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才明白身份证丢了为何无需挂失
 
三子
 
2010年4月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北京日报3月30日有一篇很奇怪的文章,说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但无需挂失,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现在中国走到哪里都要居民身份证,上网、住旅店、买飞机票、火车票,等等等等。忘记带身份证被派出所警察打死的年轻人不是一个两个,这么性命攸关的东西,居然丢了就丢了?说弄丢了就给办一张?那要是有人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给了别人,去其它地方使用,然后自己再办一张,也没有关系?

报道说,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听起来挺美的,不小心丢失了,也没有什么麻烦。

报道说的很清楚:如果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证所有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是许多市民所担心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结果,今天无意中看到一个新闻《苦胆:惊悉升斗小民「被买」三套房》,顿时大惊,原来公安局说的那一套套的,都是骗咱们小老百姓的,你丢失不丢失,都和丢失没有任何区别。

苦胆举例说,今年2月26日《中国青年报》报导了一位湖南长沙市的苦主,名叫张健。

长沙从去年起对低收入者实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曾一度让市民张健接近「住房梦」。去年5 月,张健前往长沙市房产局开具无房证明,意外发现:有一个与他同名同姓同身份证号的人,已经办了房产证,编号是00147150,房子一共有三套,总面积为 355平方米。

如果是同名同姓并不奇怪,全国叫「张健」的人有的是,但全国不可能有两个人用相同的身份证号,而且还是同名同姓,于是张健断定此事有「猫腻」,决定要追查。可是当他再去房产局查问时,被告知这三套房子已从其名下注销。又注册到谁的名下了呢?工作人员义正词严的称,他人无权查看这三套房子的新产权人及个人信息。

文章说,所谓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一般也不过是区区几万元钱,这对于一个购房者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低收入者买房,负担仍然是很重的,有的甚至是省吃俭用地投入了全家人大半辈子的积攒。然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咬咬牙想买房的如张健等人,身份却被人冒充,连这样的机会也被剥夺了。

当然,掌握低收入者张健的经济情况和身份证号码的只有这些公务员们,他们以冒名顶替的手法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宰割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已经理所当然了。

现在我才恍然大悟,为什么身份证丢了,公安局说无需挂失,因为你身份证没丢,党官们也照样使用不误!

中国社会就是这样高度「和谐」的。△

(人民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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