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计划生育国策的年代正是推行法制的邓小平时代。但是,这项完全代表邓小平集团统治意志的基本国策却始终没有转为国法。无法可依却大行其道近二十年,且成绩斐然,举世惊然,奥妙何在?中国人口增长率下降的代价是什么呢?
中国农民早有总结,奥妙就是残无人道、无法无天,代价就是无数农民家毁人伤亡。
无法无天到什么程度呢?难以言表更难以概括。下面以案释之。
官口就是法___滥征滥罚
笔者堂哥吕子淑,农民,共产党员(1993年病故),生有三个女儿。长女吕芹芝,1971年7月出生,住漳平市永福镇后盂村坎下坂5组。1992年1月12日招上门夫婿陈天南(1964年3月出生,永福镇桂洋村偏远小山村的农民)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按照1988年7月施行、1991年7月修正并生效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吕芹芝不符合晚婚条件,办不了结婚登记的。是不是花钱走关系了呢?没有。原来,政府专门为“老大难”的结婚申请人定了个政策:只要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年龄之和超过48岁,视为晚婚年龄。吕芹芝与陈天南的结婚申请被视为晚婚申请,所以获准登记。
她俩于结婚当年的10月5日生育一女,并经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民政办审核准予登记户籍入户。这个“被审查核准”的事实再次表明,他们属于晚婚,其生育属于晚育。
1996年5月27日,由漳平市党政司法机关抽调的下乡干部与永福镇党政司法机关人员组成的计划生育工作队却以吕芹芝、陈天南夫妇“早婚早育”为由以便条形式通知罚款824元。
什么是早婚?是指未达法定婚龄而按照风俗习惯结婚的行为吗?不,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同居”。是指符合法定婚龄但未达地方法规规定的晚婚年龄的结婚现象吗?不,合法婚姻没有“早婚”词汇。“早婚”不是法律用语,而是政府用语,是指介于法定婚龄与晚婚婚龄的结婚现象。
不是规定“晚婚后怀孕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吗?明明是晚育的孩子,怎么一下子就变成早育了?
早婚早育?早婚早育经得起婚育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核准,予以登记、入户吗?如果是非法登记的,依法注销、并经依法处罚后责令重新申请登记才是啊?怎么罚笔款就行了?
吕芹芝夫妇知道,他们没有早婚早育。但是,由于她夫妻都是半文盲,更无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与政策知识,天生胆小,见官筛糠,惟知计划生育是触不得的高压电,对计生工作队的“罚款通知”不敢作任何异议,只表示手头没钱,一时借不到,要求宽限三天,获准。但到第四天他俩才借足罚款额,第五天准备送到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因他胆小,怕进了官府说不清话、找不至缴钱处,便邀请笔者在镇卫生院的工作的三弟陪同前往。但笔者三弟却推说这天是星期天,恐怕镇政府没人上班,建议推迟到明天陪他去。
不料,就在这天下午,40多人的计生工作队下村来,他们不管三七二十一,气势汹汹地踢坏柴门,涌进土屋,宣布吕芹芝夫妇逾期不缴罚款,是藐视“国策”,加罚两倍,立即缴付2500元,不得讲价,不得拖延。吕芹芝夫妇再三说明因由,无效。吕芹芝夫妇翻箱倒柜凑足1000元,哀求再宽限几日让他们再向亲友借贷,凑足余欠,如果不信,任你们搜家。这帮工作队扫描了一下简陋土屋:地板是长着青苔的泥结地板,爬满裂缝的土墙稍有震动就掉土粉,稀拉的瓦盖多处有漏水痕迹,室内除了最简单的农具、最简易的家具外,再也找不出一件值钱的东西,确认是只放不出血的死鸡,便严厉道,再给你一天,要是明天不缴清,再罚三倍。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没有“早婚”处理规定,只有计划外生育的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征收。征收标准是:
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生育间隔规定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超生三个孩子的加重征收。
同时规定,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性征收。条例也规定了当事人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起诉的规定。
漳平市政府的征收标准,笔者不清楚。龙岩市区1989年到1992年7月的包括社会抚育费在内的超生费征收标准是:一胎1000元,二胎1600元,三胎3200元;以后收费没有新的标准,一般是再加一倍;对个体户征收更多,主要参考其富裕程度。漳平市比较穷,永福镇是贫困乡,永福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队对笔者侄女夫妇征收的早婚早育费大概是按永福镇政府统计部门按领导意志“统计”出的一对夫妻上年度的平均收入为标准征收的。但是,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队根本就没有告知征收对象的复议权、起诉权,更不用说复议的机关和时限、不服复议决定可以起诉至法院的权力和时限,更不用说书面通知了。且不讲条件,逾期即予加罚若干倍。
计划外生育费,是行政性收费,不是行政处罚。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有没有执行罚?没有。该条例规定,同意征收和罚款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征收;不服征收和罚款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征收和罚款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计生工作队代表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收取超生费和罚款时,没有强制收取的权力,没有执行罚的规定,更没有随心所欲决定“执行罚”罚款金额的规定。省政府及其以下各级政府是否有关于直接强制收取超生费、罚款、随意处以执行罚的行政规定呢?没有,起码没有这样的规定公之于世。
没有规定不是更好,给工作队以更大的自由?什么规定不规定的,人治社会根本无所谓规定不规定;专政国度,专政权人的意志就是规定。何况计划生育是国策,只要是属于国策的工作,怎么做都不过分;只要有国策旗帜的掩护,任何违法犯罪,都不能以法相论。
告借去?穷人借钱本来就难,已经央三托四借了几个人才凑足八百多元罚款。何处再借钱!没办法,他俩只好以月息5%的高息借贷1500元于次日交给政府,换得一张罚款收据。
对这类合法的“早婚早育”的罚款有多少?在永福数不胜数!
