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撼人心!──一篇未能到庭演講的辯護詞
 
文/金正信
 
2003年1月8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法官先生:

我現在依法行使辯護權,做最後陳訴。關於辯護權,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限制,而且,有關部門有義務提供條件——比如,法院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得以充分實現。

首先,我對法院拒絕我的申請表示遺憾。我的申請是,身爲共產黨員的審判人員儘量迴避此案。我認爲這一申請是合法的,也具有充分的理由。衆所周知,早在1999年7月19日以前,江澤民就以中共中央的名義嚴禁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功,並在全國範圍動用國家機器大規模迫害法輪功和修煉者。許多黨內法輪功修煉者被開除黨藉,黨內的同情法輪功的聲音被強行壓制。在這樣的大氣候下,我認爲,身爲中共黨員的審判人員很難不受黨內政策的影響和壓力,對我採取有失公正的判決。但是,身爲司法人員,我想你們更應當清楚這點:黨內政策和國家法律是兩個概念,黨內政策應受到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不應受到黨內政策的影響,否則,很難尋求法律的獨立與公正。我希望涉及此案的司法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客觀公正的審理本案。

其次,我抗議本案在偵察、審判等階段中,相關人員的程序違法行爲。例如:我被逾期刑事拘留;法院從收到起訴書到開庭審理歷時一年多,這已大大超過法定期限,已構成程序違法。我非常清楚我國的司法狀況,我了解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法輪功類案件中的尷尬,但我還要抗議。我抗議,並不僅僅爲我所遭受的不公,而是爲中國百姓面對的苦難而呼籲,希望每個人包括警察,法官,檢察官,向自己的良知提出考問。

對於起訴書中所列:散發傳單,在《明慧》網站發表和下載文章,聚會,上訪等行爲,我不予否認。我的上述行爲是基於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是完全合法的,正當的,正義的。在此,我辯護的中心是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此,我不僅要爲自己做無罪辯護,我還要控訴: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政策違反憲法和國家法律,它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嚴重破壞,它對我國公民人權的野蠻踐踏,將把中華民族拖入深淵。

起訴書指控我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00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在此,我要指出:刑法第300條存在立法問題。我請問大家一句話:在我國,以何種法定程序,依據那些法定事由,可以把一組織定性爲「邪教組織」?從國際角度來看,這也是一個極其重大的憲法和法律問題。中國現行法律對此是一片空白。大家知道,1999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一項關於防範和懲治邪教的決定;但此決定只是表達了國家懲治和防範邪教的意志,並未具體立法規定定性邪教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至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兩批關於懲治邪教類犯罪的司法解釋,就更不能作爲定性某團體是邪教的法律依據。很簡單的道理:只有認定一個組織是邪教後才存在法律處理問題。兩高司法解釋只有在解決「邪教」組織定性問題後才具有適用性。而且,兩高根本無權立法定性邪教組織。

那麼,對法輪功的栽贓定性,不過是出於江澤民利用中共中央做出的一項決定,其實就是某一個人的一句話而已。原因如此簡單!口口聲聲「依法處理法輪功問題」,依的是什麼法?!

我要指出:某個當權者的栽贓定性絕不等於法律依據。固然,憲法中規定,中共是我國的領導者;但憲法又規定中共必須依法行使領導權,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裏活動,沒有凌駕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中共中央的決定原則上只對中共內部有約束力,如要在全國施行,必須通過法定程序由國家權力機關予以審查,採納之後才行。中共可就某一組織的性質問題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建議,決定權在國家權力機關。至於國家主席,我國憲法規定的是虛位元首制,並無實權。國家主席只能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行使職權。在國家權力機關並未就法輪功問題做出決定的情況下,中共中央和某個當權者就任意下定論,這種行爲完全違反憲法(當然,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無權力直接定性邪教,依然是個憲法學問題)。

