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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等被要求出庭 新加坡法庭尴尬
当事人要求当局撤诉 对于这次听证的突然推迟,王宇一感到很失望:“原定昨天举行的听证,是整个上诉申请的最后一个程序。我在请愿书中提供的理由很充分,按理在高庭的辩论中能够驳倒控方,说服法官做出正确裁决,即下令初级法庭接受我的传召申请。在等待了三个月,接近看到判决结果的时候,却被告知推迟两个月,我的确感到失望。” 问及法庭是否透露过延期的原因,王宇一说她曾询问过高等法庭职员,但没有答案。她说关心这件事情的人很多,大家普遍猜测是涉及到的人,包括被传召的人,法官和检察官等都感到为难,不知该如何处理,先往后推一推再说。 “我其实并不想为难谁,是他们做的太不象样。二零零一年以来,他们一再将信仰的课题政治化、刑事化,先是诬告、再无理判决、甚至非法关押,几年下来的这一大把的刑事案件,全都是他们凭空制造出来的,他们却威胁说还有更多的案子在等着我们。我们一再跟他们讲道理,讲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残酷事实,讲中共即将倒台的事实,讲不应该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助纣为虐,赔上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但他们屡劝不听,坚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今天的这个解决方式其实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王宇一表示如果所传证人都不想出庭供证,法院检察院也不想公开辩论这些问题,她可以考虑撤销传召申请,但对方一定要先撤掉这批案件,并为这些遭无理起诉的法轮功学员恢复名誉。 首四个月法庭审理过程综述 新加坡政府起诉当地法轮功学员的四起案件,尽管控方表示希望尽快结案,但自今年七月开审以来,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令人眼花缭乱。对于全部的四个案件,法庭审理了四个月来只完成了对第一起案件的第一个证人的部份盘问。至于何时可以完成全部审讯,无人能够预测。 在七月份的首三次开庭中,检察官曾要求法官紧凑的安排法庭审讯,以便尽早结案,他曾表示这些案件都很简单,没有什么好审的,看一看被告是否在事发现场,是否有准证就可以定罪了。七月二十八日的审前会议上,尽管被告学员要求延期,检察官和法官仍坚持在今年八月份完成全部审讯,他们安排了八月十四日起审理两起去年十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学员在闹市区分发传单的“无准证集会”案,八月二十八日起审理学员在中使馆前静坐抗议的案件。 在王宇一提出传召申请后,法庭紧急安排了八月七日的审前会议。会上首次将“无准证集会”的两个案件的审讯分开考虑,其中去年十月二十二日案子的审讯由八月十四日推迟至九月二十五日,涉及王宇一的去年十月二十三日案子的审讯延期至十月,具体日期待定。原定八月二十八日开审的涉及三名法轮功学员的中使馆 “骚扰”案庭审日期维持不变。 之后的八月十日,三名涉案学员之一的陈培育老人的长期居留准证突遭移民厅吊销。人权律师拉维代表陈培育致信移民厅,指出陈培育正在等待出庭,离开将触犯有关法律,要求保留陈培育的居留准证直到庭审结束。移民厅拒绝了这一要求,改由法庭出面,在八月十七日下午紧急开庭为陈培育撤诉。陈培育的被迫离境也使原来的三人案变为两人。 等到八月二十八日中使馆“骚扰”案在初级法庭开审的时候,律师发现法庭有一系列特别针对法轮功的歧视性对待,包括限制法轮功支持者入厅内旁听,警方拒绝交出主要证据——现场拍摄的一卷录像带给辩方,允许警方证人在法庭内旁听,以及法庭保安扣押律师证据等等。为保证被告被公平审讯的权利不受侵犯,律师拉维就以上各条一一向法官提出并辩论。审讯直到第二天下午才正式开始。 警方证人黄耀宗在接受盘问时承认,如果能够证实中共迫害法轮功是事实,被告就不构成侵犯,控状就不成立。但在辩方律师提供了列有大量中共迫害法轮功实例的“联合国调查报告2004”后,控方律师和法官却拒绝接受作为正式呈堂证据。 拉维认为,法庭拒绝接受辩方证据,就等于剥夺了被告公平审讯的权利。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律师在八月三十日就此事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刑事法动议(Criminal Motion)。八月三十一日上午,高庭就此刑事动议进行听证。高庭法官朱汉德在聆听了诉辩双方的陈词后以“初庭法官有能力处理此事”为由驳回辩方申请。律师拉维再向上诉庭提出动议,十月十八日由潘文龙法官领导的上诉庭三司再次驳回辩方申请,并裁定自八月三十日中断的初庭审讯由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后改为二十八日)恢复。 另一方面,王宇一在七月二十八日审前会议上首次提出传召李光耀等人后,此传召申请经历了以下法庭程序: 二零零六年八月七日: 申请人向初等法庭递交传召申请但被法官拒绝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六日: 申请人向高等法庭递交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 申请人收到初等法庭法官的拒绝理由书(Grounds of Decision)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 申请人向高等法庭递交上诉请愿书(Petition of Appeal)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高等法庭宣布的听证日期。届时高庭法官将听取控辩双方关于被传的六人是否涉案的辩论,并当庭做出裁决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 高等法庭将原定十一月十七日的听证日期推迟至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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