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对网路BBS严加管制
 
2000年11月7日发表
 
【人民报讯】(中央社台北七日电) 中共信息产业部今天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BBS)服务系统严加管制,发布消息者、网路经营者、上网阅读者,全部列为监控对象,一旦出现违规信息,有关人员将受处罚。

据新华社报导,规定表示:「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英文对电子公告简称BBS,大陆对在其上面发布的信息俗称「贴子」。

规定明确指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和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都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

规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下列信息:一、反对中共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大陆的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破坏中共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八、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如果BBS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中共有关机关报告。

规定要求BBS服务提供者,要记录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这两项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中共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这项规定还对违规行为订定了相应的罚则。显示BBS服务提供者、网路接入服务提供者、上网者全部都受到严密控制。

此外,根据这项规定,打算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在经批准或者备案后才能开展这项业务。

规定另指出,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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