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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平步青雲:誰負失察之責 (圖)
最近揭露的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其劣跡與周如出一轍。王從阜陽調進省城之前,就與數名婦女不清不楚,據《三聯生活週刊》報道:「被當地官員『確認』的、爲王懷忠生過孩子的女人『至少』有三個」。如此道德敗壞的人,竟然進入省級政府成爲副省長。王又是怎麼混至副省長位置的呢? 如此貪官不僅僅周、王二人,而失察之責該誰負?是我們的制度出了問題還是執行制度的人出了問題? 一位飽受貪官迫害的人士發出了呼喚。遭到原河南省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迫害的、河南省舞鋼市八臺鎮原黨委副書記呂淨一,在他發表於2001年12月14日《檢察日報》的口述文章中說:「1998年初,上級組織部門把李長河確定爲提拔對象。我不顧李長河的威逼利誘,堅持不斷地向上級反映他以權壓法把我打入冤獄和他的各種腐敗問題。然而富有戲劇性的是,他卻於當年6月順利地被提拔爲平頂山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是『政法委書記』害了李長河,還是提拔李長河當政法委書記的人害了李長河?我企盼着我們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不再流於形式。」 制度流於形式,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問題。最近《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相繼頒佈,二者旨在努力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上取得新的突破,其中規定:凡是違反《條例》的行爲,不管涉及到什麼人,都要嚴肅批評,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追究責任。 改革後的幹部人事制度是好的,就要看執行得怎麼樣。像提拔王懷忠、周其東等人的幕後之手,我們就要讓它亮出來,讓提拔者付失察之責,決不能隱忍姑息,否則制度還會走樣。作爲一方領導,如果對下級官員的貪污腐敗竟一無所知或假裝一無所知,他要麼高高在上、脫離羣衆,要麼有包庇護短的嫌疑。 資料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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