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港府必须解释「黑名单」问题 (图)
 
2005年11月4日发表
 



9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日就台湾法轮功学员遭
香港入境处粗暴且非法遣返的司法覆核案开庭,4名台湾
法轮功学员和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于开庭前请愿,表达诉求。


【人民报消息】大纪元11月4日报导,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书面裁定,基于公众利益,香港入境处必须说明为何要将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纳入黑名单而拒绝让他们进入香港,以及是何时及由那一个职员将他们纳入黑名单。聆讯仍继续进行。

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于2003年2月到香港,参加“法轮大法心得交流会”时,被香港入境处拒绝入境,并遭非法遣返。他们与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并要求入境处披露将他们列入黑名单的原因。

原告之一、台湾法轮功学员朱婉琪,她本身也是纽约州的注册律师,于2003年2月被入境处以“保安理由”连同其余近80位台湾法轮功学员被粗暴遣返台湾,港府入境处表示她在拒绝入境的“黑名单”上。

朱婉琪表示,4名台湾学员的教育程度高,包括她是律师、两名是政府公务员和一名是公司老板,各人都没有任何不良的纪录,港府所谓的“保安理由”难以成立。而且他们都曾在2001年入境香港。以朱婉琪为例,她曾于2001年入境,2002年6月又被拒绝入境,2003年1月又可入境,2003年2月被拒绝入境。

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夏博义大律师认为,香港政府除了“保安理由”,还有其他原因拒绝法轮功修炼者入境。他相信当局制定了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黑名单(港府称为“监察名单”),要求政府公开名单和制定名单的依据。不过,代表政府的冯华健大律师反对要求,并声言一旦法官批准要求,他将引用“公众利益”为理由拒绝透露名单的资料。

不过,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书面裁定,基于“公众利益”,香港入境处必须说明为何要将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纳入黑名单而拒绝让他们进入香港,以及是何时及由那一个职员将他们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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