什么叫早婚早育?计划生育工作队难道不懂?全部由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干部组成的工作队,不会不懂,是他们以为农民不懂。其实,他们也知道农民不是不懂,而是高压出木讷、出聋哑。
什么是早婚早育?政府不是不懂,它不过是政府以敛财为目的,敲榨勒索民脂民膏,随时随地随意生的理由,找的借口!什么征收程序、处罚程序、异议的复议程序、诉讼程序、执行程序,都是妨碍征收、处罚的门槛!当场异议?态度恶劣,给个态度罚!实在是贪财无好意,官口就是理!根据什么法律加罚两倍、三倍,想罚多少就罚多少?计划生育没有法,专政权人意志就是法,腐败权人就是法,腐败需要就是法!只要沾上“计划生育国策”的名义,任你疯狂践踏法律,触犯刑律,都会若无其事,甚至升官加冕,招干招工,表现越疯狂越得赏识,言行稍有慈悲、悱恻之疑,立遭批评和处分!农村干部们说,计划生育是高压电,谁碰上谁倒霉。农民们则说,计划生育工作队是雷公,撞上哪家,哪家就破产。比如:
在1996年以前的计划生育的各个战役中,经常趁逢墟天,计划生育工作队兵分几路,把守进出永福墟的各个路口,扣下所有拖拉机、农用汽车的驾驶员和车辆,一个个地盘查驾驶员的亲属、亲人、亲戚是否属于计划生育规定处罚的对象。在九族中一旦被查到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车辆即被扣押到镇政府,被要求代捉计划生育对象,捉不到就代缴计划生育罚款或超生费,否则,车辆不予返还。
若问永福的机动车驾驶员行车最怕什么,有几怕?多数的答案一定是,最怕计生车辆,二怕车匪路霸,三怕交通警察。
交警有啥好怕?乱处罚也。只要被交警碰上,你就得倒霉;不管你是否违章,难逃罚款厄运。比如,有一部载鸭苗的江西五十铃小货车,远远地就被某交警拦下。车刚停下,交警就撕一张罚款单给驾驶员,驾驶员一看是200元超载罚款,就下车向交警解释,“交警同志,这车上拉的是鸭苗,鸭苗很轻,怎么装也不会超载啊?”“废话,说你超载就超载,不超载也超载。不信就全部搬下来称一称。”这不是折腾人吗?这位驾驶员知道跟交警无理可讲,即使称的结果不超载,还会找出其它理由罚你,只好乖乖地一边堆出认罚笑脸一边付钱。然而,交警只要钱,给钱就没事,乱打乱揍少。
车匪路霸自然比交警可怕,往往是先伤害人身,再勒索钱财。然而,毕竟在受害后,有机会控告报案,运气好,还可能破案还钱。
要是碰上计生队,你就倒大莓了,挨揍挨罚,株连扣车,代人受罪,替人行凶,无处控告,无人制止和惩办!
在永福的计划生育各个战役中,凡是车辆跑在计生队车辆前面,你必须尽快让路。如果你不知道后面的车辆是抓计生的车辆而不让路,你就得倒霉;如果路窄或路弯无法避让,你就也得倒霉:开快一点到路宽处让路,拖拉机和农用车再快也比小车慢,他们说你故意不让路;开不快的车辆则被认为故意阻碍其车辆,怀疑你与要抓的对象有关系,多会以妨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为由被揪下车饱尝一顿拳脚后,连车带人扣押到战斗村,强迫协助打砸搬烧违反计划生育对象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