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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如干尸 杨晓杰被河北第四监狱虐杀(多图)
据明慧网报道,杨晓杰,男,40岁,家住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95号院5-5-303(现已拆迁),原在中国青年报北方办事处工作。199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得到巨大改善,曾在单位受到过重奖。杨晓杰勤劳朴实、孝敬父母、乐于助人,在街坊邻里中口碑很好,有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但自从1999年7.20中共血腥镇压法轮功开始,杨晓杰一家便失去了往日的宁静,开始遭受无边苦难。 1999年7月20日后,杨晓杰及妻子刘润玲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去北京上访,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为此多次遭到非法抄家、非法关押和强制洗脑。其年幼的女儿也曾被强行一同关押。1999年10月10日,单位迫于压力,将杨晓杰开除工职,幷长期派人对杨晓杰夫妇监视住处。 2000 年9月29日,为避免进一步被迫害,杨晓杰与妻子刘润玲被迫流离失所,2000年10月遭到恶党通缉。2001年9月28日晚在石家庄开达小区,杨晓杰与妻子刘润玲被抓,当时遭到毒打。杨晓杰在彭后街派出所曾被逼坐了七天七夜的铁椅子。2002年2月10日,杨晓杰夫妇俩被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批捕,2002年9月9日遭桥西区法院非法审判。杨晓杰和妻子刘润玲只因信仰法轮功说真话,同时都被非法判刑11年。2003年7月15日至2005年12月 28日,杨晓杰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石家庄北郊监狱(原河北省第四监狱)十一监区;妻子刘润玲至今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 石家庄北郊监狱以杨晓杰不“转化”为由,对他常年严管,经常关禁闭、体罚、虐待、打骂、长期剥夺睡眠,施加高压,逼迫他转化,使他精神长期处于紧张抑郁状态。警察曾经30天不让他睡觉;曾经被关禁闭3次;在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的情况下,杨晓杰曾经绝食2次,约一个月;警察还经常纵容犯人打他、折磨他。
2004 年6月2日晚,杨晓杰因拒绝看强制洗脑的电视剧,被关了禁闭,他绝食绝水抗议迫害。6日上午,监狱教育处长汪国斌利用灌食残害他,把管子从鼻腔插进食道后,又说管子细换粗管再插,又插进食道内。在汪国斌指挥下,医生猛的将高浓度盐水注入,瞬间就充满了他的胸腔、鼻腔和嘴中。杨晓杰在突然灌呛的爆发力和痛苦下,猛然坐起,拔出灌食管,才没被憋晕过去。遭到野蛮灌食后连续三天,杨晓杰咳嗽、吐血、发高烧。 接下来的一年多,狱方一再拒绝家人探视杨晓杰,称不放弃信仰不让见。2005年12月16日,杨晓杰家人到监狱强烈要求探视杨晓杰,才发现杨晓杰已被折磨致腰椎骨骨折,瘫痪在床,不能自理。但监狱刻意隐瞒杨晓杰身体实际情况,百般阻挠保外就医。2005年12月28日,在杨晓杰只剩一口气、生命处于游离状态时,监狱实在瞒不住了,才将奄奄一息的杨晓杰推给家人。家人将杨晓杰送入医院,医生第一句话就说:人成这样了怎么才来呀?太晚了! 亲人们见到晓杰,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杨晓杰1米75的身高,体重从原来的140多斤,出监狱时顶多也就剩70多斤,身体真的是皮包骨头,连臀部都没有肉,大腿两块骨头全靠皮连着,活象脱了人像的干尸。他奄奄一息,呼吸急促,说话非常吃力,说半句就要大喘几口气,说两句话就要倒半天气;身体极度虚弱,大多数时间昏睡,叫不醒,有时连睁眼睛都费力。别人帮助翻身或偶尔坐起时,脊柱都会非常疼痛难忍。软软的瘫痪在病床上,其状惨不忍睹。
令人同情的是杨晓杰父母都是70多岁的老人了,已5年没和儿子团聚,好不容易接回家,又这么短暂就永别了。杨晓杰的爸爸一直悲痛的说:要能替儿子去死多好!杨晓杰的妈妈不相信这么孝顺、优秀的儿子会离世,一直抱着杨晓杰的尸体拼命的哭喊了7个多小时,其景悲惨之至! 更令人同情的是,杨晓杰妻子刘润玲也因同样的原因被判刑11年,关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夫妻5年没见过一面。在杨晓杰病危期间,家人一直向女子监狱申请,希望让刘润玲回家看望杨晓杰,被女子监狱拒绝。直到杨晓杰去世,还在阻挠推脱,不让刘润玲回家办丧事。直到农历新年的前一天,才用8名警察押送刘润玲到火葬场见丈夫最后一面,匆匆就想返回监狱。在亲朋好友的强烈谴责下,才允许刘润玲回家看婆婆,但不允许上楼,只好将精神恍惚的老人背下楼到警车里见面。面对发呆的16岁女儿和痛不欲生的老人,警察却将刘润玲匆匆带走。 杨晓杰的女儿杨文婧11岁上小学四年级时,父母就同时被抓,现在正是16岁的花季年龄,这样的女孩本该正在父母的关爱下幸福的生活着,然而文婧却经历了太多残酷的现实。她身心备受摧残,再也不愿意回家面对破碎的家庭和年迈伤心的爷爷奶奶,这次处理完爸爸后事,就无影无踪了。杨晓杰的父母极怕孙女再出什么意外,造成更加悲惨的后果,目前正在呼吁所有善良人士帮助,让儿媳刘润玲尽快回家,抚养需要父母照顾的女儿。。 了解情况的亲朋好友都说,以前还不清楚中共迫害法轮功到底有多残酷,这次才明白,实在是太让人震惊了!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石家庄市邮编:050000,电话区号;0311) 十一监区主管队长陈宁,主管领导陈新国,教育处长汪国斌(本案直接责任人); (http://www.dajiyuan.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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