名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名單已提交美國政府

2004 年3月9日,「法輪功之友」和「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向美國政府提交了包括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李嵐清、王茂林等102名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名單,要求美國政府禁止這些人員入境美國。美國移民歸化法第212(a)(2)(G)條規定,外國政府官員在過去的兩年中從事參與嚴重違反宗教自由的行爲,他們以及他們的家屬和子女不得進入美國。

• 江澤民及其追隨者在多個國家被法律起訴判刑, 罪名包括酷刑罪, 羣體滅絕罪和其它反人道罪行

注:下面是被起訴者及其起訴地點、起訴時間、被告罪行的詳細資料:

被告:江澤民、曾慶紅、羅幹
起訴地點:北京
起訴時間:2000年8月29日
被告罪行:違反國家憲法

被告:江澤民、曾慶紅、羅幹
起訴地點:聯合國
起訴時間: 2002年10月17日
被告罪行:酷刑迫害法輪功

被告:江澤民
起訴地點:美國
起訴時間:2002年10月22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江澤民、羅幹、李嵐清
起訴地點:比利時
起訴時間:2003年8月20日
被告罪行: 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 江澤民、羅幹
起訴地點:西班牙
起訴時間:2003年10月15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江澤民、羅幹、李嵐清
起訴地點:臺灣
起訴時間:2003年11月17日
被告罪行: 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 江澤民等16名中國官員
起訴地點:德國
起訴時間:2003年11月21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江澤民
起訴地點:海牙國際法庭
起訴時間:2003年11月26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江澤民、羅幹
起訴地點:韓國
起訴時間:2003年12月26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反人類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 羅幹
起訴地點:冰島、芬蘭、亞美尼亞、摩爾多瓦
起訴時間:2003年9月8,11,16,18日
被告罪行:羣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被告: 周永康(公安部長)
起訴地點:美國
起訴時間:2001年8月27日
被告罪行:酷刑虐待、非法監禁、反人類罪

被告: 李嵐清
起訴地點:法國
起訴時間:2002年12月4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

被告:劉淇、夏德仁
起訴地點:美國(法庭已經宣判罪行成立)
起訴時間:2002年2月7日
被告罪行:濫施酷刑、殘忍、反人類罪行

被告:趙志飛(湖北610頭目)
起訴地點:美國(法庭已經宣判罪行成立)
起訴時間:2001年7月17日
被告罪行:非法致死、酷刑、反人類罪

被告:吳官正
起訴地點:塞浦路斯
起訴時間:2003年10月27日
被告罪行:非法致死、酷刑、反人類罪

被告:潘新春(中領館副領事)
起訴地點:加拿大(法庭已經宣判罪行成立)
起訴時間:2003年8月1日
被告罪行:誹謗罪

被告:孫家正(文化部部長)
起訴地點:法國
起訴時間:2004年1月28日
被告罪行:煽動屠殺和迫害罪

被告:《華僑時報》
起訴地點:加拿大
起訴時間:2001年11月1日
被告罪行:誹謗和煽動仇恨

被告: 《星島日報》
起訴地點:加拿大
起訴時間:2001年12月19日
被告罪行:誹謗、過失及煽動仇恨

被告:《僑報》《星島日報》
起訴地點:美國
起訴時間:2002年5月23日
被告罪行:挑起仇恨和誹謗

被告:王渝生(「中國反邪教協會」」理事)
起訴地點:日內瓦
起訴時間:2004年4月16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和羣體滅絕罪

被告:薄熙來(原遼寧省省長)
起訴地點:美國
起訴時間:2004年4月22日
被告罪行:「酷刑罪、羣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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