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教授:處理「四人幫」模式可用於審判江澤民
 
作者:法學教授 顧明遠
 
2003年9月29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讀到同行何升先生關於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權威的文章,對其提出的建議,成立憲法法庭,審判江澤民破壞中國法律的犯罪活動深感贊同。特此將二十年前中國的一次特別法律實踐,審理林彪、江青集團(即「四人幫」)的形式重新提出,在中國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對江澤民鎮壓本國人民的刑事犯罪活動進行特別審判,供有志者和法輪功羣衆參考並使用。

在1994年11月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受審紀實《震驚世界的77天》一書的序言中這樣說到,「這部書記錄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興亡史告訴我們:無論什麼人,不管他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多行不義必自斃',最終必然要受到人民的懲罰,歷史的懲罰。更重要的是告訴我們,踐踏民主,破壞法制,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能得以滋生髮展、興風作浪、猖獗一時的根本原因,這是應該深刻記取的最慘痛的教訓。"下列法律步驟是參照當年的史實,作爲程序框架,供事實填充之用。法律文件中的語言均引自當時的官方文件。

法律步驟之一:
第X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
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
江澤民集團主犯的決定

(二00四年X月X日第X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次會議通過)

鑑於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案是特別重大案件,根據全國人民的心願,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特作如下決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案進行檢察起訴。
由人民推薦,任命某某某爲特別檢察廳廳長。任命某某某爲特別檢察廳副廳長。任命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爲檢察員。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主犯,特別法庭設一個審判庭。
由人民推薦,任命某某某爲特別法庭庭長。任命某某某爲特別法庭副庭長。任命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爲審判員。

三。特別法庭公開進行審判,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派代表參加旁聽。

四。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法律步驟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特別檢察廳起訴書
(特檢字第一號)

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偵察終結,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審查確認,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羣衆的主犯江澤民、XXX、XXX等,······江澤民集團給我們國家和民族造成的災難是難以估計的。

江澤民集團的犯罪事實如下:
······
······
······

綜合上述犯罪事實,江澤民集團誣陷、迫害、鎮壓廣大煉功羣衆,······他們所犯的嚴重罪行都有大量確鑿的證據。全國各族人民,特別是遭受誣陷、迫害和遭受株連的廣大幹部和羣衆,以及一度被矇蔽、欺騙的幹部、羣衆都是他們罪行的見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本廳確認,下列X名主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別犯有什麼什麼罪、什麼什麼罪、什麼什麼罪、什麼什麼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本廳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江澤民,男,XX歲,江蘇省揚州市人,逮捕前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在押。
被告人·····在押。
被告人·····在押。

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主犯XXX、XXX、XXX已經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其它人犯另行處理。

此 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廳長
(姓名)
二00四年X月X日


法律步驟之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法庭判決書
(特法字第一號)

公訴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廳長(姓名),副廳長(姓名),檢察員(全部姓名)

被告江澤民,男,現年X十X歲,江蘇省揚州市人。原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共中央書記,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現在押。
被告人······現在押。
被告人······現在押。

辯護人 律師姓名、律師姓名,爲被告江澤民辯護;
律師姓名、律師姓名,爲被告XXX辯護;
律師姓名、律師姓名,爲被告XXX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是根據二00四年X月X日第X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X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羣衆主犯的決定>>成立的。這個決定規定本法庭的任務是審判江澤民集團主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以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羣衆案,對被告人江澤民、XXX、XXX,於二00四年X月X日向本庭提起公訴。

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二00四年X月X日至二00四年X月X日在北京對江澤民集團主犯進行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睜眼;聽取了部份被害人的陳述;覈實了各種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以江澤民爲首的集團迫害法輪功煉功羣衆,是以江澤民集團憑藉他們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和祕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有預謀的誣陷迫害廣大羣衆,毒害全國人民,危害人民的生命財產,······的犯罪活動,前後共達X年之久,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各個領域,使我國社會秩序受到特別嚴重的危害,是社會道德和其它各項事業遭到及其嚴重的破壞,給全國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

江澤民集團主犯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行爲,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構成了犯罪。本庭的職責是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江澤民集團主犯的刑事犯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江澤民集團主犯的犯罪事實如下:

江澤民集團破壞憲法,迫害人民羣衆,······
一九九九年七月······
二000年······
二00一年······
二00二年······
二00三年······

本庭經過XXX次調查和辯論,有XXX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XXXX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證人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充份證明江澤民集團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本庭確認,被告人江澤民、XXX、XXX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上列被告人江澤民不承認是犯罪,並破壞法庭秩序。

本庭根據江澤民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第XX條、第XX條、第XXX條、第XXX條、第XXX條、第XXX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江澤民X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判處被告人XXX某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判處被告人XXX某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二00四年X月X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庭長
(姓名)
副庭長 (姓名)
審判員 (全部名單)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00四年X月X日

書記員 (姓名)(姓名)

參見<<震驚世界的77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受審紀實>>,圖們、肖思科著,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北京,1994年11月第1版。定價:12.00元。新華書店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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