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 违反宪法精神
 
2002年1月2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中国国务院近日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以及对出版物的进口等方面作出规定。有关观察人士说,这一条例实际上是违反中国宪法精神的。

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金容基于12月25日签署了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新华社于31号公布与众。同时公布的还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电影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有十个方面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泄露国家机密的、煽动民族仇恨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等。

严令禁止出版物的某些内容,这在总部设在美国的网络杂志《大参考》的编辑李洪宽看来,是属于违反中国本国宪法的做法。

新华社全文播发的《出版管理条例》中说,公民可以......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但是紧接着是十项不得出版的内容。该条例也没有解释什么是危害国家统一,何谓国家机密。香港《开放》杂志执行主编蔡咏梅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法律条文没有具体定义,给官方太大的随意性。

2001年已经过去,新的一年已经到来。2002年将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个年头,而且中国共产党将在这一年召开十六大,中国高层领导人面临换届。这一切都使得中国政府千方百计要维持社会稳定。《大参考》的李洪宽说,对媒体加强控制正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

这次公布的新修订的管理条例还第一次对出版物的进口作出规定。条例说,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是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还有一条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适当的资金等等。蔡咏梅认为,这是在为加入世贸后,传媒市场的逐步开放做准备。

新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包括报纸、杂志、图书、教科书以及电子出版物。该条例还说对出版社出卖书号的行为要严厉惩罚,罚款将高达出卖所得收入的五到十倍。这一条例将于2002年2月1号生效。

(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申华 1/1/2002 20:8)



 
分享:
 
人气:8,942
 

如果您喜欢本文章,欢迎给予打赏。让我们一起打拼未来!
 
       

 
 

 
 
人民报网站服务条款
 
反馈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