法輪大法是正法。正是因爲當權者錯誤的發動對法輪功的大規模迫害,我和千百萬法輪功修煉者一樣,挺身而起,揭露邪惡,講清真相。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是在捍衛中國的法治,推進中國的憲政(大家知道,中國是有憲法而無憲政)。在法輪功及其修煉者遭到污衊和迫害時,我們又做了些什麼呢?我現在對起訴書所列的莫須有的罪名,做以簡要法律分析。

1.上訪。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述,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是不是僅僅因爲我持有某類觀點,批評,申述,控告,檢舉權就可以自動被剝奪?而在任何一個國家,此類權利都是不可剝奪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國際人權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中國不是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嗎?

2.在《明慧》網站發表和下載文章。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行使此類權利當然有法律界限。我請問檢察官先生,我的此類行爲觸犯了哪些法律界限?是捏造謠言了嗎?泄露國家機密了?還是侮辱誹謗或者誣告陷害他人了?沒有,全都沒有。僅僅因爲我持有不同於當權者關於法輪功的觀點,僅僅因爲我反對他們的違法行爲,僅僅因爲他們握有權力,我就有罪了。這種所謂的「法律界限」,與法西斯專政制度的惡法有何區別?

3.聚會。我有一些朋友煉法輪功,我們有時聚一聚。這居然也成爲一條罪狀,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中國有哪部法律規定了持有某類信仰的公民不能自由見面?是不是他們就該從社會上消失而被強制看管呢?

4.散發傳單。在中國當局動用國家機器在全國範圍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極力絞殺國內外關於法輪功問題的不同聲音,在廣大民衆的知情權被剝奪,良心自由受挑戰之時,我們把自身的經歷,理性思考,國際國內真實情況告訴民衆,這難道不是正義的嗎?這就是「天賦人權」!

綜上所述,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爲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的,非暴力的。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法院不僅不能審查違憲立法,就連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和規章的抽象行爲是否符合憲法,是否合法的問題也沒有資格做出判斷。也不準法院直接援引憲法條文判決。事實上,法院審理法輪功類案件依據的不是法律,而是中共政策,即使中共政策是違法的。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一個有良知的法官在審理本案時,都會裁決當局迫害法輪功的政策違反憲法,非法,無效,都會判決我無罪。當然,反過來說,在任何法治國家也不會發生中國現在這種情況。在中國,即使法官本人反對關於法輪功的現行政策,即使法官深知我無罪,他也無能爲力。他的良心可能會使他拒絕審理本案,他可能會對法輪功問題保持沉默。即使這樣的消極抵抗,他也要付出代價。

法官先生,任何一個有良心的人處在你的位置上都很艱難,我都能深切的體會。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司法的相對獨立權,而非司法獨立;即使是相對獨立權,又只限於法院,並未賦予法官獨立權,理由是法官們素質不高(就是這樣的規定,也還只是紙面上的)。重大,敏感,疑難案件,主審法官要服從審判委員會,下級法院要請示上級法院。當庭審理基本上是走形式。

對我的判決我已知道。我之所以自我辯護,不是爲我自己,因爲我的遭遇只是千千萬萬法輪功修煉者中的普通一例;我也不是爲法輪功辯護,因爲真理是無須辯護的,人類只能去追隨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抗拒真理只能自取滅亡。如果有人因爲眼睛適應不了光明而詛咒太陽,那隻能證明這個人的愚蠢。法官先生,我之所以自我辯護,是爲了你,是爲了在法庭上所有能聽見我聲音的人,是爲了所有會接觸到我案子的人。我不要求你們在表面上做什麼,只希望你們能在內心深處,拋開身份,冷靜地,客觀地思考一下法輪功問題,靜下心來閱讀李洪志先生的著作,你或許就會進入一個新的境界。

最後,我引用幾百年前英國大作家莎士比亞的一段話來結束我的陳述:「不要污衊你所不知道的真理,否則,你的生命將處在重重危險之中。」

謝謝!

金正信
200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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