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她被傳喚1小時後墜樓身亡
 
2000年12月22日發表
 
【人民報訊】一位32歲的婦女被警方傳喚「了解情況」,一小時之後,她卻在警局突然墜樓身亡。死因至今仍是謎,警方說是自殺,家屬認爲是刑訊逼供致死,因而一直要討個說法。可警方不予賠償,法院不受理,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死者的屍體至今還存放在醫院的太平間裏。

  1998年9月7日8時30分左右,黑龍江省雞東縣婦女賈桂香與母親、姐姐三人去煤礦聯繫拉煤,途經雞東煤礦市場時,遇到了刑警三中隊李建華、何興德等人。李對賈桂香說:「我是公安局的,找你了解點情況。」李等人將賈帶到刑警三中隊四樓的辦公室。

  此前,賈的丈夫劉彥君因涉嫌盜竊煤礦物品被刑事拘留。據警方說,劉盜竊軸承3箱、釺頭2箱、電焊把子5個、交流接觸器2個。此外他還交待盜竊3匹布,但警方只在劉的家裏搜查出兩匹布,找賈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另一匹布的下落。

  根據雞東縣公安局的調查報告,賈桂香被傳喚到辦公室後,何興德填上傳喚證讓賈簽字,賈說:「我人都跟你來了就行了,我不簽字。」李建華等人就詢問另一匹布的下落,賈說:「可能在我家裏,我領你們去看看。」李建華等人同賈一同來到賈家,但沒有找到贓物,然後他們又返回辦公室。

  隊長陳國聖和李建華開始詢問賈桂香,這時李自言自語地說:「這屋裏怎麼有股藥味呢?」賈接話說:「是我臉上抹的治雀斑的藥膏味。」李隨即走出辦公室向陳招了招手,陳出去了。在走廊,李對陳說:「她是不是喝農藥了?」這時就聽到屋裏有響動,離門較近的陳轉身一看,賈桂香已上窗臺蹲着,正起身往下跳,陳喊「快下來」,但是賈跳下去了。

  陳、李趕快喊人將處於昏迷狀態的賈桂香用吉普車送到醫院,1小時後患者搶救無效死亡。據醫院病歷記載,該患者於1小時前不明原因服毒後從四樓跳下,左側肢體着地,傷後昏迷不醒,左側面部滲血,口吐白沫,呼吸困難,四肢無力,肢體運動障礙,伴陰部流血,門診給予洗胃……該患者於10時50分突然呼吸驟停。

  經法醫鑑定,死者系生前高墜致內臟破裂大失血死亡。死者在高墜時左側肢體與鈍性物體(如地面)作用,致使左側肢體出現多處擦傷及骨折,左側內臟器官破裂出血。左小腿內側皮下出血和右手背的擦傷,高墜時難以形成。

  因「死者皮膚上有多處損傷,損傷程度淺表」和賈身體上高墜時難以形成的兩處傷痕,家屬認爲賈的死亡系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所致。其理由還有:1、根據醫院的病歷,賈被送到醫院做的第一項搶救措施是洗胃,而法醫鑑定結果爲「胃壁粘膜光滑無出血,未聞及異常氣味」,家屬認爲這是辦案人員的故意行爲;2、至今沒有找到賈生前穿的繫帶皮鞋;3、未下傳喚證,公安局拿不出補填的傳喚證存根;4、沒有詢問筆錄;5、警方開始傳喚時說賈是證人,後又說賈是窩贓嫌疑人,但又拿不出賈有犯罪行爲的證據;6、賈沒有自殺的動機和理由。

  1998年9月29日,雞東縣公安局拿出了調查報告,稱:1、我局民警傳喚賈桂香屬正當的執行公務行爲;2、在辦理此案過程中,程序合法,並且沒有任何打罵或體罰行爲;3、賈桂香之死是墜樓自殺身亡。綜上所述,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之規定:「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賈桂香之死,我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雞東縣公安局於1999年1月11日出具了不予賠償決定書,賈的家屬遂多次提起行政訴訟,被雞東縣法院和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之後,控告人向雞西市公安局申請複議,該局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不予賠償的決定。

  控告人又向雞西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該委員會於今年3月30日作出決定,撤銷雞東縣、雞西市兩級公安機關不予賠償的決定,然而卻未確定賠償。控告人又申訴到雞西市人民檢察院,該院在8月1日下達了不予立案的通告書,控告人不服,申請複議,檢察機關於11月30日召開了聽證會。

  聽證會上,雞西市檢察院法紀局副局長張彬陳述,經過初查,賈桂香之死系自殺,沒有證據證實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刑訊逼供行爲,雞東縣公安局應負有監管失職責任。因此案是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並不是嚴重的不負責任,構不上翫忽職守罪,所以追究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不合適。

  他還對申訴代理人提出的疑問做了解答:法醫鑑定認定高墜無法形成的兩處傷痕面積小,懷疑是在送醫院時被吉普車碰傷;搶救採取的洗胃措施是醫生做出的診斷,並非辦案人員代訴;賈的皮鞋是在搶救過程中丟失的;對賈的立案偵察有主管副局長和刑警隊長的簽字,傳喚證底聯沒有找到是因爲該局管理不嚴,因詢問時間短,未來得及做詢問筆錄。

  在今年的5月25日,雞東縣公安局曾找到賈桂香的家屬,要求籤訂一份《賈桂香墜樓死亡上訪案補償協議書》。上面寫道:賈桂香跳樓死亡屬自傷、自殘行爲。雞東縣公安局在辦理此案中不存在違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劉彥君被判刑(3年),賈桂香死亡後,女兒劉麗影(13歲)無人撫養,生活困難很大,死者賈桂香的喪事尚未處理。爲此,雞東縣公安局從實行人道主義和穩定社會大局出發,願與死者親屬達成以下協議:

  一、雞東縣公安局一次性補償劉麗影生活費,賈桂香喪葬費共計人民幣兩萬元。

  二、賈的親屬保證今後不再爲賈桂香跳樓死亡一事上訪或提起訴訟。

  三、根據法律規定賈桂香涉嫌窩贓案予以撤銷。

  賈的家屬拒絕在這份協議上簽字。他們堅決要求查清事實,懲處有關責任人,獲取賠償。

摘自(博訊網)(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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