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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稱《應對法》適用外媒 引強烈反彈(圖)
 
2006年7月4日發表
 

大陸各類報紙。
【人民報消息】中共最近提交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規定對那些在沒有中共批准的情況下報導所謂「突發事件」的新聞機構可處以高達1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中共甚至荒唐的把這個緊箍咒套在境外媒體身上。

據BBC7月4日報導,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證實,國務院上週提交十屆全國人大二十二次常委會討論的也適用於外國以及香港媒體。此項法規公佈後,引起中外媒體的強烈反對。

由於草案中包含了針對傳媒報道的條款,明確提出對「違反規定擅自發布不利信息」的媒體需罰款10萬元人民幣以下,引起傳媒與法律界人士強烈質疑。

然而,中共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昨天召開記者會來澄清所謂「誤解」。他說,這項法規並不是要阻止獨立報道。

他說,罰款是針對媒體的信息和傳言報道了虛假情況,誤導了公衆,引起了不必要的恐慌。

他還表示,這一條例也應適用於外國新聞機構。

他強調,這條法例的第一使命是規範和約束政府行爲,而不是針對媒體,更沒有限制媒體對突發事件報道的意圖。

汪永清還說:如果媒體在採訪中確實發現政府有謊報、瞞報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的問題,媒體可以揭發。

強烈反對

該法例的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稱,所謂突發事件包括天災、公共衛生、意外事故以及社會騷亂等。

有評論認爲,如果該條款獲得人大通過,將會是中國新聞界的羞辱,因爲過往包括薩斯病、禽流感、煤礦災難以及水災等情況都是在媒體先報道後,有關當局才重視起來的。

另外,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有關條款不僅違反憲法,也侵犯了公衆的知情權。

美聯社引述一位學者的話說:造成嚴重後果是模糊的說法,等於是讓地方政府擁有解釋權。

路透社引述北京大學的一位教授說:這是一部壞法律。如果這能成爲法律,當突發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報道真相就更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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