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迫害法轮功 长春电视插播有关人员被判重刑
 
2002年9月20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中央社台北二十日电)中共迫害法轮功事件再添一椿,据新华社披露,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今年三月长春电视插播案人员判处重刑,刑期自二十年至四年不等,被判刑者包括周润君、刘成军、梁振兴、刘伟明等十五人。

法轮功修炼者所办明慧网在中共开庭审判本案后即曾发表文章,谴责中共长春法院审判法轮功学员插播有线电视案,是「只许独裁者杀人,不许受害者喊冤」。

文章说,在西方民主国家,由于民众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声音,所以插播电视是不对的。可是在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根本没有渠道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有权插播电视,直接向观众讲述自己受迫害的事实。

文章指出,中国大陆的电视台不能反映民众的冤屈和心声,法轮功学员插播电视是还公器于天下,维护自己的言论自由,维护公众的知情权。

文章并且表示,中共政权至今已至少将四百八十位法轮功学员迫害致死,可是在中国大陆的电视报纸上没有丝毫法轮功学员的声音,法轮功学员到北京的「信访办公室」上访,马上就被抓进拘留所遭到酷刑折磨。在这种情况下,长春法轮功学员用插播电视的方式向公众呈诉自己的冤屈有何不可。

长春市法院今天判处周润君、刘伟明二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梁振兴和刘成军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雷明、赵健等十一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四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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