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恢復港請願空間 港高院撤銷法輪功阻街罪(多圖)
 
2004年11月10日發表
 

只佔用行人道十分之一的空間。阻街罪名不成立。
【人民報消息】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法輪功學員中聯辦阻街案上訴被判部份勝訴。有人權組織認爲,今次裁判結果對近年香港不斷收窄的請願空間作出了貢獻,其意義深遠。

阻街案上訴今日在高等法院裁決,案中要求裁決的三項上訴包括在公衆地方構成阻礙、阻差辦公及襲警。法庭撤銷阻街罪名,並認爲「在一個客觀、合理的法庭不會有這樣的判決」,不過,另外兩項上訴則被駁回。

有到場聆訊上訴判決的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認爲,法輪功學員的上訴爲香港的示威空間作出了貢獻,他指出,近年來香港請願人士被硬性規定在指定地點示威,否則會被指阻街,今次裁決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羅沃啓又指過往就請願問題上和警方交涉時,警方都會表示示威是否能夠被對方看到或聽到並不是他們的考慮,也是完全錯誤,他認爲,今後警方應改變他們處理的手法。

上訴結果對港人意義重大

羅沃啓還說,其實這次上訴若被駁回,對於在香港的請願人士是敲起了喪鐘,因爲當時請願的地點長三十尺寬,在如此寬闊的路上請願都被認爲是阻街,香港沒有人可以合法示威。他感謝法輪功學員今次上訴成功恢復了香港請願人士的空間,對所有港人也是有重大意義。

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指初審判決中未有考慮到示威的權利、理由和環境。判詞中指當時執法的警員應留意到地方其實有很大空間讓行人通過及進入中聯辦大廈,而且靜坐是相當安靜,而且沒有跡象要發生起鬨或衝擊。

中聯辦前請願具象徵意義


中聯辦前門本來寬九米半的行人道,加建花槽
後寬度明顯比以前窄。
另外,法庭未考慮到中聯辦是一處敏感的地方,請願的對象,有象徵意義,法輪功要選擇在該處抗議是有特別理由。

判詞又指出,在阻街案的原判中,西區裁判處法官黃汝榮「完全未考慮到請願者展示的權利」是錯誤、「不安全」的做法,因爲請願就是要讓人看到。阻街案在初審期間,警方作供表示,曾要求法輪功學員回到平日在中聯辦隔壁大廈前門請願的地方繼續請願,法輪功學員拒絕,理由是該次請願是因爲中國長春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情況告急,當局聲稱會開槍射殺法輪功學員,與平日請願性質不同,有必要在中共中央在港的代表處「中聯辦」正門請願。

此外,司徒敬又在裁判書中指出,請願人士的身分不應該影響到他們表達意見的權利,然而,在阻街案中,由於法輪功在國內被鎮壓,有證據顯示,出入「中聯辦」的人員傾向於蔑視法輪功學員。

辦方代表律師何俊仁表示,既然法庭判決該次靜坐請願是合法、和平的,他質疑執法警方拘捕請願人士的合理性,而法輪功學員在遭到不合法拘捕時拒捕,發生肢體接觸是否就構成襲警。


盧潔(右)表示會繼續上訴
何俊仁認爲,雖然這次上訴只是部分得值,但高等法院法官裁決得值的一項(撤銷阻街控罪),對維護香港的人權自由意義重大,以後的法庭審理類似案件時都要考慮到示威者的權利,以及示威的地點。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表示,上訴的結果確認了香港示威請願的權利,是一件值得珍惜的事情。他說,法輪功在港受到的迫害根源於國內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發起對港輪功的鎮壓,今次法庭的裁決重新確認和維護香港市民的權利。

對於法庭駁回有關阻差辦工及襲警兩項上訴,簡鴻章表示遺撼,他說,證據一再指出,警方有做僞供包括指控學員用口咬警員,法庭在上訴裁判中未有考慮警方曾提供僞證供。

再上訴爲體現港法治精神


香港女惡警暴力對待法輪功學員
當被問及爲何堅持上訴,簡鴻章回答說,香港的法庭應該代表香港的法治精神,但這次上訴判決中,未能體現出香法治精神,因此向更上級的法庭上訴,其實是尋求公道的其中一個方法,若上訴能得值對香港的法治精神能充份發揮有重要意義,他希望香港面對着來自國內的壓力,香港的人權、法治能得到尊重。另外,上訴也是抵制和反對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其中需要走的一步。

阻街案被告之一盧潔表示,她等待上訴判決已經十四個月,對於法庭撤銷阻街控罪是表示歡迎,對於阻差辦公和襲警兩項上訴被駁回,盧潔指兩項罪明都是誣告,並表示會繼續上訴。

據法輪大法訊息中心資料,二○○二年三月五日有長春法輪功學員,在國內八個電視頻道播出了有關法輪功在世界各地以及在國內被鎮壓的情況後,江澤民下令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命令警察對張貼法輪功真象資料的學員開槍。

同年三月十四日,四名來自瑞士的法輪功學員及十二名香港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前門進行請願時被警方拘捕,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案件由六月十七日在西區裁判庭開審,經過三十二天的法庭聆訊後,法庭於八月十五日裁定七項罪名全部成立,並分別判以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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